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最嚴”讓食品安全法長出利齒

發佈時間: 2014-06-27 14:55:29   |  來源: 福建日報   |   作者:舒聖祥   |  責任編輯: 君君

 

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最嚴格的各方法律責任制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對違法生産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連用五個“最嚴”,堪稱“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典。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不過短短5年時間,就面臨大修,既説明食品安全現狀之嚴峻,也説明

當初法律相關規定之寬鬆。就在6月18日,廣東東莞企石鎮查處了一個用敵敵畏、工業鹽等製作毒臘肉的黑作坊,生産者之黑心令公眾震驚。為避免新法再度陷入仁慈有餘嚴厲不足的尷尬,本次法律大修主打“最嚴”牌,回應了公眾的焦慮和期待。

五個“最嚴”,一個是全過程監管,其他都是各方處罰問責,有對生産經營者的,有對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的,也有對檢驗機構的。用通俗的話説,一方面,要將無良的食品生産經營者,罰得傾家蕩産;另一方面,也要讓負責監管食品安全卻失職瀆職者,吃不了兜著走——頻發重大事故,地方一把手應引咎辭職。但是,筆者以為,要真正確保食品安全,在加大行政監管之外,還應強化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具體又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強化社會公眾的監督,包括食品消費者的維權;二是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市場機制。

在鼓勵公眾監督方面,草案規定了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在消費者維權方面,提出完善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力度似乎不夠。當前一個大問題是,普通消費者較真的成本,仍要遠遠大於可能獲得的賠償。結果就是,大部分消費者習慣於自認倒楣,缺少維權和監督的動力。因此,可以考慮加重對無良商家的懲罰性賠償。另外,還應當通過相關規定,調動公益訴訟人士和相關組織的積極性,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力量。

還有是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市場機制。對此,草案增設了食品安全保險制度,鼓勵食品生産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其實,我國現在也有食品安全保險,只不過企業投保率不足10%,

主要集中在出口産品上。出口産品本身品質較高卻都投食品安全保險,內銷産品卻不願意投。這固然説明國外對問題食品的打擊遠比國內嚴厲,企業不投保可能賠不起;但更説明,強制實行食品安全保險是不少國家的通例,不投保就無法銷售。食品安全保險不應該只是鼓勵,而應該像交強險一樣強制推行。這不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後及時補償受害消費者,更是對政府監管體制的有效補充——一旦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保險公司要負責賠償,為了降低風險,保險公司會對食品生産過程全程跟蹤,這就是食品安全監管的市場機制。

總而言之,食品安全監管應該多管齊下:政府的,市場的,社會的,消費者的……當大家都能夠並且都踴躍地加入監管陣營,“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典,才能長出利齒,真正發揮最大的效果,充分保障公眾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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