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員工權益的“定位考勤”行之不遠

發佈時間: 2018-04-11 12:48:38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史奉楚 |責任編輯: 沈曄

 

瀋陽市鐵西區一家外貿公司銷售經理蔣桐近日帶著手機出去辦業務,中午休息時間,移動考勤APP上通過手機定位得知她曾出現在一個與辦業務無關的地方,為此,她被公司通報批評並罰款200元。蔣桐認為,手機定位考勤給員工套上了一道“緊箍”,好像隨時隨地都有一雙眼睛盯著你,太不自在了。

據報道,當前很多企業使用手機定位的管理方式考勤員工,認為能夠激發員工的工作效率,給員工“上發條”。將科技進步應用到員工管理方面,本身並沒有太大問題,也是用人單位行使自主權的體現,但手機定位考勤也不能濫用,更不能以考勤之名侵犯勞動者的隱私,過度干涉勞動者的私人活動。否則,既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終會離心離德,被市場和勞動者拋棄。

作為提高員工工作效率,防止部分員工假公濟私、“磨洋工”的手段,手機定位考勤的應用無可厚非。但應注意,這只能作為日常管理的輔助手段,而不能作為唯一手段和判定勞動者工作狀態的絕對手段。譬如,在工作時間可以通過手機定位發現員工未到崗或者遲到早退,可以發現出外勤的員工不按規劃路線行駛,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進而對員工做出相應懲戒。

勞動者同樣享有休息休假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所不可剝奪的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尊重勞動者的這一權利,並提供相應便利,不得無故安排加班,不得監視、跟蹤勞動者“八小時之外”的活動和行蹤。也就是説,在工作時間之外,勞動者就是普通公民,享有自主活動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干涉勞動者的私人活動,更不得窺視其去了哪、做了什麼。

此外,人們的行蹤位置也屬於民法總則和刑法的保護範疇,定位一般屬於公安機關所享有的偵查權力,需要經過特定程式方能使用,用人單位不能像對待可疑人員那樣時時刻刻地監控員工。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獲取他人行蹤軌跡,情節嚴重者有可能構成犯罪。對於定位考勤而言,如果在工作時間內,則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輔助手段,未必侵犯員工的相關權利。假如是在工作時間之外,用人單位顯然無權介入員工的個人生活,更無權對員工進行定位。

試想,如果下班之後,員工的行蹤軌跡等隱私依然被單位的管理層所知悉,無疑等同於被扒光了衣服,毫無人格尊嚴和安全感可言。員工完全可以拒絕這種濫用管理權的行為,並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值得説明的是,用人單位無權以員工在工作時間拒絕被定位而做出處罰,否則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到瀋陽市那家公司的做法,僅僅因員工在午休期間出現在其他地方就做出處罰,顯然非常不妥。

現代社會,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早已不是“包身工”式關係,員工更不是用人單位的奴隸,只有充分尊重員工權益和正當訴求的用人單位,才會獲得員工和市場的認同。靠無限制的定位來監控員工,只會加劇員工的焦慮和恐懼感,並不會獲得尊重。

因而,無論是軟體開發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更科學、更人性化地設計、利用定位考勤。如充分徵求員工意見,允許員工在休息時間一鍵關閉定位功能,這樣方能實現獎優罰劣,激發活力,更好地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博弈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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