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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寒地凍 小孩家人心裏是暖和的

發佈時間: 2016-01-25 16:41:00   |  來源: 霍山縣法院   |   作者:董澍   |  責任編輯: 沈曄

 

寒風呼嘯、大雪來襲,元月21日上午,趕在學校放假前,霍山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及時向霍山縣城東小學與侵權人宋某家裏送達了強制執行通知書,在寒潮裏給燙傷的小女孩家人帶來絲絲的暖意。

事情還得從2014年6月17日説起,那是一個陽光明媚的早晨,小鳥在樹上唱著歡樂的歌,11歲的小會會背著書包高高興興趕到霍山縣城東小學上學,沒想到厄運即將來臨,當路過校門候一賣油炸的早點攤時,一不下心書包攀挂到了油鍋上的木板,掀翻了油鍋,滾燙的菜油潑向小會會的面部、頭部、背部及四肢等多處,慘烈的叫聲打破校園早晨喧囂的寧靜,當小會會醒來時已經躺在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燙傷科的病床上,三個月後小會會出院了,面對前期花去近10萬元的醫療費和後期抗疤痕治療及植皮等費用,小會會的家人發愣了。霍山縣人民法院向小會會家人敞開了大門,2015年8月12日霍山縣人民法院在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審理了小會會的健康權受侵害一案,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有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宋某經營的早點攤,沒有任何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霍山縣城東小學在平時工作中,只是教育學生拒絕流動攤點,遠離不潔食品,但對校園門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流動攤點,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盡到管理或要求其他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的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院依法判處侵權人宋某賠償小會會各類損失266857.67元,城東小學承擔53371.53元的補償責任。法律文書生效後,霍山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及時向霍山縣城東小學與侵權人宋某家裏送達了強制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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