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確立國家親權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並以此作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理論基礎與指導思想
按照對未成年人生存空間的判斷,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保護體系劃分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編織了一張未成年人保護網。然而,這部法律實施20多年來,社會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長空間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網路時代和陌生人社會的到來,使未成年人的活動空間大為拓展,也對未成年人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
空間的擴展首先表現為網際網路對未成年人生活空間的介入。尤其是新媒體的興起,讓父母、老師和孩子生疏起來。以前,父母只需要“偷偷”看一眼孩子的日記本,老師只需要找學生談談心或者安插幾個“耳目”,大體就可以掌握孩子的行為規律乃至內心世界。但是,現在的微網志、微信等新媒體工具,孩子們總能熟練自如,大人們卻常常不明就裏,導致了成人社會的焦慮。
這種焦慮並非空穴來風。有關未成年人涉網路犯罪,或者網際網路上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經屢見不鮮。今天的孩子在網上接觸色情、暴力、恐怖等各種不良內容並非難事。以前,很多父母會説不回家的孩子“難管”,但現在他們發現天天宅在家裏上網的孩子也面臨風險,網路虛擬世界對未成年人心理和人格的影響,已經超越了傳統的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以前,父母、老師會希望,在社會與孩子之間建立起防火牆,把未成年人的活動範圍主要限定在特定區域與人群的社區中。然而,今天的成年人發現,即使是社區也充滿著種種誘惑和風險。
對比這樣的改變,未成年人保護法所構建的保護體系顯得過於宏觀,需要將網路虛擬空間和社區等納入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的範疇,並進行頂層設計與系統完善。借鑒先進理念,我國有必要確立國家親權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並以此作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理論基礎與指導思想。
國家親權原則被稱為兒童福利制度的重要理論基礎。按照這一原則,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國家親權高於父母親權,強調的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國家責任。例如,對於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父母,國家有權力也有責任進行干預,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重建監護關係。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未成年人保護基本原則,要求“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除此之外,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還應包括專業的法規、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員、專業的程式以及專業的方法。這五大內容強調的不僅僅是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的專門化,更強調的是其專業化。實現這兩大原則、五個專業要求,需要的不僅僅是人財物的優先投入,更是一個“用心”的過程。
(作者為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