法律面前高考學生也沒有特權
發佈時間: 2018-06-07 09:31:16 |來源: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 孟君君
今天是高考的第一天,不知從什麼時候起,這一天也成了一個全社會總動員的日子。
可能這些年高考生們已經習慣了眾星捧月般的感覺。一到高考這幾天,仿佛整個社會都要為他們讓路,汽車不準鳴喇叭,小販不準吆喝,大媽不準跳廣場舞,交警齊刷刷上路執勤,即使考生忘了帶准考證也不要緊,還有警車護送去取,甚至連乘電梯都要考生優先。這是不是有點過分了?可能各人有各人的看法,但是有一條是肯定的,那就是法律不能為高考生讓路。
近日,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未成年人危險駕駛案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使當事人小強(化名)能參加今年高考。這條新聞一齣,很多網友就忍不住喊,“連法律都慣著高考生了”。
真的如此嗎?我們還是要先看一看案情。案件中的這位小強首先是個未成年人,其次他的酒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這是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規定的法定情節。而所謂小強平時表現良好,是高考生云云都是酌定情節,不會對案情産生根本的影響。所以對小強的處理都在法律規定範圍之內,並不是慣著高考生。
法律無外乎人情。在天理、國法、人情三者之間,司法機關應該綜合考量,從而作出一個更加合情合理合法的選擇。但這是不是處罰過輕,縱容了高考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呢?其實,這種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對小強個人來講並不輕。
所謂相對不起訴,我國刑訴法是這麼規定的,“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相對不起訴的法定條件之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雖然檢察機關不對小強起訴,但小強行為的性質依然是犯罪,而一個人的犯罪行為是要被記入犯罪記錄的。
我們知道,在當前的社會生活中,隨著資訊普遍聯網,一個有過犯罪記錄的人在很多事情上比沒有犯罪記錄的人要困難不少。一些特種行業會對有犯罪記錄的人限制就業,金融機構對有犯罪記錄的人設置了更高的門檻,而要想在某些城市落戶,沒有犯罪記錄是入門級條件。所以現代社會中,有犯罪記錄是一個很麻煩的事,這與歧視無關,但確實也影響了一些人的工作和生活。
所幸小強還是未成年人,我國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查詢,他的這次犯罪行為應該對其未來的人生影響不大。但不是所有的高考生都是未成年人,一旦過了18歲再胡鬧,就沒有這條保護了。
社會對參加高考的學生特別關愛,體現了社會的進步,但是關愛不是縱容,更不是特權。尤其法律講的是人人平等,從來沒説高考生可以法外施恩,千萬別把高考當成向法律講條件的理由。警察也好,檢察官也好,他們都是人,也都有對高考生的同情心,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他們願意為高考生做一點力所能及的事,但是一旦突破了法律的規定,誰也救不了你。就像前文中的小強,一旦酒駕造成了嚴重後果,傷了人,等待他的將不再是高考而是刑罰了。
高考是人生的一個轉捩點,考生有的還未成年,有的可能也是剛剛成年。司法人員對他們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格外謹慎,不僅是因為他們要參加高考,而是因為他們還如此年輕,人生之路剛剛起步,不希望他們未來生活在犯罪的陰影之中。
所以,高考生在法律面前沒有特權,有的只是他們理應美好的未來。(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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