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屋乞討被狗咬傷 霍邱一八旬老人依法維權
發佈時間: 2016-03-30 15:04:29 | 來源: 六安新聞網 | | 責任編輯: 君君
霍邱縣一八旬老漢,進屋乞討過程中被院內烈犬咬傷,屋主與老漢就責任劃分各執一詞。近日,霍邱法院依法對該糾紛作出判決。
2014年10月11日上午,原告郭某經過霍邱縣城關鎮光明大道,當到被告潘某家推門乞討時,被潘某室內用鐵鏈拴在窗戶上的狼狗咬傷。潘某獲悉後立即幫郭某傷口進行了包紮,並給郭某400元醫療費叫其自己去治療。但郭某沒有去進行任何治療。當晚20時許,郭某與其親屬一道到潘某家要錢治療,雙方發生了爭吵並報警。經霍邱縣公安局防暴大隊調解,由郭某的女婿胡某帶郭某去醫治,費用以後另行結算。當夜,郭某被送到六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該院診斷,郭某的雙上肢被狗咬傷,傷情嚴重。入院後,經手術,于半月後出院。合計住院14天,支出醫療費13746.12元。後郭某多次要求被告潘某對自身損害予以賠償,事經公安機關多次調解未果,引發訴訟。
法院受理該案件後,第一時間與潘某取得聯繫,潘某也表示很委屈,稱自家餵養的狗被常年拴在院中,當時曾告知原告,院裏有狗,郭某不聽勸告,仍推門入戶,引發事故。
案經開庭審理,雙方當事每人平均到庭陳述意見。庭審後經合議庭評議,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家推門乞討時被被告飼養的用鐵鏈拴于室內窗戶上的狼狗咬傷,事實清楚。被告作為動物飼養人雖對飼養的狗在室內進行拴養,盡到了一定的管理責任,但由於其未舉證證明原告有故意挑逗動物等過錯行為,依法仍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告在到被告家時輕率入戶,疏于防範,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經法庭審核,郭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核定為16418.75元,由被告承擔60%,即9851.25元,依法判決由被告于十日內一次性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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