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務院法制辦官網消息,為促進和規範公益廣告發展,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6月8日。
徵求意見稿規定,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禁止出現商品或商業服務名稱、商標標識、聯繫方式以及任何與宣傳、推銷商品或商業服務有關的內容。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鼓勵守法經營的企業通過冠名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活動。企業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注企業名稱,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以及與宣傳、推銷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標注企業名稱的面積超過版面1/5;
(三)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5秒(或總時長1/5),使用標版形式標注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3秒(或總時長1/5);
(四)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該企業及産品、服務商標名稱相同時,單獨使用企業名稱字號或者以特殊設計的辦法突出企業名稱字號;
(五)出現的企業名稱足以使社會公眾降低了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以及其他變相設計、製作商業廣告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視為商業廣告。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廣播電臺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於6條(次);電視臺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於10條(次)。其中,廣播電臺在6:00至8:00之間、11:00至13: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分別不少於2條(次);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於4條(次)。
中央報紙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8個整版;日常版面少於16版多於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省(區、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黨報、晚報、都市報日常版面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其他各級黨報、晚報、都市報和行業報,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
時政類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其他大眾生活、文摘類期刊,每兩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
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應當在首頁固定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並運用其他多種方式傳播公益廣告。
基礎電信企業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説明
現就《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起草工作簡要説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和簡要過程
公益廣告是傳播先進文化、引領文明風尚的重要載體。也是規範道德行為、建設生態文明、弘揚正風正氣的重要載體,在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大以來,中央十分重視公益廣告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全國公益廣告發展呈現出良好局面,作用和影響越來越大。要做到公益廣告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建立良性發展機制,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依法進行規範和保障。
通過立法形式來保障公益廣告發展,體現了依法治國理念,也是公益廣告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幾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有代表、委員提出制定公益廣告法的提案和建議。公益廣告立法,根本上需要在廣告法修訂中有所體現,考慮到法律修改的工作程式嚴格,需要較長時間,制定公益廣告規章成為當務之急。目前,對公益廣告的規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關部委專門就公益廣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的通知》(工商廣字[2002]第289號)、中央文明辦等單位《關於深入開展“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傳的意見》(文明辦[2013]1號)等;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三是部分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公益廣告規範的條款。為適應公益廣告發展的新變化,將以上內容有機整合,制定促進和規範公益廣告的部門規章,很有必要。
2013年6月以來,遵照中央領導指示,由工商總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著手制定關於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的暫行辦法。工商總局組織對現行公益廣告規範性文件、地方立法,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進行了全面梳理。聽取了廣電出版、交通、住建等有關部門,部分媒體單位和廣告企業意見,並結合《廣告法》修訂,研究制定規章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後在中央文明辦主導協調下,先後兩次召集各有關部門協調會,修改完善《辦法》建議稿。
二、關於《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公益廣告”的界定。
界定公益廣告是促進和規範公益廣告發展的前提,《辦法》第二條明確了公益廣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同時,針對實踐中對公益廣告的模糊和泛化現象,特別規定了排除款,以體現“公益性”。(第二條)
(二)明確了相關部門在促進和管理公益廣告工作中的職能。
我國公益廣告具有鮮明的政治導向性,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在起草過程中,關於《辦法》作為立法的一種形式,如何體現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領導體制,進行了審慎的討論。中央文明辦認為,以立法形式明確由中央和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協調公益廣告活動,符合中國國情。《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工商、新聞出版廣電、工業和資訊化、網際網路管理、交通運輸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本部門職能範圍內的公益廣告管理工作,以及文明委其他部門的義務,確定了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三)制定了公益廣告的發佈內容準則。
這是《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對公益廣告作品的基本要求。一是堅持正確價值導向,二是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徵,三是堅持表達基本規範,倡導藝術表現精品,四是與商業廣告相區別,特別是對企業冠名公益廣告做出具體規定。(第五、六、七條)
(四)規定了廣告活動主體發佈公益廣告的義務。
這是《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主要是把之前有關文件的要求以規章形式確定下來,包括媒體單位、公共場所等發佈公益廣告的強制性義務,以及旨在增加公益廣告設施和發佈渠道,擴大公益廣告影響的倡導性義務。(第十、十一條)
(五)體現促進公益廣告發展。
一是確定鼓勵、支援開展公益廣告活動的總原則,引導單位和個人以多種方式參與公益廣告活動(第三條)。二是明確公益廣告稿源機制,保證公益廣告作品的持續(第八條)。三是規定戶外廣告規劃以及戶外廣告資源招標時,公益廣告佔有一定比例和數量(第十一條)。四是制定公佈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實行公益廣告發佈備案制度(第十二條)。五是結合有關部門社會管理工作,將公益廣告發佈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網站創建工作測評(第十三條)。六是依法保護公益廣告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促進公益廣告事業發展,規範公益廣告管理,發揮公益廣告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傳播先進文化,樹立正風正氣,倡導良好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
旨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道德行為、弘揚優良傳統、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宣傳遵守法律法規、維護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內容發佈的廣告,均屬本辦法所稱的公益廣告。
發佈政務資訊、服務資訊等各類公共資訊以及專題性宣傳片等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公益廣告。
第三條國家鼓勵、支援開展公益廣告活動。
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各類廣告發佈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
第四條公益廣告活動在中央和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協調下實施。
工商部門履行廣告監管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能,負責公益廣告工作的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媒體公益廣告製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工業和資訊化、網際網路管理部門負責基礎電信企業和網際網路企業公益廣告製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共交通運載工具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建設工地圍擋、風景區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公益廣告有關工作,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應予支援。
第五條公益廣告應當保證品質,內容符合下列規定:
(一)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要求;
(二)體現社會公共利益;
(三)語言文字規範;
(四)藝術表現得當,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條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
公益廣告禁止出現商品或商業服務名稱、商標標識、聯繫方式以及任何與宣傳、推銷商品或商業服務有關的內容。
公益廣告中出現企業名稱的,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第七條鼓勵守法經營的企業通過冠名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活動。
企業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注企業名稱,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以及與宣傳、推銷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標注企業名稱的面積超過版面1/5;
(三)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5秒(或總時長1/5),使用標版形式標注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3秒(或總時長1/5);
(四)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該企業及産品、服務商標名稱相同時,單獨使用企業名稱字號或者以特殊設計的辦法突出企業名稱字號;
(五)出現的企業名稱足以使社會公眾降低了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以及其他變相設計、製作商業廣告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視為商業廣告。
第八條公益廣告稿源包括公益廣告通稿、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以及自行設計製作稿件。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向社會發佈公益廣告通稿作品,各類廣告媒介均有義務刊播。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建立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供社會無償選擇使用。
單位和個人自行設計製作發佈公益廣告,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提供指導服務。
第九條廣播電臺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於6條(次);電視臺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於10條(次)。其中,廣播電臺在6:00至8:00之間、11:00至13: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分別不少於2條(次);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於4條(次)。
中央報紙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8個整版;日常版面少於16版多於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省(區、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黨報、晚報、都市報日常版面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其他各級黨報、晚報、都市報和行業報,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
時政類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其他大眾生活、文摘類期刊,每兩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
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應當在首頁固定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並運用其他多種方式傳播公益廣告。
基礎電信企業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
第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運用各類社會媒介刊播公益廣告。
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區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或其他適當位置,公交車、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或其他適當位置,適當地段的建築工地圍擋、景觀燈桿等構築物,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通稿作品或經主管部門審定的其他公益廣告。此類場所公益廣告的設置發佈應整齊、安全,與環境相協調,美化周邊環境。
工商、建設、民政等部門支援、鼓勵、引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商品包裝或標識、地點名稱、企業名稱、建築設計、傢具設計、服裝設計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公益廣告理念,傳播中華文化,弘揚中國精神。
第十一條支援和鼓勵在生産、生活領域增加公益廣告設施和發佈渠道,擴大社會影響。
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公益廣告空間設施。發佈廣告設施招標計劃時,應當將發佈一定數量公益廣告作為前提條件。
第十二條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制定並公佈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
公益廣告發佈者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發佈公益廣告的情況報當地工商部門備案。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基礎電信企業、網際網路站等還應當將發佈公益廣告的情況分別報當地新聞出版廣電、工業和資訊化、網際網路管理部門備案。
工商部門對廣告媒介單位發佈公益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定期公佈公益廣告發佈情況。
第十三條發佈公益廣告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網站創建工作測評。
廣告行業組織應將會員單位發佈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第十四條公益廣告設計製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廣告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使用公益廣告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使用。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職能部門對其批評、勸誡,責令改正,有權機關可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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