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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當天便吵鬧 同居三天就找不到

發佈時間: 2016-03-30 15:06:08   |  來源: 六安新聞網   |   作者:劉傑   |  責任編輯: 君君

 

原告沈某與被告胡某于2014年農曆10月經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14年農曆11月22日訂婚。2015年農曆正月初六舉行結婚儀式,2015年農曆正月十六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在領取結婚證的當天晚上,被告便因生活瑣事和原告吵鬧,次日離家出走,被告被原告找回後便將婆婆的部分財物砸毀,並要求與原告離婚。2015年農曆正月十八,被告再次離家分居生活至今,後經村鄉多次調解無效。原告遂于2015年12月5日起訴至霍邱縣法院城郊法庭要求判決與被告離婚,返還彩禮8萬元。

另查明:從訂婚到結婚原告共給付被告彩禮現金合計65800元(其中訂婚時給付現金20000元,購衣款10000元,結婚時給付現金30000元,開口費1000元,背親費1000元,婚紗照付款3800元),另給付金戒指、金項鍊各一枚(現存原告處)及煙酒、糖果等禮品。被告陪嫁的物品有:彩電、空調、洗衣機、飲水機各一台,沙發、桌椅、茶具各一套,被子4床及其他日用品。婚後無夫妻共同財産。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經登記結婚,屬合法的婚姻關係。由於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無感情基礎;婚後因性格不合,在同居生活十日內便為生活瑣事發生夫妻矛盾,以致被告和原告吵鬧、砸毀財物並離家出走、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判決准予離婚。原告婚前給付彩禮現金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被告應予酌情返還。被告的嫁粧係婚前個人財産,應歸被告所有。最終判決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與被告胡某離婚。二、被告胡某返還原告沈某彩禮款50000元。三、被告陪嫁的物品歸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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