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號離婚:一個尷尬的“土辦法”
發佈時間: 2014-08-18 09:18:10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 責任編輯: 君君
好的公共政策,總是以尊重公民權利、維護家庭穩定,進而維護社會穩定為最重要的指標。而由於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的“假離婚”,比公民出於任何理由而産生的“衝動離婚”,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
從2012年起,西安市長安區民政局實行“限號離婚”制度,每天限定發號辦理10至15起離婚申請,申請離婚者當天沒能拿到號,則只能改天再來。
推出這個看起來有點怪異的辦法,據稱是為了給申請離婚者設置一點人為的障礙,以使那些一時衝動的申請人有機會重新權衡一下究竟是離還是不離。據稱這項措施也有成效,從2012年實行當年,該區年離婚數就比2011年的1900多對,下降了140多對,2013年又比2012年下降40多對。
但即使初衷良好、成效顯著,上述做法還是受到輿論幾乎一致的批評——《限號離婚是公權干涉私權》、《“離婚限號”好意請勿過界》、《律師:千萬別因此干涉婚姻自由》……僅從這些標題,就不難看出批評者的基本立場和思路。警惕公權越界傷害私權,是從改革開放以來至今不曾中斷的啟蒙話語。而包括離婚權在內的婚姻自由,又一向被視為個人權利中最基本、最低限的權利。因此,對限制離婚的任何政策高度敏感,確實有深厚的社會基礎。
從巴金小説《家》所描述的封建包辦婚姻,到《小二黑結婚》式的自由戀愛,從“文革”中政治對婚姻的強力干預乃至強行捆綁,到今天大城市裏高居世界首位的離婚率,中國人的婚姻觀念和婚姻現實,不斷發生著過山車式的劇烈變化。面對這樣的現實,法律、政策等公權力究竟該不該介入,或如何介入婚姻,就成為令人糾結的兩難。
不過嚴格説來,婚姻本身就是法律對一段兩性關係的承認和保護,完全自由的兩性關係在今天已經見慣不怪,但完全不受公權“干涉”的婚姻關係卻不可能存在。況且,包括法律在內的公共政策,本來就負有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等社會責任。就婚姻關係而言,在不危害當事人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制定有利於家庭穩定,進而盡可能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制度,在各國法律制度中都有體現。如美、英、法、德、韓等國,都在離婚自由的前提下,設置了數月到三年的“冷靜期”或“熟慮期”。法律強迫申請離婚者“熟慮”,而“熟慮”之後仍然堅持,則法律不再干涉,這種“溫和干預”的方式,既體現了法律對公民婚姻自由的尊重,又以溫和的方式對公民的行為予以引導,在婚姻關係面臨“衝動解體”風險的情況下,是一種恰當的選擇,也是對公民權利的另一種尊重。
以此衡量長安區民政局的“限號離婚”,幾乎就是“山寨版”的“冷靜期”,是在“衝動離婚”高發,而法律又沒有相應規定時無奈出臺的“土辦法”。遺憾的是,由民政機關在法外對離婚申請人為設置障礙,總是難逃“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批評。
真正的出路,在於重新審視專家持續多年的呼籲,儘快啟動修法,對離婚申請設置“冷靜期”,以期在法律框架內為減少衝動離婚予以必要的引導。
除了長安區的“主動限號”之外,另外一種被動的“限號離婚”更值得重視和批評。
2013年,南京等地突然爆發“離婚潮”,日均離婚數數倍于正常情況,以致當地民政部門應接不暇,不得不根據辦理能力而設置“限號離婚”的臨時辦法。而追究“離婚潮”突發的成因,則是當地房産、入學等政策突變,使一部分市民不得不以“假離婚”應對。而這樣的“離婚潮”不僅限于南京,而且在多地都有出現。
如本文前述,好的公共政策,總是以尊重公民權利、維護家庭穩定,進而維護社會穩定為最重要的指標。一項公共政策,無論其有多少預設的政策目標,只要其迫使公民不得不以犧牲婚姻——即使是暫時——而予以應對,該項政策也必須做出根本的反思和調整。而由於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的“假離婚”,也比公民出於任何理由而産生的“衝動離婚”,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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