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園長需要“園長證”嗎?

發佈時間: 2017-09-20 09:39:33 |來源:北京青年報 | 冰啟 |責任編輯: 孟君君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幼兒園園長,承擔了學齡前兒童教育和保育的責任。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發佈指導性文件,要求幼兒園園長應持證上崗。但是近日,記者調查發現,如今市面上涌現的幼兒園園長培訓班良莠不齊,培訓價格差異巨大,甚至有培訓機構聲稱,所謂培訓就是簡單走過場,只要有身份證、花錢可以保過。幼兒園“園長證”的培訓市場實際情況怎麼樣?這張“園長證”到底應該誰來管?

去年3月起施行的教育部《幼兒園工作規程》(下文簡稱《規程》)提出,“幼兒園園長必須具備一定管理能力並取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但“園長證”誰來發,誰來進行認定,《規程》沒有具體闡述,出現上述媒體報道的亂象也就毫不奇怪。

對於這一問題,解決的辦法無非有二。一是教育部門根據《規程》,明確幼兒園園長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需要接受哪些內容的崗位培訓以及哪些機構有資質進行園長崗位培訓、頒發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園長證”)。二是重新審視《規程》這一規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教育簡政放權的要求,如果是不合理的行政許可,那麼應取消所謂的“園長證”。

在筆者看來,辦法一是傳統的行政審批、管理的思路。不管教育部門怎麼規定,都涉嫌新增教育審批項目,比如教育培訓機構要向教育部門申請舉辦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就是行政審批,而如果教育部門對這類培訓置之不管,又會出現園長崗位培訓滿天飛,交錢就可獲得“園長證”的亂象。這比沒有所謂的“園長證”還糟糕,一方面,花錢買“園長證”這是弄虛作假,從誠信角度,這樣的園長就不合格;另一方面,本來幼兒園聘任園長,要全面考核園長是否勝任園長崗位,現在只要拿出“園長證”,就可替代考核,這並非提高園長任職要求,反而降低要求。

從教育管辦評分離角度看,教育部門對於幼兒園(包括民辦幼兒園)主要有兩方面職責,一是保障幼兒園投入,二是依法監管幼兒園依法辦園,至於幼兒園如何辦,這應該是屬於幼兒園的自主權。具體到幼兒園園長的聘任,公辦幼兒園要組成有政府教育部門負責人、園長代表、教師代表、專業人士代表、家長代表參與的園長聘任委員會,公開招聘,委員會會考察應聘者的教育背景、從業經歷;民辦幼兒園則由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招聘園長,在招聘時也要全面考察應聘者的相關背景、能力。

而園長是否能做好,則需要通過對園長任職的科學管理、考核、評價實現,應該由教師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評價園長的任職表現。由於園長必須對老師、家長負責,因此,也就要提高自己的崗位任職能力,有的園長覺得必要,就需要自己去報名參加培訓,而不是像現在,公辦幼兒園的園長由上級行政部門考核,連參加培訓也納入考核範疇,而其實,培訓只是服務於提高管理能力,其本身並不應該作為考核的內容。難道一名經常參加培訓可以説出很多理論的園長,就比沒參加培訓但把幼兒園辦得很好的園長強嗎?

可以説,如果完善幼兒園的治理,規範招聘、考核程式,那麼,根本不必要求什麼“園長證”。我國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該擺脫用各種“證”來管理校長、園長、老師的行政思維模式。因此,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行政部門提出“園長證”要求,完善“園長證”管理,而在於推進幼兒園實行現代治理,完善園長招聘、考核體系。或有人説,就是因為目前幼兒園園長聘用、管理不規範(有的民辦幼兒園就由舉辦者自任園長),需要有一定的園長任職資格要求,但是,由行政部門提出的園長任職資格要求,並不能提高園長的能力和素質。(冰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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