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一審

發佈時間: 2018-03-30 15:08:54 |來源:新京報 | 作者:李玉坤 郭超 |責任編輯: 曹洋

 


昨天,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一審。條例草案從生産銷售、登記、使用等環節對電動自行車進行全方位管控。此外,條例草案明確提出,北京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今後,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將納入銷售目錄進行公示,電動自行車須登記掛牌方可上路,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將面臨500元罰款。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李富瑩介紹,北京的電動自行車絕大部分由外地生産流入,北京對生産環節無法有效監管,銷售環節又存在監管職責不清、監管措施權威性不夠等問題,導致源頭管理不力,不少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流入社會。據有關行業協會統計,北京超標電動自行車已達300多萬輛,佔到電動自行車總數的80%。這些車輛速度快、重量大、制動性能不穩定,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登記】

超標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

草案提出,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掛牌上路的政策。規定電動自行車以及依法應當登記的其他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在取得北京市非機動車行駛證、號牌後,方可上路行駛。

登記時需要攜帶4類材料:登記申請表、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憑證或者車輛合法來源的其他證明、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條例草案提到,非機動車行駛證、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逐步實施網上業務受理服務,方便市民辦理登記業務。

條例草案特別提到,北京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不過,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條例草案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承諾因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辦理登記的,為購買人辦理退換貨。

【銷售】

電動自行車將設産品目錄

條例草案規定北京將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産品銷售目錄公示,對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市民可以放心購買。同時要求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將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和列入北京産品公示目錄的有關資訊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為了方便市民辦理登記,規定北京對公示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推行帶牌銷售,銷售者銷售電動自行車時可以當場為購買人辦理登記,購車人則不需另行辦理,具體辦法將向社會公佈。

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條例草案規定,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銷管、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對於已售出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工商部門可以責令銷售者召回。

與此同時,針對網購買車的消費者,草案規定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對銷售者實行實名登記,明確銷售責任並採取措施確保通過平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

【超標車】

不達標非機動車上路將被收繳

條例草案規定,對於駕駛拼裝、改裝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將對車輛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500元罰款。

草案提到,北京對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3年。過渡期期間,車輛所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為車輛懸挂臨時標識;未懸挂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過渡期滿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對於過渡期內未懸挂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予以收繳的處罰規定,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未放置標識等情況的處理方式,修改為:“未懸挂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扣留,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標識,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標識的,應當及時退還車輛。”

【管理】

電動自行車禁在樓道充電

很多人關心,電動自行車是否可以載人。

條例草案提出,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在駕駛員座位後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不得搭載年滿1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對於違反該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同時,條例沒有強制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頭盔,用的是“鼓勵”。條例草案提到,北京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下兒童的,鼓勵為兒童佩戴安全頭盔。

鋻於電動自行車使用二手電池引發火災情形,條例草案規定電動自行車禁止加裝蓄電池或者改裝、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蓄電池。與此同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等區域為車充電的,由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車輛管理】

電動四輪車

應按機動車進行管理

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陳永解釋説,此次條例草案中規定的“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畜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此外,按照法制統一原則,北京非機動車立法調整範圍應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對於社會反映較多的電動摩托車(含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應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

共用單車

押金擬設專用賬戶

據不完全統計,北京共用單車投放數量已達220多萬輛。對於共用單車押金難退問題,草案中擬要求租賃經營企業,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將押金存放在北京開立的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

快遞用車

另行制定管理措施

針對快遞、外賣行業常用的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以及電動摩托車,條例草案明確了其機動車的屬性,並規定按照國家和北京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與此同時,根據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意見,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措施將由市政府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另行制定。

平衡車

違規上路擬最高罰50元

針對目前不少上班族選擇獨輪車、自平衡車作為代步工具上路的問題,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且違反此項規定的,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李玉坤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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