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不是校園欺淩法外之地 實施欺淩者必須擔責

發佈時間: 2018-05-02 10:40:18 |來源:北京日報 | 作者:黃河 |責任編輯: 孟君君

 

近日,一則“遭校園欺淩長達十年的女孩將帶頭者送進牢獄”的新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09年,浙江溫嶺的王女士剛上高一時,莫名地被捲入“用300萬的杯子炫富”的謠言中,此後,各種造謠帖在網上流傳,即便是後來上了大學,噩夢仍未終結,無論在學校論壇,還是微網志、自己的網店中,總有人到處複製粘貼那些謠言帖。最近一兩年,攻擊議論再度集中爆發,王女士終於忍無可忍,拿起法律武器起訴帶頭誹謗者蔣某。法院一審判決蔣某三個月拘役。

網路暴力是校園欺淩的一種

校園欺淩行為,給學生、家庭及學校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項針對十省市中小學的抽樣調查顯示,三成左右的學生偶爾被欺負,經常被高年級同學欺負的佔6%。

其實,早在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多個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中,首次對校園欺淩作出明確界定: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産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根據近年來發生的案例,可見校園欺淩有以下幾個特徵:一是隱蔽性,欺淩行為一般發生在校園內較隱蔽的場所,學校和家長難以發現,並且受害者常因受到恐懼和威脅不敢將情況告訴老師和家長;二是欺淩形式多樣性,不僅包括肢體性攻擊、打壓等暴力行為的直接欺淩,而且還有言語辱罵、恐嚇、嘲弄、孤立排擠等間接欺淩,還有的欺淩通過網路實施,如本案王女士長期忍受的網路暴力。

校園欺淩對於被欺淩者造成的傷害是身體和心靈上的雙重傷害,且後者更為嚴重,通常會導致被欺淩者心理留下陰影,並長時間難以平復。這種現象還嚴重影響學校的風氣,干擾學生的正常學習,使他們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發展,嚴重的還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會穩定,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只要實施欺淩就必須擔責

校園欺淩事件中存在著三大責任主體,即欺淩者(學生)、監護人(家長)和學校(教育機構);還有三大責任形式,即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關於欺淩者(學生),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實施欺淩行為的主體(學生)為追責的主要對象,只要實施欺淩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關於監護人(家長)主要承擔民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關於學校(教育機構),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在行政責任方面,主要是學校、老師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處分。

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面對校園欺淩,受害者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可以協商進行和解、調解。校園欺淩行為發生後,如果侵權行為不是很嚴重,雙方可儘量用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矛盾,也可以請第三方(學校、公安、法院等)幫助受害一方與對方協商,爭取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結果。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定的,不予處罰。

其次,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究欺淩者(學生)或監護人(家長)的民事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欺淩者可以要求欺淩者(學生)或監護人(家長)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向欺淩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報案,追究欺淩者(學生)本人的刑事責任。校園欺淩行為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罪名包括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強姦罪、猥褻罪等,如果欺淩者符合相關的主體要件和行為要件,則直接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

這時,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是關鍵。如果遭到攻擊、毆打等暴力行為的直接欺淩,可以提交診斷證明、傷情鑒定等書證,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或者是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但如果遭受的是像本案中的王女士那樣的網路暴力的間接欺淩,由於網路證據具有“即時存有、即時滅失”的特徵,且侵權人(欺淩者)多非實名制,易造成現實中收集和固定證據困難的情況。對此,筆者建議,被欺淩者(被侵權人)可以在發現侵權行為後及時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對網路上的相關資訊逐一列印,並將取得的證據過程予以詳細記錄。遇到視頻、圖像等聲像文件,還可以用錄音錄影的方式加以固定,最終形成客觀完整的公證書。公證證明的效力被法律所肯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被法院直接作為有效證據採信。建議受害方收集保全證據,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或者公安系統查詢被告資訊,再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

校園欺淩牽涉的社會問題、法律問題敏感複雜,需要社會各界共同進行綜合治理。面對校園欺淩,受害方應堅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黃河 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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