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關鍵不在有無暫住證

發佈時間: 2014-10-20 13:28:43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徐明軒   |  責任編輯: 君君

 

有暫住證才能按城鎮標準賠償,只是保險公司的土政策,並不是法律的規定。然而,普遍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卻依然存在。

近日,據新華網報道,安徽省肥西縣駱大爺在兒子生活的杭州遇車禍身亡,僅因老人未辦理暫住證,保險理賠便按農村、城市而有區別,兩個標準竟相差40余萬元。

基於長期以來的中國二元社會機制,2004年,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標準根據死者的戶籍性質不同,分別按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計算。兩者之間的差距懸殊,於是引發了“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比如,2005年底重慶一起車禍中有3個孩子不幸喪生,兩個城市戶口的孩子各獲20多萬元賠償,而農村戶口的孩子只有9萬元賠償,不及前者的一半。當時就引爆了輿論對於戶籍制度的強烈譴責。

之後,司法、立法機關也做出了“補救”。2006年,最高法公佈了一份司法復函,明確:交通事故的死者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賠償按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之後,不少地方的法院都規定:農村戶口的受害者,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適用城鎮賠償標準。2010年《侵權責任法》也明確,同一起侵權案件中,只能適用一個標準,必須“就高不就低”。

杭州這起車禍中,駱大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杭州生活了2年,按理應該適用杭州城鎮的賠償標準。但目前的情況是,雖然駱大爺的兒子拿出房東證明、物業公司證明等證據來證明駱大爺生前在杭州居住滿一年,但保險公司依然不認可,強制要求提供駱大爺的暫住證。顯然有暫住證才能按城鎮標準賠償,只是保險公司的土政策,.如果駱先生在杭州當地法院起訴的話,法院應該會認定駱大爺可以適用杭州的城鎮賠償標準。

但現行的死亡賠償標準,仍然是按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戶籍性質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死亡賠償標準,即使像駱大爺這樣的進城者能“就高”適用城鎮賠償標準,普遍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卻依然存在。別説跨省,就是安徽本省內部也有30多萬元的差距。

按“死亡賠償金相當於生前收入的補償”的法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城鄉兩套賠償標準,無非是中國城鄉差距懸殊的現實的反映,同時司法解釋又強化了這種差距。所以,要杜絕“同命不同價”,關鍵還是解決中國地域發展差距、城鄉二元結構的大問題;同時,在東部沿海城鄉發展比較均衡的地區,司法機關要適時推出城鄉統一賠償標準的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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