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
新修訂的環保法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理念、原則和制度都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公益訴訟等新的制度。針對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環境保護法一方面賦予環境保護部門更多的執法許可權,同時也大幅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比如實施按日計罰、行政強制措施等。
從本期開始,我們將推出“聚焦新環保法”系列,為讀者介紹新環境保護法中的新亮點、新規定。
——編 者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眼下,環保儼然成為一種時尚。有人用可長期使用的帆布包買菜,有人騎自行車出行,還有人成為熱心的環保志願者。然而,在生活中,我們也不難發現另外一些人,他們開著長明燈、用著長流水,駕著大排量的豪華車,喝的都是瓶裝水,喝完水的瓶子隨手丟棄。
環境保護到底是誰的責任?有人認為,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應該是政府和企業的事情,公民個人對環境的影響有限,不該也不能把環保的重任扛上肩。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並不少,有些人一邊指責企業不環保、政府不負責,一邊卻做著與環保相悖的事情。
實際上,公眾個人的生活方式對環境的影響遠比想像的要重要得多。有統計數據顯示,現在北京每天産生的生活垃圾是1.8萬噸,相當於1.8萬輛小汽車,這些生活垃圾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對水、土壤等造成嚴重污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説:“如果環境保護不從每個人做起,是沒有出路的。”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公眾參與寫入其中,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然而,其中諸多規定都很原則,並沒有對相應的法律義務作出詳細規定。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表示,基於我國現實情況,在法律中規定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義務也應循序漸進:“一開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義務不宜規定得太細,應當把重點放在提高公眾環保意識、提倡自覺履行義務等方面。到一定階段後,公眾的環保意識提高了,違反環保義務的行為也越來越少了,這時候法律再出臺細化的、強制性的規定,才能體現出較好的立法效果。”
儘管新修訂的環保法只是將公眾參與定位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以宣傳、教育、自覺履行義務為主,但這依然得到了專家和社會公眾的廣泛稱讚。我國有13億人口,如果每個人連起碼的環保意識都沒有,那結果將是災難性的。如今,全民環保已經寫入法律,那麼從法律實施之日起,公民個人生活方式的轉變,減少生活中廢物的産生將不再僅僅是公民的自願行為,而是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生活垃圾不分類,今後或將涉嫌違法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公眾的環保義務作了比較多的規定,體現了全民參與環保的基本理念。”全程參與此次環保法修訂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説,新環保法從幾個方面體現了全民環保的理念,“首先,明確了公民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其次,增加了要求公民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要求公民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做好實施環境保護措施,要求公民對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等具體條款,這些都是公眾參與環保的具體形式。”
垃圾分類,在很多城市都已推廣多年,有的還建立了相應設施,然而效果甚微。“我把垃圾分好類,扔到小區對應的垃圾桶裏,可環衛車一來,不同垃圾桶的垃圾又全都被倒在一起,分類的意義何在?”北京市民吳先生説,這打擊了他堅持垃圾分類的信心。
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對垃圾分類作出明確規定,公民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儘管規定較為原則,但一些專家將其視為推動建立垃圾分類制度的積極信號。
“我國許多城市的垃圾分類做得不夠好,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硬性的、強制性的規定,很多都是建議性的規定。而國外的法律相對要嚴格得多。”環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賈峰表示,新環保法明確了垃圾分類的基本原則,為後續環保法律法規細則出臺指明瞭方向。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産業研究所所長傅濤則表示,環境保護法是環境領域內的基本法,規定的都是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至於具體到垃圾分類這樣的實際問題應當如何操作,還需要另外的專門法律來解決。
“新環保法規定了公民有對垃圾進行分類的義務,這就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全國人大代表、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青説,“新環保法要到2015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在此之前還有許多配套法律法規要跟進。在垃圾分類的問題上,應該通過單行法、配套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把垃圾處理的原則、理念和制度規定得更細化、實施得更好,並利用環保法的契機進行宣傳和推動。”
公眾參與監督,是提升環境管理水準的必由之路
甘肅蘭州水污染事件、廣東茂名PX事件、多地持續出現的霧霾天氣……近年來,一樁樁環境事件不斷敲擊著社會公眾脆弱的神經,環境事件也因此屢屢演變成街頭抗議。有人認為,這是公眾對環境問題太過敏感,小題大做。環保志願者馬軍表示,這些事件的背後既有公眾缺少環保知識的原因,也有政府在環境決策和管理中,公眾不能知情的問題。
新環保法專章規定了資訊公開制度,明確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資訊、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使我們的環境立法趨向於與國際接軌。”馬軍説,公眾參與、資訊公開的規定對於保障公眾在環境方面的權利至關重要。無論是環保黑名單的建立,還是要求環評報告書全文公開,對於公眾及時獲取環境資訊、開展對排污企業的有效監督都是利好消息,“同時,對於政府提升環境決策、環境管理的品質也十分必要。”
公眾參與環保監督顯然並不僅僅是對政府環保部門的監督,還包括對企業等的監督。針對環境污染往往比較隱蔽、發現難、取證難等特點,新環保法對公民舉報也作出詳細規定,明確規定公民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發現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都有權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李克強總理曾指出,基本的環境品質是一種公共産品,是政府必須確保的公共服務。環境既然具有公共産品的屬性,那麼公民就有權要求獲得良好的生活環境。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司長別濤表示:“回應公眾對環境資訊的關注是政府的義務,可以公開的環境資訊理應由大家共同討論,才能在基於科學認識的基礎上達成最大共識。我們既要保護環境,還要推動發展,這就是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