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終身禁入” 開始重建食品監管能力
發佈時間: 2014-06-24 10:29:49 | 來源: 西安晚報 | | 責任編輯: 君君
在2009年頒布實施5年之後,食品安全法迎來大修。這是該法首次進入法律修訂程式,擬通過修法途徑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科學完善的“餐桌污染治理體系”。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草案對違法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對情節嚴重的除保留吊銷許可證,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責,對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規定。(6月23日《法制晚報》)
一個越來越焦灼的食品安全環境,必然需要一部嚴厲的食品安全法。觀察迄今為止呈現出來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內容,它或多或少地正契合著類似的現實監管訴求。無論是草案要求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處罰力度,對情節嚴重的除保留吊銷許可證,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責,還是將“間接損失”納入賠償範圍,莫不指向於此,但其中最值得關注與放大的,是草案提出“食品安全犯罪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並且“終身禁止準入者”,不僅包括違法生産經營者,還包括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
從人性來説,“個體經濟人”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正因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違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緩,“終身禁入”就是將食品生産者和監管者都置於違法的高風險中,它亦與國際經驗和地方舉措接軌。在此前,譬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就明確提出,對單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和管理工作。
關於食品安全監管,我們習慣性談論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龍治水式的推諉,監管虛置讓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如是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進入了一個幾乎不可逆轉的泥沼。在食藥監總局成立之後,分段治理的弊端或會有所改觀,但監管能力的建設依舊面臨一系列的考驗。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如何提高?這樣的話題雖然看似宏大,卻繞不過賦予和監管權力相對應的法定責任。對於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要求其終身禁入食品管理行業,即便這只是新聞粗線條報告透露出的資訊,也具有“法定責任賦加”的意義。
在食品安全的問題上,我們説過太多的狠話,但真正嚴厲的制度安排與執行卻乏善可陳,事實上一千句狠話比不上一個“終身禁入”。期待“終身禁入”規定最終寫入食品安全法修訂案中。當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聞所呈現的內容而言,“終身禁入”的前提仍然嚴苛,可執行的空間有限。但無論如何,這都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方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包括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夯實監管工作基礎——“終身禁入”無疑就是監管工作基礎的一種,食品安全問題依舊揪心,讓我們從“終身禁入”開始重建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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