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同命不同價及早作古
發佈時間: 2014-10-20 13:40:35 | 來源: 法制網 | | 責任編輯: 君君
安徽省肥西縣駱大爺近日在兒子生活的杭州遇車禍身亡,僅因老人未辦理暫住證,保險理賠便按農村、城市的區別,兩個標準竟相差40余萬元。同樣的生命,僅因一張暫住證就體現如此的差別,再次引起人們對“同命不同價”的現實追問。
因為沒有暫住證,賠償少了40萬元,因為戶籍不同,再現同命不同價問題,這再一次讓人們備感沉重。
曾記得,2009年12月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因首次確立了同命同價原則,而獲得全社會一致掌聲。該法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條規定邁出了確立同命同價原則的第一步,表明法律對生命價值的尊重。
儘管立法的進步意義不言而喻,但還是留下讓人遺憾的缺口。這個缺口正是,如果不是因同一侵權行為,而是因同類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一個城裏人一個鄉下人,賠償金怎麼處理?實踐中存在爭議。而正是這個缺口在侵權責任法中沒有補上,我們看到,這些年來,非同一行為但性質相同的侵權案件中,同命不同價問題仍然大量存在。其每一次發生,都不禁讓公眾一次次發問,同命不同價究竟何時才能徹底作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則,而法律不應允許對於生命價值的任何區別對待,要力求杜絕制度性歧視的存在。因同一性質侵權行為造成的不同事故中,賠償標準不同,賠償結果相去甚遠,依舊是將生命分為三六九等,損害了相關當事人的權益,無以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既然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同命不同價問題可以消除,那麼同類侵權行為造成的同命不同價問題也應該及早作古,別讓對生命價值和尊嚴的區等對待繼續刺痛社會神經。而且,近些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越來越多農民向城市流動,他們在城市定居、謀出路。就此而言,徹底消除同命不同價現象更加具有現實針對性和制度公平性,是體現消除城鄉差別的一個重要方面。只有對同類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一規範,才能更進一步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在當下,很多人認為,同命不同價緣于戶籍制度的羈絆,但更要看到,産生此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律的規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根據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而這被業界認為是同命不同價的法律淵源。看似好像是戶籍問題,本質上講其實是規則問題。
消除同命不同價現象,從源頭上看,要從法律規定上尋求出路,消除制度歧視。也就是説,讓同命不同價徹底作古,關鍵還在於要修改並完善相關法律規範,在法律框架內改變對侵權損害賠償的區等對待。
既然侵權責任法已經亮出了法律對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態度,我們有理由相信,因同類侵權行為造成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也終會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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