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過期藥應成社會共識

發佈時間: 2018-04-24 14:22:33 |來源:法制日報 | 許輝 |責任編輯: 沈曄

 

每個公民都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都應對自己行為給環境所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家庭過期藥品已被明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然而,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長期以來,過期藥品並沒有被專門回收和處理。隱藏著極大的環境污染風險(4月23日《經濟參考報》)。

談及家庭過期藥品的回收機制問題,首先就要在認識層面解決要不要回收的問題。目前最現實的問題是,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過期藥是危險廢物。有數據顯示,在家庭過期藥品的處理上,83.33%的人扔到了生活垃圾箱裏,13.89%的人放在那裏不管。

將家庭過期藥棄之於生活垃圾中,帶來的結局很可能就是二選一,要麼污染環境,要麼被人拿去翻新,這應該都不是丟棄者願意看到的。尤其是全國每年1.5萬噸的過期藥品總量累計下,其可能帶來的危害後果也不能不令人引起高度重視。

儘管《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家庭過期藥品作為重要環境污染源列入其中,可《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又規定,家庭産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在未分類收集的情況下,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如將其分類收集,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但其運輸、貯存、處置等環節,仍需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這也就是説,在我國基本還沒採取分類收集的現實語境下,家庭過期藥品基本上是不用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這或許是基於家庭過期藥回收機制不健全考量作出的豁免規定。可從過期藥的危害後果看,這種豁免規定只能是權宜之計,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眾對過期藥應予回收的認識度。

過期藥回收後不可再利用,這是過期藥回收無法按商業模式進行運營的根本原因。但從環境保護的長期利益來看,對過期藥予以回收勢在必行,且無法回避,不然無法對子孫後代交代。從社會治理角度而言,每個公民都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都應對自己行為給環境所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儘管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公民應當履行過期藥回收的義務,但通過回收渠道處理過期藥,應成為每位公民應盡的社會義務,這一點應當大力宣傳,使之成為社會共識。當然,相應的激勵措施和管理手段也應配套跟上。

當過期藥的危害為公眾所熟知,再來按照藥品生産廠家以原有銷售渠道回收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回收,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由政府管理部門和藥品生産經營者分擔回收的義務,前提是每個家庭對過期藥應通過回收集中處置,只有這樣,回收才會進入良性迴圈。在此基礎上,加強對回收環節的監管,防止處置過程的不當行為,杜絕過期藥翻新,應成為重中之重了。(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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