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新規”之外還有哪些問題

發佈時間: 2017-11-16 09:44:05 |來源:中國青年報 | 作者:劉昌松 |責任編輯: 孟君君

 

政府購買服務以支援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放體育場地的措施,設想確實不錯,但需要國家財政的巨大投入,單靠體育主管部門的《通知》根本無法解決。

日前,國家體育總局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在城鄉中老年群體中廣泛盛行的廣場舞活動進行嚴格規範。通知提到了“廣場舞健身活動存在場地不足、噪音擾民、管理服務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個別地方甚至發生了健身群眾搶佔活動場地的衝突,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明確規定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健身活動,不得因廣場舞健身活動産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等。(封面新聞11月14日)

《通知》對這樣幾方面問題的把脈是準確的,值得肯定。

一是明確了廣場舞屬於全民健身活動的性質。《通知》要求各級體育部門“將廣場舞健身活動健康開展作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的重要內容”。這就從國家政策層面,充分肯定了廣場舞是健康體育活動,國家應該鼓勵、推廣,而不是禁止和限制其發展。這對社會上出現的“妖魔化”廣場舞的傾向,是最有力的回擊,也是進一步制定規範的認識基礎。

二是明確了健身活動場地嚴重不足是影響廣場舞健康發展的首要問題。對此,是有調研數據支撐的。數據顯示,廣場舞是50歲以上人群最流行的鍛鍊方式之一,參與度在10%左右,因而總人數逾千萬。而我國大陸每人平均體育場地面積僅為1.46平方米,不足美國現有相應數值的1/10、日本的1/12,能用於廣場舞的場地自然相形見絀。場地嚴重不足,再缺乏規範,搶佔場地乃致發生肢體衝突就不奇怪了。

三是明確了廣場舞引起的突出矛盾,是噪音擾民和管理不到位。其中噪音擾民最突出的問題,會影響到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因此,《通知》明確劃定了“不得因廣場舞健身活動産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等”的紅線,這也是必要的。

值得一提的是,準確把脈是提出解決措施的前提。《通知》針對場地嚴重不足,提出了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廣場舞健身活動場地,分時段向廣場舞健身愛好者開放場地、利用城市空置場所提供場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體育場地開放等具體措施。

但這些措施落實起來,僅靠《通知》的規定和意見恐怕還是不夠的。比如,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廣場舞健身場地的措施,現在城鎮規劃對此幾乎是個空白,但主管規劃的住建部並非《通知》的下達機關,落實起來的難度可想而知;即使住建部作為《通知》的制發機關參與進來,如果未在《城鄉規劃法》等國家立法中有明確量化要求,也可能在執行中走了樣子。

比如,分時段利用場地的措施,具體誰來分、如何分以及有關利益各方是否滿意,都是問題。《通知》雖然提出了國家體育總局“成立全國廣場舞健身活動推廣委員會”,但其職責只是就廣場舞健身活動提出規劃,推出標準,提供指導。因廣場舞涉及的利益關係非常複雜,也難以賦予其場地劃分的硬性管理職權。筆者認為,不如放手鼓勵各地建立起民間的“廣場舞協會”,相信民間有智慧解決各種難題。

再如,政府購買服務以支援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放體育場地的措施,設想確實不錯,但需要國家財政的巨大投入,單靠體育主管部門的《通知》根本無法解決。哪怕是由體育部門去協調財政部門,由於涉及國家預算,也一定面對諸多困難。

因此,筆者認為,廣場舞活動涉及場地規劃、經費保障和多方利益協調等,非體育主管部門通過制定部門規章能夠徹底解決,需要各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參與其是,才能統籌解決各方面的問題。(劉昌松)


新聞熱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