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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高院公佈2017年度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2018-04-20 16:53:13   |  來源: 七彩雲南   |   劉榮   |  責任編輯: 黃俊飛

 

4月20日,在“世界智慧財産權日”來臨之際,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2017年雲南省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情況,並在綜合考慮社會公眾的關注度、法律適用的典型性、在雲南省轄區內的指導性以及對社會公眾的指引作用等因素基礎上,從大量智慧財産權案件中認真篩選確定2017年度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巡視員馬真榮介紹,2017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服務大局任務,大力加強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充分實現智慧財産權價值,促進創新性成果的轉化應用,為建設智慧財産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年來,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産權一、二審民事案件2518件,較上年增長172%(其中著作權案件1682件、商標權案件518件、專利權案件198件、技術合同案件75件、植物新品種案件1件,其他類型案件44件);審結1928件,較上年增長143 %;受理一、二審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93件(其中假冒註冊商標罪案件40件,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47件,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案件4件,侵犯著作權罪案件2件),審結49件。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省高級法院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通知,自 2017年7月1日起,全省法院正式實施智慧財産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跨行政區劃“三合一”審判,由昆明、紅河、大理、普洱四州(市)中級法院管轄全省第一審智慧財産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上四家中級法院按照改革安排,積極落實“三合一”審判機制:昆明市中級法院在已有的智慧財産權審判庭基礎上,加強了審判力量;普洱市中級法院將民三庭更名為智慧財産權審判庭,配備專門的智慧財産權審判力量;紅河、大理中級法院也配備了專門的審判隊伍。全省上下兩級法院五個專門的審判機構和五支專門的審判隊伍已經初步形成,為有效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提供了組織保障和人才保障。

以昆明市中級法院為例,從去年“三合一”審判機制實行以來,該院負責管轄昆明、曲靖、昭通、楚雄四個州(市)的智慧財産權案件,不僅審理了全國首例有重大影響的雲南大明星歡樂園娛樂有限公司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雲南天合世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還審理了20件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其中,一審案件12件,完成了全省各中級法院受理智慧財産權一審刑事案件歷史上零的突破。(劉榮)

附:2017年度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雲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雲南石油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案

原告:雲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雲南盈鼎公司)

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雲南石油分公司(簡稱中石化雲南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簡稱中石化公司)

【案情】雲南盈鼎公司係採用地溝油加工生産生物柴油的企業,在昆明市嵩明楊林工業開發區建有生産能力為l5000噸/年的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生産線,已經投産多年。為了解決該公司産品的銷售問題,2011年5月26日,雲南省能源局向中石油雲南銷售分公司、中石化雲南分公司發函,請上述公司積極協助開展生物柴油試點銷售,儘快將雲南盈鼎公司生産的達標合格的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配送體系面向社會配送銷售。同年7月18日,雲南省能源局給雲南省成品油流通行業協會發函,請該協會協調協會中有一定實力的經營企業與雲南盈鼎公司合作,試點銷售其生産的生物柴油。2012年3月2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向中石化雲南分公司、中石油雲南銷售分公司以及各州市人民政府等部門發出《關於做好地溝油制生物柴油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五)明確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的銷售渠道和方向……地溝油制生物柴油企業應當將所生産的生物柴油全部銷售給成品油銷售企業,不得直接面向成品油終端市場銷售”;“四、工作任務和目標……各成品油銷售企業按照規定採購、混配、銷售生物柴油”。

中石化雲南分公司是雲南省內最具實力的石油成品油銷售企業,在營加油站l200余座,2011年躋身雲南省百強企業第七位。在雲南省地區成品油銷售市場佔有率為67%。

2013年9月3日,雲南盈鼎公司向中石化雲南分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該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之前將雲南盈鼎公司生産的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體系,或者在此期限內派人與雲南盈鼎公司協商銷售生物柴油事宜。

中石化雲南分公司將雲南盈鼎公司生産的地溝油制生物柴油送交相關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結果顯示,雲南盈鼎公司的地溝油制生物柴油有若干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存在。2011年1月至6月,昆明公交公司將雲南盈鼎公司生産的生物柴油調配燃料在昆明市公交系統封閉試運作,但在試運作期間,有公交車駕駛員反映,使用雲南盈鼎公司調配的生物柴油燃料後,車輛發動機積碳增多,而車輛生産廠家對使用0號柴油以外的其他燃料導致的汽車發動機損壞不予保修。

雲南盈鼎公司認為兩被告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交易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請求兩被告將雲南盈鼎公司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燃料銷售體系並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

【法院認為】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雖然規定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中石化雲南分公司作為石油銷售企業,依法負有該項法定義務,但是,該項法定義務應當如何履行,可再生能源法並沒有具體規定,還有待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雲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臺相關的針對地溝油制生物柴油銷售的配套政策方能得以施行。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未對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的銷售主體、銷售數量(或配額)、銷售定價、銷售方式、銷售獎勵和虧損補貼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情況下,中石化雲南分公司的此項法定義務不宜用強制命令的方式不考慮任何條件的前提去完成,而是應當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遵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經過相關市場主體協商一致達成交易。違背這些規律和原則,不經過協商一致強行交易,既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本意,在現實當中也不具有可行性。雲南盈鼎公司雖然以律師函的形式向中石化雲南分公司發出交易請求,但律師函當中並沒有提出具體明確的交易條件,從合同法的角度看,此律師函只能算作要約邀請,不是要約。中石化雲南分公司對雲南盈鼎公司發出的要約邀請未作回復,並不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另外,昆明公交公司將雲南盈鼎公司生産的生物柴油調配燃料在昆明市公交系統封閉試運作,出現車輛發動機積碳增多現象,而車輛生産廠家對使用0號柴油以外的其他燃料導致的汽車發動機損壞不予保修。從企業的正常發展和商業選擇看,中石化雲南分公司據此認為雲南盈鼎公司生産的生物柴油尚不具備對外推廣的市場基礎,因而未收購雲南盈鼎公司的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的做法符合其自身正常經濟效益以及消費者利益之間的共生互利,且此舉也未給中石化雲南分公司本身帶來壟斷利益,故其行為具有客觀合理性。雲南盈鼎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被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案例二: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與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電腦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被告: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案情】微軟公司以作者身份向美國版權局申請登記了Microsoft Office 2000專業版、XP專業版、2003專業版、2007旗艦版、2010專業增強版等系列電腦軟體的版權,上述軟體的首次發表國家均為美國。微軟公司出品的Microsoft Office 2007標準版及專業增強版光碟上均標注有“©Microsof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民航機場的投資控股參股、建設和經營管理;為國內外航空運輸企業、旅客、貨物提供地面保障業務等,下屬12個機場。

2015年3月13日,微軟公司申請公證機關對域名為www.ynairport.com的網站內容及域名ICP查詢結果進行證據保全,ICP查詢顯示,上述網站的主辦單位係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述網站登載的《平安機場建設競賽試題及復習資料》、《招租公告》所設附件的文件類型均為Microsoft Word 97-2003 Document,來源程式名稱為Microsoft Office Word。

微軟公司認為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其授權許可,擅自在其位於雲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巫家壩的公司總部、各分支機構的電腦上,複製、安裝並商業使用了微軟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權的Microsoft Office系列電腦軟體,侵犯了微軟公司的複製權及通過許可他人行使複製權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微軟公司是設立於美國的企業法人,亦是Microsoft Office系列電腦軟體的著作權人。中國與美國均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根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五條之1“就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論,作者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同盟成員國中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給予和今後可能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本公約特別授予的權利”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微軟公司涉案電腦軟體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

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中為工作人員所設附件下載連結所下載的文件類型係Microsoft Word 97-2003 Document,所下載的文檔“屬性-詳細資訊-來源-程式名稱”中顯示,創建上述文檔的軟體為Microsoft Office Word,故微軟公司提交的證據已經初步證明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使用Microsoft Office軟體的行為。為進一步明確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使用的軟體版本、數量以及是否經過授權,法院依微軟公司的申請,到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場所進行證據保全,但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主張擬被保全的證據涉及民航安全及國家安全,未予配合法院保全工作。法院工作人員多次向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説明保全內容、方式及拒絕保全的法律後果,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仍不予配合保全,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即應當推定微軟公司的主張成立,即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推定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場所複製、安裝並使用未經授權的Microsoft Office軟體。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在其經營管理過程中未經許可使用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腦軟體的行為,侵害了微軟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法院判決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對微軟公司享有的著作權的侵害,即立即停止未經許可複製、安裝、使用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Microsoft Office系列電腦軟體的行為,並刪除或銷毀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全部侵權複製件和含有侵權複製件的載體;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萬元。

案例三: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Honda Motor Co.,LTD.)與重慶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重慶恒勝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Honda Motor Co.,LTD.)(簡稱本田株式會社)

被告:重慶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恒勝鑫泰公司)、重慶恒勝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恒勝集團公司)

【案情】本田株式會社在中國取得第314940號、第1198975號、第503699號“HONDA”系列文字及圖形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2類,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摩托車、拖拉機以及上述商品零部件等。恒勝集團公司與恒勝鑫泰公司係母公司和子公司關係。2016年6月30日,昆明海關向本田株式會社發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昆明海關關於確認進出口貨物智慧財産權狀況的通知》,告知本田株式會社2016年6月28日,昆明海關下屬的瑞麗海關查獲在申報出口的一批摩托車,商標標識為“HONDAKIT”,數量為220輛,昆明海關認為該批貨物可能涉嫌侵犯本田株式會社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智慧財産權,要求其于2016年7月3日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昆明海關提出採取智慧財産權海關保護措施的書面申請,並提交擔保金壹拾萬元。2016年8月22日,瑞麗海關向本田株式會社發出《瑞麗海關關於侵權嫌疑貨物調查結果通知書》,告知由恒勝鑫泰公司委託瑞麗淩雲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向瑞麗海關申報出口的標有“HONDAKIT”標識的摩托車整車散件220輛,申報總價118360美元,目的地緬甸,瑞麗海關經本田株式會社申請於2016年7月12日扣留,經查該批貨物係由緬甸美華公司(MEI HUA COMPANY LIMITED)授權委託恒勝集團公司加工生産。對於該批出口的摩托車是否構成侵權,海關難以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本田株式會社可以就上述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産保全的措施,如海關自扣留上述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即2016年9月20日前)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通知,海關將依法放行上述貨物。2016年9月13日,本田株式會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緬甸公民、緬甸美華公司常務董事吳德孟昂在緬甸享有涉案“HONDAKIT”註冊商標權,緬甸美華公司及吳德孟昂出具《授權委託書》,由緬甸美華公司委託恒勝集團公司加工生産涉案的摩托車散件,並貼附吳德孟昂作為權利人的“HONDAKIT”註冊商標。恒勝集團公司使用“HONDAKIT”商標的行為不可能在中國境內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這並非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恒勝鑫泰公司及恒勝集團公司在本案中所實施的行為屬於涉外定牌加工行為。涉外定牌加工通常是指國內生産商經國外合法商標權利人等合法授權進行生産,並將所生産的産品全部出口至該商標權人享有商標權的國家和地區的國際貿易模式。此種模式下的生産行為是否侵害中國國內相關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中,恒勝鑫泰公司及恒勝集團公司的行為並不構成對本田株式會社第314940號“HONDA”文字註冊商標、第1198975號“H及圖”文字圖形註冊商標以及第503699號圖形註冊商標的侵害。首先,從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分析,2013年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對原商標法五十二條內容進行了修改,由五種行為增加至七種行為,並且將原第一款內容拆分為兩項內容,即第一款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第二款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可以看出“容易導致混淆”是新增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相關公眾能夠區分不同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使之不“容易導致混淆”,這是商標最核心的功能,也是商標的最基本價值。商標法保護商標的根本目的,就在於確保商標識別功能的實現;判斷商標侵權與否的關鍵,就在於審查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只有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産生混淆的使用行為,才可能發生近似商標使用行為侵害他人商標權的情況,離開這些條件和情形談論商標侵權沒有基礎。其次,在本案中,220套摩托車散件均全部出口至緬甸,不進入中國市場銷售,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不可能接觸到該産品,因此不存在讓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産生混淆的問題,沒有損害本田株式會社的實際利益,即不具備構成商標侵權的基礎要件。再次,商標權具有地域性(也即法域性)特徵,在此語境下,我國商標法只能保護在我國依法註冊的商標權,保護範圍不能延伸到我國領域之外。本案涉及的220套貼牌加工的産品,其流通市場不在中國而在緬甸,恒勝鑫泰公司及恒勝集團公司將HONDAKIT中的HONDA部分的文字突出使用,是否容易導致緬甸國內的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這個問題不在我國商標法可以評判的範圍之內。據此,法院駁回了本田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

案例四: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雲南康豪經貿有限公司、臨沂市聖亞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雲南白藥集團)

被告:雲南康豪經貿有限公司(簡稱康豪公司)、臨沂市聖亞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簡稱聖亞精細化工公司)

【案情】2000年至2010年間,雲南白藥集團註冊取得第1434463號“雲白藥”、1434498號“雲南白藥”、第3021571號“雲南白藥”、第3061674號“雲南白藥”等註冊商標,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2002年2月8日、3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向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雲南白藥集團下發了《關於“雲南白藥”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通知》,載明雲南白藥集團註冊並使用在中藥商品上的“雲南白藥”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5年1月7日,上海康太王洗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註冊取得第12898608號“白藥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2015年2月6日,上海康太王洗滌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將“白藥殺”品牌及商標轉讓給康豪公司。

2015年9月,雲南白藥集團工作人員在超市內購買到雲南·白藥殺蟲劑、雲南·白藥殺蟲系列電熱蚊香片、雲南·白藥殺蟲系列蚊香等商品,上述商品上均標注有:“雲南康豪經貿有限公司(出品);臨沂市聖亞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生産)。在電腦上輸入上述商品上標注的網址“www.ynbyscj. com”,彈出“雲南·白藥殺蟲系列”的頁面,“聯繫方式”一欄顯示為“雲南康豪經貿有限公司”。雲南白藥集團將兩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其“雲南白藥”馳名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支付賠償金2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6萬元。

經審理查明,雲南·白藥殺蟲劑等商品係由康豪公司生産。

【法院認為】雲南白藥集團享有的涉案“雲南白藥”、“雲白藥”註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較強的顯著性。康豪公司生産的殺蟲劑、蚊香等被控侵權商品與雲南白藥集團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屬於商品國際分類第5類,兩者的銷售渠道和銷售場所會有重合。康豪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雲南·白藥殺”標識,該文字中“雲南”及“白藥”從字形、讀音、含義均與雲南白藥集團涉案“雲南白藥”註冊商標相同,與“雲白藥”註冊商標近似,整體比對視覺效果非常近似。康豪公司的行為,客觀上會使相關公眾很容易認為被控侵權商品係“雲南白藥”品牌的殺蟲劑,對産品來源産生誤認,造成市場混淆,故康豪公司侵害了雲南白藥集團涉案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侵權成立,康豪公司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雲南白藥集團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康豪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康豪公司的經營規模等因素,判令康豪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雲南白藥集團經濟損失50萬元。

案例五:中輕依蘭(集團)有限公司與昆明清浪洗滌用品有限公司、張成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中輕依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輕依蘭公司)

被告:昆明清浪洗滌用品有限公司(簡稱清浪公司)、張成

【案情】2014年6月26日,中輕依蘭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提出了名稱為“包裝袋(依蘭超潔加香無磷洗衣粉)”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後該申請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430204651.3。2015年8月21日,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昆明、玉溪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通知,要求對與中輕依蘭公司生産的“依蘭”品牌外觀相似度較高的洗衣用品涉嫌侵權行為進行整治。2015年11月6日,宣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案外人李觀進銷售的由清浪公司生産的“雲中儂蘭”洗衣粉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2015年11月11日,清浪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提出了名稱為“洗衣粉包裝袋”的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後該申請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530444840.2。2016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南傘海關扣留了張成運輸的洗衣粉一車共600件,該洗衣粉係清浪公司生産,洗衣粉包裝正面下端標注有“雲中儂蘭(清浪)有限公司”,後面標注有“製造商:昆明清浪洗滌用品有限公司”。中輕依蘭公司認為清浪公司長期以來生産銷售的“雲中儂蘭”洗衣粉倣冒“依蘭”系列洗衣粉的行為,損害了中輕依蘭公司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給中輕依蘭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清浪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註冊了“雲中儂蘭”文字商標,2016年獲得授權ZL2015304444840.2外觀設計專利,其有權使用該商標及外觀設計專利,法律依法予以保護。但在本案中,清浪公司並未規範使用其ZL2015304444840.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的相關圖形和文字,例如主視圖中“創世界品牌、爭中國名牌”換成其他文字,“加香無磷洗衣粉”換為“超潔加香洗衣粉”。清浪公司生産的被訴侵權産品外觀設計與中輕依法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相同,均為洗衣粉包裝袋,以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將被訴侵權産品包裝袋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進行對比,從整體上判斷,被訴侵權産品包裝袋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之間僅有細微差異,在視覺效果上亦無明顯不同,應當認定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被訴侵權産品外觀設計已經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清浪公司未經中輕依蘭公司許可,製造、銷售與涉案外觀專利設計相近似的被控侵權産品的行為,侵害了中輕依蘭公司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控侵權産品係張成在運輸過程中被海關扣留,無證據證明張成係産品的銷售者,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運輸行為並未納入侵權行為的範疇,故張成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中輕依蘭公司涉案産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已經申請並獲得了外觀設計專利權,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予以保護的情況下,對於該産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就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法院判令清浪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中輕依蘭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案例六:成都章志醫療投資有限公司與昭通市昭陽區仁品耳鼻喉醫院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成都章志醫療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章志投資公司)

被告:昭通市昭陽區仁品耳鼻喉醫院(簡稱仁品醫院)

【案情】上海狼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第6914248號“仁品”商標,核定使用範圍為醫院、保健、醫療輔助、醫療護理等。2012年10月6日,上海狼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經核準將“仁品”商標轉讓給章志投資公司,該公司用“仁品”作為字號在全國範圍內投資設立了多家耳鼻喉專科醫院。

2016年4月12日,昭通市昭陽區衛生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名稱為昭陽仁品耳鼻喉醫院。2016年4月27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註冊,昭通市昭陽區仁品耳鼻喉醫院成立,類型為個體工商戶。仁品醫院將“仁品”相同字樣的商標用於其經營場所及宣傳資料上。章志投資公司認為仁品醫院侵害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仁品醫院在醫療經營活動中,將“仁品”字號用於其經營場所及相關宣傳資料和廣告上,具體體現為:成都仁品耳鼻喉專科醫院的網頁載有“立仁濟世,樹品潤民”的建院宗旨內容,仁品醫院的網頁上同樣載有“立仁濟世,樹品潤民”字樣;仁品醫院在昭通市昭陽區街道、建築物、公交車等物體上進行廣告宣傳,宣傳的內容為“仁品耳鼻喉醫院”、“昭通仁品耳鼻喉醫院”、“治鼻炎,選仁品”。仁品醫院這樣做的目的既是要突出“仁品”的顯著性,也是要增加“仁品”二字的區分功能;這樣使用的效果就使得“昭通市昭陽區仁品耳鼻喉醫院”這一名稱中的“仁品”字號得以突出,起到指示服務來源、區分服務主體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産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故仁品醫院的行為給章志投資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産生,要以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係為前提,章志投資公司與仁品醫院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因此仁品醫院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章志投資公司在全國各地投資開辦的耳鼻喉專科醫院與仁品醫院之間確實存在競爭關係,但是,這些企業是獨立的經營者,其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其他經營者是否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由其自己提出主張,不能由章志投資公司代替。法院判令仁品醫院立即撤除其經營場所、宣傳資料和廣告中帶有突出使用第6914248號“仁品”註冊商標標識的內容並賠償章志投資公司經濟損失。

案例七:安寧天天易購網商貿有限公司與雲南聚勢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速爾物流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原告:安寧天天易購網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天天易購網公司)

被告:雲南聚勢物流有限公司(簡稱聚勢物流公司)、深圳速爾物流有限公司(簡稱速爾物流公司)

【案情】速爾物流公司于2014年通過和聚勢物流公司簽訂《快遞行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將其在雲南省區域包括註冊商標“速爾”、企業標誌SURE速爾、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在內的速爾快遞經營權授權給聚勢物流公司。隨後,聚勢物流公司又于2014年11月9日通過和天天易購網公司簽訂《快遞行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將其取得的速爾快遞業務在雲南省安寧範圍內的經營權授權給天天易購網公司,天天易購網公司向聚勢物流公司支付了特許經營費等費用,但天天易購網公司一直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2016年8月4日,速爾快遞網站發佈通知,自即日起暫停雲南地區的快件轉机及派送,開通時間另行通知。2016年10月16日,聚勢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育通過與案外人張寶簽訂《雲南省速爾快遞經營權轉讓合同書》,將雲南省速爾快遞經營權轉讓給張寶。2016年11月16日,速爾快遞網站發佈通知,包括昆明市在內的部分地州自即日起開通快遞業務。胡育、張寶曾聯繫天天易購網公司,讓其將速爾快遞加盟合同進行過渡,但天天易購網公司一直未予回復,速爾快遞安寧站點遂未開通。天天易購網公司認為速爾物流公司和聚勢物流公司無端中止速爾快遞業務三個多月,導致其無法繼續經營,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和聚勢物流公司簽訂的《快遞行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返還其特許經營費等費用,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中,聚勢物流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提供註冊商標“速爾”、企業標誌SURE速爾、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天天易購網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按照提供的經營模式進行經營並交納特許經營費等費用,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徵,雙方存在特許經營合同關係。

在雙方存在特許經營合同關係的情況下,該合同是否因被特許人天天易購網公司缺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而影響其效力。對此,法院認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即從事快遞業務的主體必須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但該規定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主體及其行為進行管理和規制,違反該規定破壞了國家對快遞行業的管理秩序,會受到國家行政制裁,但並不否認其行為私法上的效力。因此該規定應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天天易購網公司儘管沒有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但並不否認其所簽《快遞行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在民法上的效力,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該合同履行。現因速爾物流公司沒有提供快遞正常流轉的經營資源,並且在將速爾快遞經營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未徵得天天易購網公司的同意,天天易購網公司也未表示願意與第三人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或建立新的合同關係,所以天天易購網公司和聚勢物流公司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應予解除。合同解除後,因無證據表明天天易購網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聚勢物流公司應在扣除合同履行期間的特許經營費後將剩餘部分返還給天天易購網公司。速爾物流公司並非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案例八:昆明賽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好醫生攀西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好醫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昆明賽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賽諾公司)

被告:四川好醫生攀西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好醫生攀西公司)、四川好醫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好醫生集團公司)

【案情】“康復新液”係藥品通用名稱,是以美洲大蠊為原料通過提取、分離、精製而成康復新的原料藥,再由原料藥加輔料配製而成的合劑,臨床上應用於燒傷、燙傷及各種創面,內服治療胃、十二指腸潰瘍等疾病。l985年10月,昆明軍區制藥廠取得生産“康復新”及康復新滴劑”藥品的批准文號,後“康復新滴劑”更名為“康復新液”,並被認定為國家中藥保護品種。此後,賽諾公司延續了對所生産“康復新液”的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審批和藥品再註冊審批工作,現藥品批准文號為國藥準字253020054號。l999年lO月,四川佳能達攀西藥業有限公司申請的“康復新液”經認定為國家中藥保護品種,此後,好醫生攀西公司延續了對所生産的“康復新液”的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審批和藥品再註冊審批工作,現藥品批准文號為國藥準字Z51021834號。除賽諾公司、好醫生攀西公司外,全國範圍內還有兩家企業取得了生産“康復新液”的藥品批准文號。

2016年,好醫生攀西公司、好醫生集團公司與大理大學等七家單位以“創新中藥康復新液效應物質基礎及産業化關鍵技術研究”項目申請國家科技進步獎,在相關推薦單位意見中有該項目“研製出國內首個具有創面修復功能的中成藥康復新液”的表述。上述內容可以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網站公告中查詢。2016年7月,在好醫生攀西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好醫生康復新液”上發佈了一篇標題為“康復新學院:中藥創新發展,好醫生康復新液誓做中醫藥復興的領軍者”的文章,文章中有好醫生康復新液“在對越自衛反擊戰中顯奇效,快速治愈了參戰將士的燒傷燙傷等難治愈創面”的表述。賽諾公司以兩被告發佈虛假宣傳資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賽諾公司是全國康復新液藥品的首家研發及生産企業,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宣傳並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賽諾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法律基礎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産地等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賽諾公司請求確認其是全國康復新液藥品的首家研發及生産企業,這是一種純粹的事實判斷,而非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判斷,作出這一判斷並不會確定或分配法益,也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調整範圍,法院不予審議。兩被告向國家科技部提交的申報材料中,相關推薦單位的意見並不能當然的認為是兩被告的意見,該申報材料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具有明確性和針對性,未涉及其他主體,不屬於有市場經營目的宣傳行為。好醫生攀西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刊登的文章中出現好醫生康復新液“在對越自衛反擊戰中顯奇效”的表述,該表述確與事實不符,在對越自衛反擊戰期間該公司尚未成立,也不存在生産行為,但從本案被訴文章的傳播範圍、引發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來看,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上述不確實的描述尚不存在誤導市場上的消費者可能。一方面由於兩被告及時刪除了爭議文章,控制了相關內容的傳播數量,直至刪除前該文章閱讀量僅為922次,即便不考慮使用該微信公眾號的用戶構成情況(事實上必然有一部分用戶屬於該微信公眾號管理人員和兩被告的工作人員),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知該次宣傳的體量尚且達不到充分接觸並影響市場消費者的程度。另一方面,上述微信文章所引發誤解的事實雖然提早了好醫生攀西公司生産、投放“康復新液”的時間,但並未表現出擅自增強産品功能,進一步引導消費者選擇被告的産品或拒絕他人提供的産品的明確暗示。故該描述尚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不符合虛假宣傳的構成要件。好醫生攀西公司、好醫生集團公司被訴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賽諾公司訴訟請求被依法予以駁回。

案例九:昆明鵬元科技有限公司與昆明飛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原告:昆明鵬元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鵬元科技公司)

被告:昆明飛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飛思科技公司)

【案情】2016年3月,鵬元科技公司、飛思科技公司均參加了“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檢測設備採購項目”的投標,鵬元科技公司中標。隨後,飛思科技公司以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單位及鵬元科技公司作為被投訴人向雲南省財政廳進行投訴,雲南省財政廳審查發現鵬元科技公司的投標文件中所提供電子稅票在金額、電子稅票號碼、繳款日期等方面與實際繳稅情況不符,遂責令被投訴人重新開展採購活動。鵬元科技公司認為所有的投標文件應屬商業秘密,飛思科技公司持有鵬元科技公司投標文件又不能説明合法來源,侵犯了飛思科技公司的權利,且鵬元科技公司憑手中持有投標文件四處投訴,在客觀上給鵬元科技公司的商業信譽造成了影響和損失,遂訴至法院,請求飛思科技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業秘密(投標文件)的行為,在省級報刊上刊登賠禮道歉書並賠償其損失。

【法院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投標文件是投標人在投標日期截止前為爭取中標而按照招標要求和條件制定的文件。投標文件中的相關報價及技術方案,決定著投標人是否具有競爭優勢、能否中標,在開標之前,競爭對手一旦知悉他人的投標報價及技術方案,便可以有針對性地調整自己的相關報價及方案,以獲得較高的中標機會。因此,這些資訊無論對於投標人自身還是對於其他潛在投標人來説,都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能給投標人帶來經濟利益。故鵬元科技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招標文件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屬於商業秘密。

飛思科技公司向雲南省財政廳投訴的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證明及證明、雲南省地方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生産廠家售後服務承諾書、生産廠家全國售後服務網點、生産廠家本地化服務能力人員名單、生産廠家售後雲南省售後服務機構證明以及《投標人2014年--2015年完成食品藥品檢測産品的類似業績》。其中,社會保險證明及證明、雲南省地方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屬於企業的社會公共管理的資訊,通過到相關部門或公共資訊平臺可以進行查詢,不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性質,而且也不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不屬於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資訊,故不屬於商業秘密。生産廠家售後服務承諾書、生産廠家全國售後服務網點、生産廠家本地化服務能力人員名單、生産廠家售後雲南省售後服務機構證明等材料,一般是企業對外銷售産品、宣傳産品時所附帶的資訊,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也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即可獲得,因此亦不屬於商業秘密。飛思科技公司向雲南省財政廳投訴的材料未包含鵬元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故法院對鵬元科技公司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援。

案例十:中國土産畜産雲南茶葉進出口公司與張騫、夏雲燦、趙樹雲侵害商標權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

原告:中國土産畜産雲南茶葉進出口公司(簡稱雲南茶葉公司)

被告:張騫、夏雲燦、趙樹雲

【案情】雲南茶葉公司係商標註冊證號為第635387號商標、第141504號“吉祥”商標的商標權人,核準註冊的商品類別為第37類各種茶葉。2011年1月1日,雲南茶葉公司與雲南中茶茶葉有限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雲南中茶茶葉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標,許可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4年6月,張騫、夏雲燦到雲南省西雙版納州動海縣,委託他人將4000余公斤青毛茶進行拼堆、除雜質處理以及壓制、包裝,生産出170件共計17000片假冒雲南茶葉公司吉幸牌註冊商標的“動海布朗早春喬木磚茶”,其中4000片于2014年8月通過物流發貨至昆明,其餘13000片存放于當地,均被查獲。上述查獲的産品經鑒定係假冒産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360000元。此外,張騫在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從市場上購買假冒的吉幸牌陳年普洱茶、吉幸牌純正雲南普洱茶(Y671)、吉幸牌高級普洱茶,並擺放在其個人獨資公司在淘寶網開設的網店中進行銷售,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間,共銷售出吉幸牌純正雲南普洱茶(Y671,100G/盒) 31盒、吉幸牌陳年普洱茶4盒。2014年8月,偵查機關在張騫位於昆明的倉庫內查獲假冒吉幸牌陳年普洱茶112盒、假冒吉幸牌純正雲南普洱茶3440盒、假冒吉幸牌高級普洱茶3480盒,經鑒定均係假冒産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295376元。2014年8月8日,趙樹雲到倉庫接收張騫通過物流發至昆明的34288盒“中國土産畜産進出口公司雲南省茶葉分公司”生産的“雲南普洱茶磚”,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在公安機關製作的訊問筆錄中,趙樹雲自認與張騫共謀生産、銷售假冒的吉幸牌普洱茶。雲南茶葉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10萬元。

【法院認為】雲南茶葉公司享有第635387號註冊商標及第141504號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該商標專用權在有效期內,依法應受保護。兩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在圖形內容、整體結構上一致,故被控侵權産品“陳年普洱茶”的商標標識與第635387號註冊商標構成相同,被控侵權産品“動海布朗早春喬木茶磚”的商標標識與第141504號註冊商標構成相同,使用侵權商標的被控侵權産品侵犯了雲南茶葉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依照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張騫實施了生産、銷售侵權産品的行為,夏雲燦實施了生産侵權産品的行為,上述事實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認。趙樹雲與張騫共謀生産、銷售侵權産品,並幫助張騫收貨及存儲侵權産品。趙樹雲在主觀上與張騫有意思聯絡,具有共同故意,客觀上其行為屬於生産、銷售行為的共同組成部分,雖然各有分工,但三者的行為具有不可分性。因此,三被告的行為屬於共同侵權。

三被告生産、銷售的侵權産品包裝上均完整標注了雲南茶葉公司的企業名稱,極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該産品係由雲南茶葉公司生産、銷售,故三被告的上述行為屬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三被告的行為既侵害了雲南茶葉公司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又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無法查明雲南茶葉公司損失及三被告獲利的情況下,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及雲南茶葉公司企業名稱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商品的價格、經營規模及範圍、三被告主觀過錯等情節以及雲南茶葉公司為本案維權所支出的相關合理費用,酌定由三被告連帶賠償雲南茶葉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