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朋友圈隨意轉發?稍不留神你就有可能侵
發佈時間: 2018-05-07 10:19:26 |來源:北京晨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朋友圈隨意轉發?你有可能侵權了!
在朋友圈上傳有趣的圖文、點讚精彩的內容、轉發認同的觀點,已成為時下主流的社交方式。同時,使用微信推銷商品也讓朋友圈變身充滿商機的創業高地。但在拇指按動之間,稍不留神也有可能觸及侵權的“雷區”。近日,朝陽法院通報了幾類常見的朋友圈侵權方式以及相關案例,提醒社會公眾在享受朋友圈便利的同時也要提高法律意識,規避侵權風險。
雷區1
公眾號複製文章泄憤
理髮師遭百萬索賠
李先生是江西的一名理髮師,因家中裝修想買衣櫃,就去當地的傢具市場挑選。一家店舖宣稱銷售無甲醛傢具,使用的某種板材是市面上最環保的。李先生很動心,就讓店裏進行設計並提出很多要求。
最終因價格超出心理承受範圍,李先生放棄購買。店員十分不滿,説了幾句諷刺的話。李先生感覺很沒面子,自尊心受到傷害。此後,他聽一位木工師傅説,定制傢具並沒有商家説的那麼好,沒有甲醛都是騙人的,就在網上抄襲了有關吐槽該板材産品的相關文章,發表在他個人的公號裏。時隔近一年,他又發佈了另一篇類似的文章,最終引起北京一家公司的注意。
該公司稱,公司係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的零甲醛秸稈板材生産供應商,産品通過了全球最為嚴格的美國和日本的零甲醛認證,並通過原國家環境保護部的十環認證,是真正符合國家生態要求的環保板材。涉案文章惡意詆毀其産品性能及品質,造成眾多不明真相的購貨商指責並要求退款退貨,致使産品銷量急劇下降,並使原告在業界的商業信譽急劇降低,為此提出百萬元的索賠。
庭審中,李先生稱其在公眾號發表文章時只有三五個人關注,從未想過會給原告帶來影響。他表示歉意,但不同意賠償,認為公司業績下降與他的文章沒有任何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佈的文章係其複製、抄襲網路上的文章而成,而並非經過深入調查而成,同時所涉內容確易讓他人對原告的産品産生不良印象,從而對原告的商譽造成一定影響,故應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李先生刪除涉案文章並在其公眾號上刊登致歉聲明,賠償原告公證費及律師費共計3.2萬元。
雷區2
吐槽同行為“抄襲狗”
構成不正當競爭
從事留學仲介服務的A公司在公司開設的微信公眾號中推送了一篇文章,指責同行B公司為“抄襲狗”、“做賊心虛”以及“坑騙客戶”等。該文章閱讀量較大,亦被廣泛轉發。
B公司認為,身為留學仲介同行,A公司廣泛散佈和傳播捏造的虛偽事實,惡意誹謗其抄襲,無非是為了借助公司在留學仲介行業的高知名度和良好聲譽,借機炒作,以達到其不正當競爭的目的,給其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為此,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10萬餘元。
但A公司則稱,該公司無非是將真相告知大眾,所有的澄清與言辭均是客觀、適度的。就算因為氣憤有些語言上的使用不當,也完全是普通大眾樸素的情感,完全可以理解,這與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本質上的區別。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的言論屬於脫離事實的主觀臆斷,是對“真實情況”的過度解讀,極具攻擊性,而非“普通大眾樸素的情感”。該行為構成對B公司的商業詆毀,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和合理支出2萬元。
法官提示
遭侵權主要留存證據
朝陽法院譚乃文法官表示,近年來,微信公眾號、知乎等網際網路自媒體異軍突起。然而,不同於傳統媒體較為嚴格的發佈監管模式,自媒體往往缺乏事前的監管,涉自媒體的智慧財産權糾紛案件也隨之增多。其中,企業公眾號在網上隨意吐槽不僅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詆毀。
很多企業在經營自媒體微信號以及發佈朋友圈時,可能因發佈不當內容而侵害到他人合法權益。微信公眾號運營者發佈資訊需提高注意義務,杜絕發表不實言論、進行商業詆毀或不正當競爭。被侵權的公司及個人應提高自我保護及維權意識,注意保留證據,必要時借助專業機構通過公證流程和可信時間戳等方式進行舉證,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雷區3
擅自發佈他人圖片
被判賠償6000元
不少人遇到精美有趣的攝影圖片或是動漫美術作品都會隨手保留,這些作品往往不知來源與作者,就朋友圈裏隨意上傳了。殊不知,一張小圖片也可能引發著作權侵權風險。
北京一家圖像技術公司起訴稱,其為全球最大圖片供應商美國蓋帝公司在中國境內唯一授權代理,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橫店影視”、“橫店影視城”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侵害了其攝影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該公司曾多次要求橫店公司提供授權使用文件或者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但遭到拒絕。為此,起訴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兩萬元。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定,支付原告版權使用費6000元。
法官提示
不明來源的圖片儘量不上傳
譚乃文法官稱,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擅自在網路上傳播其作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在網路上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未經許可隨意上傳,屬於侵犯著作權中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的範疇,在沒有其他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可能構成侵權。
對於“指尖一族”,在上傳圖片發佈朋友圈的時候應當做到:不明來源的圖片儘量不上傳;發佈他人圖片應取得權利人授權;合理使用他人圖片要註明作者和出處;收到侵權通知要及時刪除。
雷區4
轉發未經授權文章
經營號被判賠償
重慶一家公司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裏發佈了一篇標題為《累了,請放過自己,但別放棄自己》一文。該文章的作者周某曾將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及該權利的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北京的一家公司。因重慶的這家公司未經授權和付費轉發了該文章,北京這家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刪除涉案作品、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和維權合理開支4000元。
重慶這家公司認為,該公司經營的微信公眾號是為了給內部員工提供學習之用,作品來自搜狐網,屬於合理使用。此外,公司微信公眾號只使用了兩個月就停用,在接到訴狀後也立即刪除,因此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內登載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於該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據此判決賠償500元。
雷區5
未經授權使用商標
微商被判侵權
活躍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商,常常以圖文並茂的行銷方式進行商業推廣。但微商推廣需注意註冊商標的使用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很容易引官司上身。
王女士是一位全職媽媽,在照顧孩子的閒暇之餘,王女士做起微商,在朋友圈銷售某品牌化粧品。她精心拍攝了帶有該品牌商標標識的商品圖片發佈在朋友圈。然而,讓她沒想到的是,第一桶金還沒賺到,卻接到了法院的傳票。
該化粧品品牌的企業訴稱,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註冊權,其從未許可王女士銷售相關産品。對方未經公司同意,在微信朋友圈銷售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庭審中,王女士無法證明所銷售化粧品的合法來源。此外,經鑒定,其銷售的商品也並非正品。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王女士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官提示
微商要堅持誠信無欺
譚乃文法官稱,根據《商標法》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從事微商,一是要堅持誠信無欺,做到正規渠道進貨;二是要保留好相關憑證,以備必要時説明商品的合法來源。記者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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