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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為鏡:看清末漢口的民間公益

聯盟中國union.china.com.cn 時間: 2014-05-09 來源: 公益時報  作者:劉選國

畫片上的敦本堂——江邊救生小劃子

晴川閣面江右側的“敦本堂碑”

2003年,漢口發現一隻刻有“敦本堂”三字的鼓腹形木桶

漢口,曾在二十世紀初被賦予“東方芝加哥”的美譽,是當時絕無僅有的與大上海齊名的華中商業都市,一度代表著中國城市發展的方向與希望。在商業之外,城市資本精神的萌芽、社區的自覺治理以及公益慈善事業的繁榮都使得這座城市在清末呈現出欣欣向榮的景象。

美國著名漢學家羅威廉(William T. Rowe)用《漢口:一個中國城市的衝突和社區(1796-1895)》一書,詳細描述了公益慈善事業在這座城市中的起源及發展,為我們展現出清末武漢地區慈善事業國退民進、民辦官助、社會廣泛參與的良性發展態勢,細節上與美國十八、十九世紀時期的情況高度類似。

善堂:從官辦到民營

善堂是我國傳統的民間慈善組織,明朝末年,江南一些地區最先出現了善會、同善會,清以後,發展出了善堂(詳見本報2749期第16版《善堂善會:構建近代市民社會》一文)。按羅威廉介紹,1823年,漢陽縣建起了第一個善堂,“到1895年左右這個城市已有30多家新式善堂”,“漢口的每一個街區都建立了善堂,在居民密集的某些街區,如存仁巷和仁里巷,還有不止一個善堂”。善堂主要為城市社區提供公益服務,包括救生、喪葬、消防、施粥、醫療衛生等,涵括現代慈善的大部分救助內容。

從羅威廉的考察來看,清末的慈善發展經歷了一個由政府福利産品向民間主導事業的轉換過程。清政府曾把社會福利事業作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尤其是救災賑災、維護社會穩定,通過建立倉儲制度、社倉制度穩定糧價,並在大災時給災民發放一定的救濟。清政府要求地方均要建立普濟堂,按照《大清律例》:知縣向所有“鰥寡孤獨、貧弱無依者”提供足夠的“撫育與保護”,並規定,對於沒有履行這一職責的知縣,處以杖六十的刑罰。此外,還有育嬰堂、公善局等,其中育嬰堂據稱還是康熙皇帝親自下詔要求創辦的。這些官辦慈善組織由政府倡導,但依靠民間仕商的捐款生存,政府僅有少量撥款。

但到了十九世紀中葉的太平天國時期,此類機構大多“被其他機構所取代,停止了運營”。此時,隨著大清帝國的衰落,東南地區城市工商業進一步發展,市民自治精神崛起,因此漢口的民間慈善呈現繁榮景象,由同鄉會和鹽商、茶商等地方精英捐資設立的善堂建立了起來。當然,這些善堂也得到了政府的認可和支援,但完全由民間自治,由以捐資人為主建立的管理委員會“堂董”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由專業的慈善管理人“司事”履行日常管理職責。官府有參與審核善堂賬目的權力,而善堂也必須向社會公佈賬目,但“大多數情況下,官吏無權過問,善堂擁有完全的自行權力”。“到光緒初年,善堂已成為鄰里自助的中心。大部分善堂都提供多方面的救濟服務,不僅包括義葬,也包括分發冬衣、熱湯、糧食和稀粥,許多善堂還附設有水龍局(救火隊),善堂也逐步進入到提供醫藥服務的領域”。

敦本堂:第一家民間救援組織

羅威廉還在書中對漢口第一家善堂——敦本堂作了詳細介紹,其模式與今日的藍天救援隊非常類似。這個純由民間發起並運作的水上救援組織,在漢口的救援及慈善事業中發揮了巨大影響——在最初成立的16年間共營救了4132名落水者,打撈了近7000具屍體。

據羅威廉考證,長江的水面救援機構最初也是由官府建立,到1750年,全國共有268個救生機構,其中67個在湖北。但時至清末,這種由政府官員掌管的機構已飽受詬病,時任湖廣總督周天爵認為:“衙門職役疏懶成性,不理其事,遂致救生之務,幾成具文,聊勝於無而已。”

由於官府的機構不作為,民間的救援機構應運而生。1820年,兩淮鹽商包氏開始嘗試創制,並由揚州商人胡曉嵐牽頭集資。他們取得漢陽知府的支援,設置船局作為救生會所,于1823年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制定敦本堂章程,並獲漢陽府及湖北省府“立案”,還獲得了免於捐稅的許可。敦本堂設立後,購置了四艘船,在漢陽城外晴川閣附近開始運營,後來還在武昌城外設立分支機構。該機構的章程明確了諸多事項,包括對救生船夫的行為規範,激勵和約束政策,救火落水者有獎,惡劣天氣救人者有獎,對僱員的不法行為也有罰則。

這個完全由民間主導的救援機構得到了民眾稱讚,其模式也得到了官府的肯定。周天爵認為:“善堂以助人救人為務,故管理之責甚重。若以其責委諸衙役無賴之徒,終必貽害無窮。惟士紳願受委親承其事,督其責,方可濟事。若此,則善舉非必出於官,民即自成之。”

民間公益的可持續模式

漢口善堂的籌資及經營運轉模式也有很多值得今人學習的地方,它很類似于美國的基金會。漢口善堂的籌資,主要依靠地方有影響和品行好的仕商倡導並帶頭認捐,並擔任堂董,提供持續的捐助,還有眾多的捐贈人成為“堂友”,捐贈既有自願的主動捐贈,也有標準化的捐納單,指定所屬社區散戶或居民按照統一的標準捐贈。

漢口善堂一個特別嘉許的投資增值模式是房地産捐贈和投資不動産增值。漢口的善堂大多有一定數量的永久性捐獻的地産,一些善堂設立時用一部分資金作為運營建設費用,一部分用於購置田地和房産,然後用房租和地租收入維持後續運轉。如敦本堂在漢口黃陂街與河街鄰近三官廟的地方擁有一片商鋪區,並將它們出租;如漢口的第三座善堂自新堂,在漢口、漢陽擁有八塊地産、六家店舖、兩個倉庫和六大塊稻田。這些善堂更從不動産獲得收益用於公益事業,如敦本堂每年從不動産租金中受益銀3000多兩,自新堂每年僅從田地租金中收租銀34.7兩,正米14.4擔。而官府對於善堂的財産、契稅都給予優先保護待遇。

漢口商人捐贈設立的助學組織培文堂和培芹堂,更可稱得上是中國最早的類似于美國基金會的組織,它們主要資助湖北生員參加省試和京試的差旅和試卷等費用。這兩家助學組織把通過捐贈獲得的基金,一部分用於當期的資助,一部分存入典當行獲取利息用於資助,一部分購買土地商鋪並在土地上蓋房,用租金和商鋪收入的一部分用於資助,富餘部分再投入典當行獲取利息。可見,清末慈善組織投資理財的理念很強,那時的民眾似乎也不像今人見不得慈善和商業投資沾邊。

社會監督的出現

清末漢口的慈善與我們今天一樣,也因貪腐、透明度不夠而常受公眾、媒體的質疑和批評。因此,善堂的治理,除了依靠堂董和章程的自治約束外,也需由官府的司法調查、監督懲處等法律手段來進行。

太平天國之後,一些善堂出現“首事”利用出租房産謀取私利現象,敦本堂“其首事也不斷指責它越來越腐敗,並牟取暴利。更糟糕的是三個善堂的管理者長期不睦而且分割從前所接受的捐贈財産並恢復其所有權的工作也非常困難”,以致于當地精英給《申報》寫信,最後導致了漢陽知府嚴舫的介入。嚴舫解除了漢口自新堂首事的職位,重新委派了負責人,並出臺了一項制度——每月都要到同知衙門審查賬目,每年都要有一個由當地商人、成員不斷更換的小組清查賬目。這個小組完成修訂了三個善堂的公款賬簿,並在1884年對外公佈。通過整頓,不僅這三個老善堂重新贏得信任獲得新的捐贈、業務得到拓展,而且帶來了漢口新一輪的善堂發展,數量增加到30多家。

官府在監管的同時,還購買善堂的服務來表示支援。如通過善堂網路發放賑濟災民的糧食,利用善堂建立“冬防”體系,給善堂開設的粥場一定費用補貼等,漢口本地政府甚至還用新式商稅資助敦本堂、濟生堂等救生機構。而地方官員向善堂的捐贈也很好地起到了示範帶頭作用。為鼓勵士商捐贈,清政府甚至授予大額捐贈人以名譽官職的榮譽。

羅威廉的學術考據做得非常嚴謹,通過他的筆墨,我們不但能了解到清末民間慈善的興起和繁榮,也能從中汲取中國本土慈善事業發展的經驗和教訓。

責任編輯: 沈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