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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範圍或擴大 草根組織或被排除

聯盟中國union.china.com.cn 時間: 2014-04-17 來源: 北京青年報  作者:鄒春霞

環保法修訂草案下周將進行四審。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四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或將擴圍至地市級環保社團。此前,對公共環境權益受到侵害,誰有資格提起訴訟一直頗有爭議。

地市級環保社團或有主體資格

自2012年8月至今,新環保法草案已歷經三次審議。4月21日至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環保法修訂草案四審。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陸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曾表示,新環境保護法“今年推出的概率較大”。

根據現行立法法,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經常委會三次審議後表決,但爭議的存在讓環保法修訂草案進入四審。其中最大的是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之爭。

北青報記者從上述權威人士處得知,相比三審稿,四審稿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範圍,“地級市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就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信譽良好”兩個條件則保持不變。

三審稿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表述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與之相比,四審稿將“全國性社會組織”擴大至“社會團體”,此外,將門檻從“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降低為“地市級民政部門登記”。

環保公益訴訟主體飽受爭議

一位環保人士透露:環保部一直鼓勵放開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經過部門博弈,最後在二審稿、三審稿中都對公益訴訟進行限制。

2011年,環保法正式進入修訂計劃,環保部提交的建議稿提出,“經依法登記的環境保護社會團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民間環保組織是主體之一。

但2012年8月,環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時,與“環境公益訴訟”有關的條款並未出現。

2013年6月,環保法草案二審。“環境公益訴訟”條款回歸,主體卻變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隨後,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範圍過窄的呼聲驟起。

2013年10月,“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出現在環保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中。有專家甚至直言:“從(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範圍來講,三審稿比二審稿收得更緊”。

上述人士表示,二審稿“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地方省級聯合會”,是因誤會環保聯合會職能,以為類似消協。他還透露:環保部統計過,按照三審稿的要求,民政部登記的全國環保組織就24家,刨去植樹造林等不相關的,剩下的就是環保部下屬的,如環保基金會等,但只有環保聯合會會去提起訴訟。

草根環保組織或仍被排除在外

雖然四審稿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範圍相比三審稿擴大,但上述權威人士仍建議:用“社會組織”代替“社會團體”,“這樣範圍更寬泛一些”。

根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資料,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只是其中的一類。由“全國性社會組織”轉為“社會團體”,將地市級環保組織納入主體資格範圍的同時,也提高了“門檻”。

上述權威人士認為,“社會團體”的概念排除了基金會、民辦非企業組織,很多草根環保組織可能仍被排除在外。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目前的環保社會團體主要以官辦為主,民間環保組織很少能登記為“社會團體”。

馬勇説:“註冊成為社團審批比較嚴,需要挂靠機關才能成立。目前,全國一級社團,需要在民政部登記之外,找部級的機關挂靠,而在地方層面,環保社團也需要在本級民政部門登記後,挂靠地方機關。”他表示,現有的民間環保組織仍主要以民辦非企業組織的形式存在。

責任編輯: 沈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