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再遭現實追問
發佈時間: 2014-10-20 13:27:26 | 來源: 中安線上 | | 責任編輯: 君君
肥西老漢跟隨兒子杭州生活,家門口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家屬在辦理事故賠償時發現老人在當地未辦暫住證,保險理賠按“農村標準”和“城市標準”相差達40多萬元。此事爆出後,再次引發了人們對“同命不同價”的現實追問。
賠償遭遇“同命不同價”
駱大爺家住我省肥西官亭鎮,兒子在杭州開店創業,2009年,兒子將父母接到杭州,父親平時幫忙照看店面。9月7日下午3點前後,老人正在店門外,旁邊正在倒車的馬自達轎車,轟隆一聲,將老人撞倒在地。後經搶救無效,老人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後,警方勘查認定由馬自達轎車一方負全責。當肇事司機和駱先生一道前往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工作人員卻稱,“若按杭州當地城鎮標準,將賠償近80萬元,若按照農村標準,將賠償35萬元,兩者之間相差40多萬元。 ”工作人員同時介紹,駱大爺在杭州,“已滿一年以上居住時間,若能提供暫住證,便可按照當地的城鎮標準給予賠償。 ”
聽完保險公司的解釋,駱先生心裏卻不是滋味,“父親來杭州多年,沒辦暫住證,難道就因為這一點,就要接受同命不同價的事實。 ”為證明父親確實在自家店裏工作多年,駱先生向保險公司提供了父親入住小區2年的房東證明,物業公司證明,當地社區證明等。
但受理此案的太平洋保險公司稱“目前看,按照城鎮標準賠償比較困難。 ”不過,他們正將這件事向上級彙報,最終賠償或將介於“農村標準”和“城市標準”之間。
法律不該機械地執行
“同命不同價”不僅在駱大爺理賠案中,在全國都是一種普遍現象,合肥也不例外。以交通事故為例,如果某個人車禍身亡,“農村標準”、“城市標準”,賠償差距也在30多萬元。那麼,這種普遍現象是否符合道理,又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省律協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詹濤認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現象顯然不合理,法律法規不應該被機械執行。對於類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函“受害人唐順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根據該復函確認的精神,應該對駱大爺按城鎮標準進行賠償。並且我省也有類似規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1條第1款規定:“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律師説,能證明城鎮工作經歷的並不是暫住證唯一一個要件,包括單位證明、社居委證明以及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都能佐證城鎮的工作經歷。
生命應受到同等尊重
但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小群認為,杭州保險公司的“同命不同價”賠償雖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畢竟法律規定要求提供合法的暫住證明,才能按“同命同價”賠償。況且,當前戶籍改革正在進行當中,城市和農村戶口尚未完全接軌。如果農村受害人完全按照城市標準進行賠償又會産生一種新的不公平。“城裏人和農村人生活成本不一樣,而且農村人擁有土地,隨著城鎮化進程,土地將産生不菲價值,因此城市人口與農村人口區別賠償不是一點道理沒有。 ”
但爭議中,仍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人人生而平等,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死亡賠償體現生命價值上的平等,就必須讓賠償標準與人的“收入差別”或城鄉戶籍相剝離。況且,我國戶籍制度正逐步放開,流動人口大幅增加,農民工進城打工、成家立業早已司空見慣,而“同命不同價”—這個因戶籍而産生的“衍生物”,明顯落後於社會發展和法治進程,是對農民平等權的直接漠視,阻礙了社會公平,理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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