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字典”雖未註冊馳名商標也不能隨便用

發佈時間: 2018-04-20 10:42:43 |來源:法制日報 | 劉子陽 |責任編輯: 曹洋

 

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2017年中國法院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50個典型案例。

這十大案件中,有7起民事案件、兩起行政案件、1起刑事案件。多數曾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和熱議,包括王老吉加多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稻花香”商標侵權糾紛案、“新華字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茅盾手稿”著作權糾紛案等。

最高法通知指出,這些案件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産權審判工作中參考借鑒。

法治收穫雙贏

【案情摘要】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與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均主張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並據此指控對方生産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的包裝裝潢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享有者應為廣藥集團,判令加多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餘元,同時駁回加多寶公司的訴訟請求。

加多寶公司不服兩案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終審判決認為,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歷史發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均對涉案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建樹,各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可由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

【典型意義】社會輿論高度讚賞最高法判決“用法治收穫雙贏”,凸顯“司法智慧”。境內外媒體高度肯定本案判決對類似案件審判起到的指導作用,認為本案具有重大標桿意義。與此同時,判決釋放出“平等保護不同産權”的積極信號,推動行業不斷向前發展,受到社會各界認可。兩案的判決結果也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尊重,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確立裁判標準

【案情摘要】1957年起,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連續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截至2016年,全球發行量超5.67億冊,獲“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等多項榮譽。

商務印書館訴稱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生産、銷售“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為侵害了其“新華字典”未註冊馳名商標,且華語出版社使用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新華字典”具有特定的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已經在全國範圍內被相關公眾知曉,可以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華語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華字典”構成複製他人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使用相近似的裝潢設計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多元。

【典型意義】本案確立了對“新華字典”這類兼具産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是否具備商標顯著特徵的裁判標準。在給予“新華字典”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同時,注重平衡其與出版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促進知識文化傳播之間的關係。判決明確指出,商標法對商標獨佔使用權利的保護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附著的商品,給予商務印書館獨佔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並不是給予其出版字典類辭書的專有權,不會造成辭書行業的壟斷。

打擊侵權犯罪

【案情摘要】易查網將WEB小説網頁轉碼成WAP網頁供移動用戶閱讀。公安機關扣押易查公司的伺服器硬碟,鑒定人員就硬碟中798本小説與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同名小説進行比對,確定相同字節數佔總字節數70%以上的有588本。易查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易查網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情節、後果,依法判處單位罰金,判處易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于東緩刑及罰金。宣判後,易查公司、于東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轉碼技術是隨著移動閱讀逐漸普及産生的一項技術,判決厘清了轉碼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案較好地展現了在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堅持技術中立的同時,如何結合技術事實認真厘清有關技術是否超越法律範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標準。對於以技術為擋箭牌,侵權情節嚴重,符合智慧財産權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依法給予刑事處罰。本案的裁判結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處理科技進步帶來的新型犯罪行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顯了依法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行為的力度和決心。(劉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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