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定意外 交通事故在其中

發佈時間: 2018-04-12 15:56:28 |來源:中國網六安 | 姚道龍 董澍 |責任編輯: 沈曄

 

最近,霍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人壽保險意外合同案件,保險公司不服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受害人家屬依法獲得兩份人壽保險金12萬元整。

事情是這樣的2016年2月,家住霍山縣大化坪鎮的受害人鄭某向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兩份《個人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障計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每份6萬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不幸的事情發生在2016年9月5日的中午,鄭某騎摩特車從城關回家的路上與一輛重型自卸貨車交會時發生正面相撞,導致鄭某不幸離世,霍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某無責,重型自卸貨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後來鄭某家人與對方妥善處理了本次事故。

在處理了離世親人的事故後,鄭某家人就拿著這兩份人壽保險單向太平洋保險公司索賠,本來是鐵板釘釘的事,保險公司竟以交通事故不屬於意外傷害等免責條款拒絕賠付。懷著對離世親人的悲痛,2017年10月,鄭某家人又拿起法律武器向霍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霍山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係明顯的意外死亡,屬保險事故,且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按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關於“交通事故不是意外死亡,應進行法醫學鑒定”的辯解不成立,不予採信,依法判處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鄭某家人兩份保險金計12萬元整,于法律文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判決下達後,保險公司不服二審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姚道龍 董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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