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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再次折射“反家暴”短板

發佈時間: 2015-04-08 08:30:42   |  來源: 西安晚報   |   作者:張貴峰   |  責任編輯: 君君

 

針對日前曝光的南京9歲男童遭養母虐待事件,南京警方4月5日發佈消息,經法醫初步鑒定,男童施某某構成輕傷。警方對涉嫌故意傷害的李某某(女,50歲)依法刑事拘留。施某某已被其親生父母暫帶回老家撫養。(見今日本報5版)

回顧這起虐童事件的發生經過和相關背景,不能不説,這一虐童悲劇的發生很大程度上再次暴露了當前我們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諸多短板。比如,在家庭暴力預防方面,如此對孩子殘忍毒打、有嚴重家暴傾向的養母,如何能順利“合法收養”這名孩子?此前在收養資格的審核階段,現有相關制度何以沒能提前預防這一家暴隱患?據悉,“男童養父母都是高知群體,一個是記者,一個是律師”,在確定收養關係的過程中,能否僅憑這一所謂“高知”身份,就認定其收養資格?是否還應進一步調查其隱藏在這一身份光環下的種種心理人格缺陷?要知道,“高知”並不一定等於“高德”,並不必然具備“足以為人父母”的撫養資格。

再如,在家暴行為的發現、救濟方面,“短板”同樣十分明顯、令人遺憾。據悉,“去年,虐待行為被男童所在學校發現,最初以為是偶發情況,沒好多説”,而直到“近日,男童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爆料人才“出於憤怒發帖”。很明顯,這樣的家暴行為發現、救濟過程,不僅顯得姍姍來遲,而且也缺乏充分可靠的制度化保障。眾所週知,面對家庭暴力,作為未成年人的孩子,不僅沒有什麼反抗能力,而且也沒有什麼自我保護、救濟的能力。正因為如此,不久前發佈的《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才強調,“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但遺憾的是,在上述虐童家暴事件中,我們仍沒有看到一個能充分體現“共同責任”,能及時發現、制止、救濟遭受家暴侵害未成年人的機制體制。

最後,從對家暴行為的懲處方面來看。雖然,目前警方對李某某實施刑事拘留的罪名是“涉嫌故意傷害”,而這一罪名也明顯比虐待罪更具處罰的嚴厲性,但在“施某某構成輕傷”的前提下,即便是故意傷害罪,處罰力度事實上仍是十分有限的,因為依據《刑法》,若只構成輕傷,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標準也僅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從受害兒童“全身佈滿百條紅血印”及其所受到的“性格大變”的嚴重精神傷害情況來看,這樣的處罰力度顯然又談不上多麼到位、給力。這裡暴露的一個法律“短板”無疑是,目前我國刑法並沒有專門針對家暴行為的“家庭暴力罪”,也沒有給予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虐待兒童罪”。

毫無疑問,只有儘快彌補上述這些反家暴短板,從預防、發現、救濟、懲處的各個環節,構築起完整嚴密的反家暴制度體系,才會盡可能地減少、避免類似“南京9歲男童遭養母虐待事件”家暴悲劇的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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