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一弱女子打贏土地款官司

發佈時間: 2016-12-27 15:38:28 |來源: 霍山縣人民法院 | 作者:董澍 |責任編輯: 沈曄

 

最近,戶籍在霍山縣與兒街鎮大沙埂村山嘴組的張某,在接到霍山縣人民法院東城法庭的民事判決時,喜極而泣,奔波了三年多的承包土地款分配糾紛終於迎來了一個圓滿的結果。

弱女子名叫張某戶籍所在地為霍山縣與兒街鎮大沙埂村山嘴組,1995年4月出嫁,但戶口一直未遷出,在婆家也未能分得承包土地,本人並一直在戶籍所在地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過去每年均能按份足額上交山嘴組應交的農業稅和各種費用。這樣一直相安無事多年,沒想到霍山縣高速公路連接線從山嘴村民組穿過,霍山縣與兒街鎮工業集中區又佔用了山嘴組的部分土地,山嘴組的土地發熱了,現在山嘴組每個成員每年均能分得近上萬元的土地款和土地租金,唯獨沒得張某的。張某多次到村、鎮和當地司法所要求解決,均沒得結果。2015年5月份,張某把霍山縣與兒街鎮大沙埂村山嘴組和霍山縣與兒街鎮大沙埂村民委員會告上法庭,山嘴村民組在法庭拿出鄉規民約,即本村民組規定:出嫁女每年3月15日之前出嫁的,當年及以後均不享有土地款分配收益;3月15日以後出嫁的,僅享有當年的份額,以後均不享有,因張某已于1995年嫁出本組外,故不應該享有。

霍山縣人民法院東城法庭審理後認為:張某作為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有權將戶口留在原籍,其戶口未遷出前仍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張某雖出嫁外,但仍履行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且在現居住地未分得土地,其應當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權益,山嘴組將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出租獲得租金後,應將租金平等地分配給具有該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每個人。鄉規民約不能對抗法律,故依法作出張某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即山嘴組內承包土地收益的各項權利的判決。


新聞熱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