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對校園欺淩説不,我們還能做什麼
發佈時間: 2018-03-16 08:44:35 |來源:工人日報 | |責任編輯: 孟君君
代表委員呼籲,依法懲治與行為矯正並舉,還孩子健康童年
除了對校園欺淩説不,我們還能做什麼
“校園暴力或者校園欺淩,各地都有發生,有的行為非常惡劣。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王勝明説。
校園欺淩在近年成為熱點,遏制校園欺淩也成了全社會的強烈呼聲。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制定頒布了《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王義軍、高小玫等多位委員認為,國家層面已經開始重視這一問題,但還遠遠不夠,呼籲出臺專項立法,依法懲治與行為矯正並舉,還孩子健康童年。
校園暴力治理仍停留在道德層面
曾經,很多人把校園內的欺淩當做同學間的打鬧或惡作劇,並未引起重視,直到近幾年多起惡劣欺淩事件陸續在網路曝光並引起輿論發酵,如何治理校園欺淩成為擺在教育部門面前的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
在北京,去年發生了兩起引發網路熱議的校園欺淩事件。2017年6月,北京市延慶二中一學生受辱視頻從網上一經傳出,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這是半年內繼北京市中關村二小校園霸淩事件之後曝光的又一起令人心寒的校園欺淩事件。隨後北京市延慶區警方發佈通報稱,7名涉案學生構成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其中,5人被行政拘留並處罰款,但因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另外2人因不滿14周歲不予處罰。
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産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2017年11月,教育部對這一概念做了明確界定。
在今年兩會上,有從事基層教育的人大代表總結出校園欺淩現象近來出現的一些新趨勢:一是低齡化,欺淩事件在中小學生群體中也時有發生;二是女生頻頻成為實施欺淩的主角;三是通過網際網路迅速傳播。
針對校園欺淩,2016年4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開展學生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之後的20個月裏,相關部門連續出臺了《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等多個指導意見及辦法。
據最高檢統計,2016年前11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准逮捕的校園涉嫌欺淩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2017年前11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的校園涉嫌欺淩和暴力犯罪案件3788人,同期增長了50.3%。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王義軍委員講道,校園欺淩數據的變化並不意味著暴力欺淩案件增加了,説明過去那種可判可不判、可管可不管的現在都納入了執法部門的管理,這是一個好現象。
不過,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校園暴力的法律,正是由於校園暴力干預機制的滯後和犯罪成本低,使得國內校園暴力的治理長期以來停留在道德層面,而沒有上升到法律。
懲治力度的“不嚴與過嚴”難平衡
“沒有懲戒,助長了欺淩者的肆無忌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小紅委員説。關於校園安全的法律法規,散見於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其中有些法律法規既不具體,又存在法律空白,對在校學生人身傷害案件的歸責原則、處理標準均沒有涉及。
談起現有的相關法律還不完善時,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高小玫委員説,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犯罪預防,缺少懲戒性規定。
“懲治過嚴,容易讓孩子自暴自棄。”北京市第四中學校長馬景林委員説。一方面,執法者由於過度注重教育原則而忽視懲罰原則,會放縱犯罪。另一方面,司法者如果過度注重懲罰原則而忽略教育原則,則會導致青少年自暴自棄。
華東師範大學副校長兼開放教育學院院長戴立益委員認為,欺淩不是犯罪,不能把二者等同起來看待。欺淩者沒有明確的利益目標,只是為了獲得存在感。其實,加害與受害的雙方都是受害者,很多青春期的孩子都經歷了這一變化過程。校園欺淩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矯正過來。特別不要簡單地考慮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然而,目前我國的矯治手段並不健全。民革中央調研時發現,現有“以教代刑”的“中間過渡性措施”制度,如社區矯正、收容教養和工讀學校,相較于其他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的矯正措施多樣性和體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依法懲治與行為矯正並舉
“家庭教育不完善,才是校園欺淩的源頭。”戴立益説。她建議,建立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令父母嚴加管教措施”的具體手段,比方説,可以責令父母管教並繳納保證金、設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比如可以引入“強制親職教育”並作細化設計。
高小枚呼籲,儘快制定《反校園欺淩法》,整合目前已有的學校防治校園欺淩規定,將其提升至專項立法。將目前已有的校園欺淩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和標準等內容予以整合,將其作為《反校園欺淩法》的一部分。
“情節惡劣的要嚴懲不貸,情節輕微或年齡較小的可以通過其他手段進行矯正。”高小枚説。比如,增設“社會服務令”,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薦至公益性機構從事無薪工作並給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讀學校,包括是否增加強制性就讀條款,設置與職業教育相銜接的課程等;確立“工讀預備制度”,即學生仍在原校讀書,經一定預備期,據學生偏差行為情況,決定是否撤銷預備檔案或進入工讀學校進行改造和教育。
“及時有效地矯正校園欺淩,否則有可能會換來更嚴重的報復。”馬景林説。老師應該建立良好的師生信任關係,及時發現、制止並矯正孩子的欺淩行為,不要把孩子間的欺淩當成可管可不管的事。
王義軍則認為,校園欺淩是全社會的事情,每個成年人都要去反思的事情。預防和減低校園欺淩,需要成人對自己所創造的文化、所持有的價值觀,以及人與人相處的邊界和模式加以反思,需要成人與孩子共同創造拒絕暴力的文化與環境。(記者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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