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可作為政府養老的補充

發佈時間: 2014-07-10 14:53:03   |  來源: 東方早報   |   作者:熊偉 葉金育   |  責任編輯: 君君

 

2014年6月23日,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發佈。此次試點設立了2年的試點期,從2014年7月1日起開始,試點城市為北京、上海、廣州以及武漢等四個城市。試點期間,投保人群為60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産權的老年人,單個保險公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總資産的一定比例。通過《指導意見》,我們應理性看到,以房養老表面上關乎住房和養老,深層次卻關係到養老模式、養老觀念、政府責任等社會熱點問題。

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0243萬人,佔總人口的14.9%。與此同時,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使得更多人涌入城市變為新市民,使得住房逐步演變為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問題。養老和住房如約而至,成為當下中國的兩大疑難問題。

以房養老的出現,讓我們看到了問題解決的可能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出現了劇烈、持續、深刻的分化,尤以家庭結構變化為典型。當前,“4+2+1”家庭模式逐漸成為主流,傳統的家庭結構發生裂變,脫胎于傳統家庭結構下的“養兒防老”觀念勢必受阻,難以解決日益嚴峻的養老問題。以房養老作為一種養老模式,將社會存量資産轉化為養老資源,有利於豐富養老保障方式,增加老年人的養老選擇,與政府的社會養老遙相呼應、互為犄角,共同致力於養老問題的解決。

老人不管是以自有房屋置換養老金,還是以自有房屋換取老年公寓服務,均可大大釋放存量房,有利於盤活已有房屋、優化資源配置,實現更多無房者變為有房一族的夢想。此外,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有利於保險業發揮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更好地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專門論及“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可以預見未來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將逐漸多元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等都可參與到社會保障當中,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房養老作為重要的金融養老工具,以其獨特的養老功能成為廣義社會保障的有力工具。即便如此,仍應看到多種養老模式絕非等量齊觀。政府主推的社會保險才是主要的養老模式,實現“老有所養”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不能通過以房養老規避自身的社會保險責任,也不能借助以房養老降低社會保險水準,而這正是民眾的主要顧慮所在。準確定位以房養老實屬必要,唯有此,方可防止其成為各級政府推卸責任的口實,更主要的是可以避免其在民眾的非議和責難聲中夭折。

綜合方方面面的考慮,將以房養老作為一種補充性的養老模式更符合我國國情。以房養老的補充性質,決定了其只是多元化社會保障手段的一種,不應該也不可能取代政府性社會保障的基礎性地位。適用範圍的有限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以房養老的補充性質。因為以房養老以有房者為適用對象和前置條件,要求老人將自己的房屋抵押出去,以便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

在肯定以房養老的大前提下,更應理性正視其不足——以房養老並不能解決所有老人的養老問題。相較之下,真正需要基本養老的是那些沒有房屋、生活比較拮據的老人,而這恰恰為以房養老所不能為,卻是政府理應擔負的養老責任。由此可見,政府主推的社會保障維繫了老人最基本的生活水準,但要實現更高品質的養老水準則需仰賴於其他養老方式的支援。

以房養老發端于歐美國家,在國內起步較晚,不管是主管部門還是從業機構均缺乏相應的經驗。與此同時,受中國傳統家庭觀念和養老文化等掣肘,以房養老的開展步履維艱。況且,以房養老涵涉房地産管理、金融、社會保障、商業保險等政府部門,如此眾多的部門牽涉其中,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部門配合都面臨嚴峻的考驗。再加上從業機構為規避風險而對消費者“挑肥揀瘦”的慣常做法,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以及配套服務設施不完善等,都加劇了以房養老的實施困難。

要想讓以房養老在中華大地上生根發芽,關鍵在於為其配好“馬鞍”,掃除制度實施的障礙。從以房養老實施層面看,比民眾的家庭和養老觀念更新更為重要的是,要調動從業機構的積極性,適度降低其從業風險。保監會應在以房養老的制度推進中擔當重任,可以考慮建立和完善的配套制度有:房屋估值與管理制度、房屋産權續簽制度、失能老人以房養老風險控制制度、老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銷售人員資格考試製度等。

必須注意的是,配套制度的建構不能簡單奉行“拿來主義”。家庭與養老文化的大相徑庭,使得域外經驗借鑒不再容易,也就註定在中國推進以房養老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立足中國傳統文化,改造西方語境下的以房養老制度,才是中國以房養老的理想之道。

當下較為務實的做法是,借助試點契機,逐步歸納、總結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以房養老制度。

總體來説,以房養老作為補充養老模式,不僅有助於養老問題的解決,而且對房屋資源的優化配置等有著重要作用,值得期待。(作者熊偉係武漢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葉金育係武漢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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