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行使姓名權也應有度

發佈時間: 2018-06-06 08:52:40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許輝 |責任編輯: 孟君君

 

在文化自信的傳承中,中華姓名文化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其傳承也應有著足夠的自信,這種自信應通過立法予以保駕護航

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建議,儘快對姓名權進行更詳細立法,在保障姓名權這一重要民事權利的同時,又能確保起名行為不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6月5日《法制日報》)。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名字,這是人們正常有序交流的基礎。如果沒有名字或大家都共用同一個名字,那我們就難以從群體中區分每一個個體。起好名字,尤其是起一個有新意的名字,在人際交往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如果為了標新立異,起名字隨心所欲,則有違立法規定姓名權自由行使的初衷。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的姓名權進行了規定,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一條也就此作出了規定。但正如新聞報道中所指出的,由於立法規定過於原則,讓有些人誤以為起名字改名字就是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想怎麼起就怎麼起,想怎麼改就怎麼改,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進行辦理,其他人更是無權加以干涉,由此帶來的姓名權官司也就並非孤例。

從實踐看,最高立法機關專門出臺了姓名權的立法解釋,以此明確姓名權行使的三個基本維度:一者,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二者,公民行使姓名權,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者,如果要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應當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要麼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要麼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要麼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這為當前規範姓名權的行使提供了基本遵循,任何人行使姓名權都不應超出此範疇,否則,就屬於濫用姓名權的行為,就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

上述立法解釋基本解決了姓名權行使中姓氏的行使權問題,但姓名中的名如何規範,二審期間雙方和解結案告終“趙C”案就為此給立法提了醒,確有必要進一步立法細化。從中華傳統文化的傳承而言,姓名當以二至三個漢字組成為基本原則,如果超出這一搭配模式起名改名,就會給傳統文化帶來衝擊,給姓名管理帶來難度。試想,一旦“趙C”得以登記,那“劉××”“張?”都有可能出現,那延續了幾千年的中華姓名文化將逐步喪失,這無疑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立法不能坐視不管。

在文化自信的傳承中,中華姓名文化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其傳承也應有著足夠的自信,這種自信應通過立法予以保駕護航。這種立法不是無端限制姓名權的行使,而是依法有序規範姓名權的行使,讓姓名權的行使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行使,更讓公民行使姓名權時有的放矢、有法可依。(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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