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院校豈能成“職業仲介”

發佈時間: 2018-01-31 09:49:26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楊玉龍 |責任編輯: 孟君君

 

寒假到來,一些企業又將目光瞄準學生群體,以招用實習生的名義獲取廉價勞動力。記者發現,通過頂崗實習,一些職業院校將學生送進企業充當“學生工”,進行高強度、低收入、技術含量低的勞動,使學生權益受到損害。職業技術院校學生進入企業實習,是職業教育“校企結合”題中應有之義,卻被某些企業及院校“念歪了經”(1月30日《工人日報》)。

職業院校本以培訓適應市場需要的人才為己任,倘若只為自己的利益盤算,一則會侵害學生及其家長的利益;二則會為企業非法用工埋下伏筆;三則會醜化職業院校的形象;四則不利於現代職業教育的長遠發展。所以,相關部門對職業院校存在的“利益仲介”現象,不能聽之任之,還須真正管起來。

其一,需要完備的制度並施之以強化的執行。據了解,為規範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的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品質,早在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門就聯合印發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其中就對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等進行了細緻規定。關鍵在於,要讓這些規定真正落地。

其二,職業院校與企業應擺好自身位置。校企合作,于職業院校、企業和學生都有積極的作用,但這本“經”不能念歪。一方面,職業院校作為教授學生知識、培養學生技能的主體,須圍繞培育人才這個核心,處理好各方的關係,切實保障學生權益。校企合作流程中的各個程式要在陽光下運作,如在學校在劃定對接企業時,不妨多多聽聽學生和家長的意見;可對實習生在實習中的工作學習情況進行管控,杜絕企業侵害學生權益事件的發生。

另一方面,對於實習企業而言,也應保障實習“員工”的合法權益。實習生不同於正式員工並且與實習單位未建立起真正的勞動關係,所以兩者的關係不能由勞動法調整,只能按照一般民事行為來處理。即便如此,也應遵循合法用工的原則。尤其是在工資待遇、福利保障方面,企業不能因其是實習生就另眼相待。當然,企業的自律很重要。

其三,實習生也應增強法律意識,理性面對實習。一方面,對學校違規安排的實習,有權利説“不”;另一方面,在實習當中遇到合法權益被侵害時,也應依法維權。即便面對學校組織的正規實習,自己也應有一個端正的態度,比如要自覺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妨把實習階段就定性為自己的“正式入職”,用心幹好每一項工作。

加快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深化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就要避免職業學校淪為“職業仲介”,甚至成為非法企業的傀儡。因此,教育部門還須加強監督管理,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不能任由侵害學生權益的事件一再發生。唯有如此,校企結合才能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楊玉龍)


新聞熱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