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限號” 好意請勿過界
發佈時間: 2014-08-18 10:52:17 | 來源: 荊楚網 | | 責任編輯: 君君
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才發現竟有“限號”政策。這對於鐵了心要離婚的很多當事人來説,無疑是多了一道門檻,這樣的規定在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看來,一方面節約了當事人時間,而最主要的是,留出點時間讓夫妻雙方慎重考慮,儘量讓離婚的夫妻少一些,再少一些。(8月15日北青網)
隨著生活節奏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小年輕因一時衝動而走進婚姻,也因一時衝動毀掉婚姻。從這個意義上説,長安區民政局的“限號創意”不能不説是好心,給想離婚的夫婦一點迴旋空間,讓他們多一點思考餘地。
但“好心”就意味著行政行為可以越界插手個人選擇嗎?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行《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可見,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規定並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公民自主選擇結婚與離婚的權力,否則就是違法行為。長安區民政局通過人為的設置障礙,限制每天辦理離婚的數量,從本質上來説也是干涉公民自主選擇離婚與否的合法權利,合理不合法,好心辦了壞事兒。
一段婚姻關係的締結不但是兩人感情的證明,更是法律關係確定的證據,一旦解除將對雙方帶來非常深遠的影響,因此慎重選擇離婚非常有必要。但如果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無可挽回,結束一段錯誤的婚姻,開始新的生活也是人之常情。所謂快刀斬亂麻,長痛不如短痛,合情合理的婚姻關係解除不但是社會文明的進步,更是對人性的解放。再者,那些衝動之下離婚的,如果離婚之後感情依舊,任然可以選擇復婚,再次走到一起。民政局實在犯不著多此一舉,人為設限,搞個“限號離婚”。
我們的有關行政部門能主動提高服務意識,為民著想是好事,值得表揚,但還請好心別辦了壞事,越界做了不該做的事兒還不自知。在出臺一個政策之前,先想想符不符合法律規定,是不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再想想一個新政策的出臺有沒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需不需要用剛性措施來進行限制。畢竟和“限號”相比,筆者更希望民政局能在辦事大廳設立一個“調解室”,讓那些排隊等“離婚”的夫婦們有一個坐下來好好談談的機會,這才不辜負“寧拆一座廟,不拆一樁婚”的傳統道德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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