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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産遇難題 遺囑公證可化解

發佈時間: 2016-04-01 15:49:51   |  來源: 六安新聞網   |   作者:李振欣   |  責任編輯: 君君

 

近日,一則關於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産的文章刷爆了微信朋友圈。文中表示,父母的遺産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獨生子女繼承起來有一定的麻煩。真實情況是怎樣的?記者帶著這樣的疑問,從律師口中了解到實際情況,且與獨生子女家庭成員的交流中調查普通的獨生子女家庭是否了解《繼承法》與繼承的相關依據。下面,我們就從下面兩個案例開始,看看這些實例如何判定。

計算

獨生子,只有1/6繼承權?

劉先生是家裏的獨生子,父母相繼去世,母親留下遺囑,把股票和房産留給兒子繼承。沒想到在繼承遺産時,他遭遇了難以想像的困難。劉先生要求繼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銀行無法確認劉先生的繼承權,不予辦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訴。自己是獨生子,沒有其他同為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無奈下他只好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母親的遺囑合法有效,讓其按遺囑繼承股票和房産。法院立案部門審查後認為,劉先生的妻子並不是繼承案件的適合被告。劉先生只好撤訴。

以上案例,殷翔宇律師表示,多數父母認為獨生子女家庭,不可能發生繼承糾紛,無需設立遺囑公證,但目前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在繼承遺産時出現障礙。在父母沒有設立遺囑情形下,獨生子女是否就是唯一的繼承人呢?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因此,僅憑獨生子女證,不能認定獨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繼承人。如果獨生子女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房管、銀行、保險、工商等相關機構即無法判斷繼承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該獨生子女就是唯一繼承人,相關機構當然不能配合繼承人查明遺産和辦理遺産繼承手續。

因此,律師建議,獨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可以辦理遺囑公證,避免將來子女陷入繼承遺産的障礙。如果沒有遺囑公證的話,父母去世後,作為獨生子女的繼承人如何進行繼承公證?繼承公證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子女的獨生子女證、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被繼承人的財産憑證、有遺囑的提供遺囑原件等。然後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處經審核材料並調查後,領取繼承權公證書。

案例

無公證遺囑的房産過戶有難度

杜女士最近想買一套市區的房屋,但是房屋的産權在居住者已故父親名下,居住者是獨生女。目前,居住者的父母均已過世,但奶奶健在。杜女士怕買房後因産權過戶等問題産生糾紛,諮詢某市房屋産權交易登記中心,杜女士被告知如果想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需要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如果居住者的父母生前沒有留下有效遺囑確定由居住者繼承上述房屋,居住者的旁系血親也有繼承權。需要杜女士把賣方涉及的繼承人全部找到,帶到公證處,或在外地未能到公證處的繼承人,由本人到所在地公證處辦理願意放棄此房屋繼承權的聲明書,或辦理接受繼承的委託書後才可辦理公證。杜女士為此感到十分苦惱,沒想到過戶的程式這麼複雜。

就這樣的案例,殷翔宇律師表示,現在人們生活富裕了,除了錢財,還有房産等遺産可被子女繼承。按照法定繼承關係,排在第一順序繼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這也意味著,在祖孫三代關係中,一旦中間的父輩早逝,如父輩無立遺囑,祖輩也沒放棄繼承,那麼原屬於父輩的財産(房産)需均分給祖輩和孫輩。

為人父母一般都疼愛自己的子女,若想自己的財産在百年以後順利被子女繼承,最保險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證遺囑。立了遺囑發現子女不孝隨時可更改遺囑,按自己意願分配財産。當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將房産之類贈予子女,並附加條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權等。

已故父母的遺囑一定要經過公證處的公證,再憑著繼承公證書、父母的房産證原件、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繼承人親自到房管局辦理,或者憑法院的判決書,但是繼承一般沒法起訴,最佳辦法是去做公證。

大多數家庭不了解

記者隨機採訪了幾位獨生子女,大多數的人對於這樣的問題都表示不清楚,不了解。家住錦繡華府小區的李女士是位80後,她説:“我也是近期剛剛從網上看到這一新聞,也仔細了解了一下,我和愛人都是獨生子女,像我們這樣的家庭,做好房産等財産的公證挺重要的。”

據了解,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既能實現公民對個人財産的處分意願,又能避免身後親人的紛爭。相信“對薄公堂、相互揭短、完全棄親情于不顧”的撕裂,是每一個逝者都不願看到的。因此,生前對自己遺産之所在、之處分意願合法、合情、合理地予以明確,不失為明智之舉。(記者李振欣 來源大別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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