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高為依據的兒童票該改改了

發佈時間: 2018-05-10 10:04:04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作者:鄧希泉 |責任編輯: 孟君君

 

兒童票是未成年兒童依法享受的票價優惠福利,但當下很多兒童卻享受不了兒童票。據媒體日前報道,我國12歲兒童身高的中位數已超過1.5米,14歲兒童身高的中位數已達到1.6米,已超過多數免票標準。可以看出,推動兒童票收取標準的改革勢在必行。我們需要反思兒童票收取身高標準這項規定的局限性,依法確立以年齡作為兒童票收取的依據。

以身高作為兒童票收取標準的規定,是在我國經濟社會欠發達、身份證明不普及、電子資訊水準低的歷史背景下採取的權宜之計。在規定基礎上進行修修補補,難以克服其在公平性方面的局限。兒童票的相關規定屬於兒童福利政策,普惠性、公平性、全體性是基本要求。按照身高來界定兒童票,必然把那些身高高出標準的兒童排除在福利政策之外,形成事實上的政策歧視,導致政策效果有失公平。

從法治視角來看,以身高決定兒童票收取的規定違背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確保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享受兒童票的政策紅利,所有兒童“一個都不能少”,不能因為身高歧視把相當一部分兒童擋在福利政策之外。從全世界範圍來看,青少年法律或青少年政策都是以年齡作為界定標準。因此,兒童票收取以年齡為依據,是遵循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要求,是促進兒童福利政策公平化的舉措,也是順應公眾普遍期待的改革方向。

當然,以年齡為兒童票收取依據在現實中難免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還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加以細化,既保障兒童出行權益的公平平等覆蓋,也照顧優惠政策在執行方面的可操作性。例如,可以通過學籍卡等證件證明乘車人的年齡,或者採取為身高超過一定標準的兒童辦理特殊證件的方式,方便交通運營部門查驗兒童年齡。

在此基礎上,應當將享受票價優惠的“兒童”擴展為“未成年人”,將“兒童票”準確表述為“未成年人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要求為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提供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當然,“未成年人票”的優惠幅度可以隨著年齡增長而發生改變,可以探索按照六歲以下的兒童、六歲至十四歲的少年、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青年前期三個群體來給予不同幅度的優惠待遇。(作者:鄧希泉,係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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