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余家社會組織可提環保公益訴訟
發佈時間: 2014-04-25 10:28:57 |來源:新京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4月11日,蘭州市西固區,居民們排隊打水。當日,蘭州市發生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 新華社發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了“史上最嚴格”的環保法修訂案。新環保法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
其中,備受關注的環保公益訴訟主體也在有限放開,“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表示,目前國內符合上述條件的社會組織有300家左右。有環境法學專家表示,接下來最關鍵的,就在於法院如何“接招”了。
而在實踐層面,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內的社會組織,面臨立案難等的現實問題。輿論期待,修改的環保法能為艱難前行環境公益訴訟,提供新的動力。
訴訟資格
300家左右社會組織可提訴訟
在環保法修訂中,備受社會關注的環保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也經歷幾次調整修改。
2012年8月,一審時,“公益訴訟”未列入。2013年6月,二審稿規定,“公益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
2013年10月,三審稿限定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2014年4月,四審稿擴大到“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表示,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放開,是這次環保法修訂中最大的亮點之一。
常紀文表示,目前全國5年以上沒有違法記錄,市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環保組織國內有300家左右。“新環保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後,預計環境訴訟的規模會增大。”
以蘭州水污染事件為例,常紀文表示,用戶和自來水廠之間是合約關係,可以通過合同違約等方式提起訴訟。新環保法只將公益主體視為社會組織,而非個人,也有其考慮。因為如果一下子放開到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數量會很多,很多行政機關不可能有時間進行環境管理,“都跑到法庭當被告去了”。
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傑表示,“環境公益訴訟特點就是專業性比較強,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證據。”
袁傑解釋説,“這要求起訴主體對環境問題比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訴訟能力,要有比較好的社會公信力,或者説宗旨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要致力於公益性活動,不牟取經濟利益的社會組織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借鑒了國際慣例,公益訴訟作為一項新制度,需要不斷探索完善。”
訴訟遭遇
一年提8起訴訟均未能立案
法律認可了公益訴訟後的第一年,全國全年公益訴訟受理的案件反而降到了零。
去年,馬勇走南闖北,但很鬱悶。他是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
中華環保聯合會隸屬於環保部,曾打過一些勝訴或成功調解的公益訴訟案件,是目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的主力軍。
2013年是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的新民訴法實施第一年。這一年,馬勇和他的同事們在全國各地一共提起8起公益訴訟。一些被告不乏“大老虎”,如導致土壤污染的中石油吉林松原採氣廠。
但8起訴訟均未能立案。法律認可了公益訴訟後的第一年,全國全年公益訴訟受理的案件反而降到了零。這讓馬勇很不解,“原來無法可依時還能立案,現在有法可依了,反而立不了了。”
“零記錄”在今年被打破。中華環保聯合會兩起新的公益訴訟案件得到受理。其中,一起高速公路噪聲污染案件本月在無錫市中院環保法庭被立案,另一起案件則在普通法庭得到受理。
馬勇説,“現在更關注的並非主體資格,而是更重要的程式問題,如怎麼舉證、怎麼繳納訴訟費、是否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賠償金歸屬誰等一系列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學家王燦發表示,新環保法通過後,新民訴法就公益訴訟程式問題的司法解釋也會出臺,目前最大阻力還在法院。“公益訴訟,要麼告行政機關,要麼告污染企業,兩個都不好對付,法院怕惹麻煩,這才是根子。”
昨日通過的環保法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環保訴訟,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訴訟需求
蘭州水污染引發訴訟熱
“蘭州公益訴訟”群很快便活躍起來,公益人士想儘快發揮NGO的作用,發起公益訴訟。
蘭州爆發水污染事件後的第二天,馮永鋒手機裏的上百個微信群又新增一個:“蘭州公益訴訟”。被拉入群的,有民間環保、公益組織成員,也有律師、專家。馮永鋒是三家環保組織的志願者。
“現在很多人都説要幹這個(公益訴訟),我們也在尋找好的機會。”馮永鋒説。
而針對蘭州水污染的公益訴訟嘗試,逐漸顯得專業起來。最初,5名蘭州居民起訴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因個人未具備公益訴訟資格,而其又是直接權益受侵害的消費者,被法院拒絕。此後,蘭州一名律師以公民身份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水務公司提供近一年來水質檢測的真實數據。4月21日,蘭州19名市民請消協介入,對供水企業提起公益訴訟。
“這兩年我最重要的心得,那就是法律。幾乎所有的環境污染案例都可以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馮永鋒説,
過去的一年,馮永鋒去過七八次各地法院立案庭遞交材料,而他的同事及合作的律師們,登門法院的次數就更多了,其中不少起訴直接針對地方環保或林業部門。
草根組織
渴望獲得公益訴訟資格
4月22日,在環保法修訂草案第四次審議時,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發出呼籲信,希望擴大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自然之友”是目前少數正在從事環境公益訴訟實踐的草根環保組織之一,在北京市朝陽區註冊。而不少在北京活躍的環保組織,如“自然之友”、“公共環境研究中心”等,都在區一級民政部門登記。
2011年,“自然之友”將導致鉻渣污染的雲南曲靖陸良化工告上法庭,以公益訴訟之名索賠千萬元環境賠償費, 因為此時尚未有法律限定起訴資格,起訴被受理。“自然之友”成為目前唯一一個公益訴訟成功立案的草根民間組織。
案件至今沒有結果。去年年底,即將實現的調解突然破裂,原被告重新走上法庭,“自然之友”面對的是數百萬元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和評估費用。
“自然之友”公眾參與項目協調員葛楓並未覺得鉻渣案成了負擔。她説,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需要大量的實戰案例才可以摸索出經驗。
去年7月,“自然之友”聯合其他民間環保組織,提起多起公益訴訟。結果在他們預料之中:至今法院都未受理,甚至沒有一個法院給出書面裁定或口頭回復。
現在,這些組織是否有了訴訟資格?對法律的規定,“自然之友”表示“還是沒有考慮到直轄市這一特殊情況,希望後續司法解釋能夠做出説明。”
“即使沒有資格,我們也會去試,並不是放開後我們才有事可做的。”馮永鋒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剛參與了《河北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條例》的立法討論。常紀文介紹,該條例也和新環保法銜接,加入了公益訴訟。“現在還是公益訴訟的‘寒冬’,但它的‘春天’快來了。”
■ 相關法條
環保公益訴訟主體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
“公益訴訟主體”變化
●2012年8月 一審
“公益訴訟”未列入。
●2013年6月 二審
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
●2013年10月 三審
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按此規定,有十多家社會組織可能符合要求,但只有中華環保聯合會曾做過環境公益訴訟。
●2014年4月 四審
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新聞
新聞熱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