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省會城市民政資訊公開情況:存標準不明確等問題

發佈時間: 2017-12-08 14:17:17 |來源:法制日報 | 萬靜 |責任編輯: 曹洋

 

中國社會科學院今天發佈《中國地方法治發展報告(2017)》(《地方法治藍皮書》)。藍皮書中的《民政資訊公開調研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對我國27個省會城市的民政資訊公開情況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民政資訊公開存在公開標準不明確、公開指南不完善、公開不能持續進行等問題。例如,社會低保資訊就存在未實現常態化公開的問題。

民政資訊公開標準不明

為分析當前民政資訊公開的狀況,報告項目組選取了和群眾生活聯繫最為緊密、公關普遍比較關注且涉及公開工作較多的社會救助、社會組織管理、慈善、救災捐贈、社會福利、社會事務6項民政業務進行考察。

項目組于2017年6月1日開始,截止到2017年8月1日,主要針對全國27個省會城市的民政部門門戶網站及相關網站群公開民政資訊的情況進行觀察,重點考察2016年以來發佈的政府資訊並作出分析。

項目組調研發現,多項民政業務規範僅對公開事項作出了籠統規定,如《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導致各地落實情況五花八門,公開主體、形式、範圍、時間等都具有較大差異,不少公開內容也過於簡單。

資訊公開的標準決定著公開的品質和效果,唯有將公開主體、公開形式、公開時間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才能有效指引行政機關,減少相互推諉,督促責任主體儘快履責。

救助資訊公開缺乏指導

針對困難群體實施社會救助是政府調整社會資源,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報告調查發現,從整體來看,各省會城市民政部門公開救助資訊情況良好,各項救助資訊均未公開的只有6家,佔22.22%;未公開低保標準的只有4家,佔14.81%;未公開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有7家,佔25.93%。但是社會救助資訊的公開缺乏必要的指導。

由於《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沒有詳細規定由誰來公開救助資訊,公開哪些救助資訊、什麼時間公開救助資訊,民政部也未出臺相關意見進行細化,導致各地區公開各項救助資訊的頻率、內容差別較大,各地區公開程度參差不齊。

例如,杭州市、南寧市、海口市是按月公開特困人員供養情況,銀川市、西安市等是按季度公開,烏魯木齊市是半年公開一次,而廣州市則是按年度進行公開。又如,南寧市是將各區低保人數、資金支出情況等集中進行公開,而大部分地區只公開全市的總人數和總支出。公開頻率、內容的不同會極大地影響公開效果,為保證群眾能及時獲取相關資訊、及時監督政府行為,民政部應當出臺必要的指導文件,明確公開頻率及公開內容。

公開混亂未實現常態化

各民政局應當按照確定的時間間隔常態化公開救助資訊,但項目組調研發現,多家單位未實現常態化公開,不少資訊公開得十分混亂。例如,南寧市民政局公開的2017年1月、3月、4月的低保資訊上網時間均為2017年6月9日;福州市民政局在公佈了2017年1月和2月的農村低保資訊之後,直到7月才公開了6月份的農村低保資訊,中間的3個月資訊均未顯示。

另外,資訊發佈也較滯後。例如,鄭州市民政局2017年4月14日才公開了2016年第四季度的社會救助資訊,時間間隔了整整一個季度,長時間的滯後很可能會降低政府資訊的可信度。

缺少救災款物使用披露

對於救災捐贈資訊公開情況,項目組調研發現,不少民政局會將募集到的救災救助款物數額及時主動對公眾公開,但是往往沒有後續款物的具體分配使用情況。管好用好救災救助款物,既關係群眾的切身利益,也關係黨和政府的形象,要確保款項使用的廉潔性,取得人民群眾的信任,保證款物分配的公平、公正,就要及時將款物管理使用、分配發放情況對外公開。

救災捐贈、募捐活動、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等資訊是人民群眾普遍比較關心、關注的內容,行政機關應當儘量保證此類資訊能夠在一定時間段內保留在網頁上相對明顯的位置,避免發佈在時效性較強、更新較為頻繁的新聞動態類欄目中,讓公眾能較為容易地獲取。但是,調研結果顯示,多數民政部門都採用新聞形式公開捐贈資訊,導致資訊很快淹沒在不斷涌現的各類資訊中,影響實際的公開效果。

社會福利申請條件不明

社會福利主要包含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福利,而社會事務主要是指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兒童收養。社會福利等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的公開應當方便群眾辦事,讓群眾少跑冤枉路。

在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要求,除辦事指南明確的條件外,不得自行增加辦事要求。因此,辦事指南中的申請條件及申請材料應當足夠清楚,不宜使用“其他”“等”模糊性表述詞語,保證辦事群眾通過閱讀網站公開的辦事指南資訊就可以明確所需攜帶的材料,以達到“辦事服務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同時也能避免行政機關在辦事過程中利用模糊性表述刁難辦事群眾的行為。

調研還發現,部分民政局公開的辦事指南確實存在一些表述不夠清楚、使用模糊性表達的情況。例如,太原市民政局公開的社會辦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審批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規定中,使用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材料使用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這樣的表述不夠明確具體。(記者萬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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