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公開性侵罪犯資訊設置行業禁入 法學專家解析

發佈時間: 2017-12-19 10:27:08 |來源:法制日報 | 李豪 |責任編輯: 曹洋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名涉嫌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刑事判決生效後,將通過司法機關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網志等渠道公開這4名犯罪人員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案由等,並對他們設置行業禁入。

這一舉措引起廣泛關注。有人為此叫好,認為可以起到威懾作用,更好地預防犯罪;也有人擔憂犯罪人員在服刑期滿後難以順利回歸社會,可能激起其報復心理。

多位來自基層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和法學專家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公開犯罪人員資訊、設置行業禁入是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和保護犯罪人員權利之間作出的“不得已的正義”選擇,對於地方探索試點應持鼓勵態度。

堅持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根據淮陰區委政法委、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9家單位發佈的《關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及資訊公開》規定,除作案時不滿18周歲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等情形,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嚴重刑事犯罪人員,自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都將被公開個人資訊。

淮陰區人民檢察院近3年審查起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數據顯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現熟人犯罪比例高、有性犯罪前科的再犯率高、受害人被侵害次數多時間長等特點。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支援淮陰這一做法。他説:“性侵兒童是最卑劣的罪惡,我國預防和打擊性侵兒童犯罪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尚不完善,在國家法律作出重大改革之前,司法個案以及具體制度的試點都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從口號變成實踐,值得總結借鑒。”

記者了解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及資訊公開在江蘇省尚屬首次,但在全國範圍內,已有多個地區曾探索類似做法。去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牽頭出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資訊公開實施辦法》。今年8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啟動全國首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限制從業機制。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陶陽認為,當前,犯罪人員個人資訊公開比裁判文書網路公開的力度更大,接觸到這部分資訊的人更多。單獨把犯罪人員的個人資訊進行公開,對個人聲譽和隱私有一定影響,不利於犯罪人員刑滿釋放後回歸社會。

在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畢玉謙看來,公開犯罪人員個人資訊不可避免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但考慮到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尤其是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如果能夠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這種做法並無不可。

平衡受害者加害人權利

近年來,各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屢見報端。相關調研報告顯示,性侵害犯罪重犯率高,犯罪人員中易與孩子接觸者佔比較高。

基於此,今年8月25日,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啟動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限制從業機制,公檢法等職能部門收集轄區內近5年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建立黑名單資訊庫。轄區內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招聘時,區教育局、民政局、衛計委等主管單位在資訊庫中進行查詢比對。

閔行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楊珍介紹説,截至目前,共查詢比對審核過30余人,年底會對新入職人員和在職存量人員進行大批量排查。

楊珍告訴記者,限制從業主要是為了前置保護關口,對有前科的人起到震懾作用,構建起“防火牆”,預防犯罪發生。

據了解,閔行區的資訊公開不是對公眾公開,而是對相關主管部門、相關行業領域公開。陶陽比較贊同這一做法,認為從職業的特殊聯繫考慮對特定職業進行約束,比向全社會公開犯罪人員資訊更加合理。

姚建龍也認為,閔行區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機制比較穩妥,沒有把落腳點放在公開有性犯罪前科人員身份資訊這一容易産生爭議的敏感點上,而是選擇建立涉性侵違法犯罪人員資訊庫以及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職業的從業禁止上,回避了一些爭議;法律依據和法理依據也較紮實,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明確規定了從業禁止制度,刑法第100條也有前科報告的相關規定。

2016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錢某因猥褻學生,被閔行區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禁止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類從業禁止案件。

楊珍告訴記者:“這屬於個案上的探索,適用刑法修正案(九),有明確的時間界限。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限制從業機制屬於在行業準入方面建立起預防性機制,沒有時間限制。”

建立性犯罪人員數據庫

從全球來看,在性侵害犯罪上,已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相關的公開制度。如美國有梅根法案、傑西卡法案,英國有莎拉法案,南韓設置了“性犯罪公佈欄”……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出臺《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對‘老賴’都能下此重手,可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員何以如此寬容?”姚建龍認為,地方探索是少年司法改革的突破,下一步可以參照國家對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的做法,建立性犯罪人員動態管控數據庫,由公安司法機關對數據庫進行特別管理,在犯罪人員居住的社區以及單位等進行公告,同時建立完善與未成年人相關職業的從業禁止制度。

那麼,這種做法是否可以推廣至其他類型的罪犯呢?

專家們普遍認為,應根據犯罪行為的特徵區別對待,評估公開資訊是否能起到犯罪預防作用。對於虐待兒童、拐賣等犯罪的慣犯、累犯,可以嘗試公開其資訊,鼓勵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先行探索。

陶陽認為,設置職業禁入需要看犯罪人員是否利用了職務之便,如果並未與職業相關,做職業禁止不是很合理。例如證券從業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會設置職業禁入。此外,應該規定時限,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行業禁止為3年到5年,地方需要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和實際情節輕重作出規定。

專家們認為,兩至3年後,根據地方實施效果,不斷完善規則和制度細節,可視情況決定是否推廣。


新聞熱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