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滬等8省市試點刑案律師辯護全覆蓋

發佈時間: 2017-10-12 14:26:18 |來源:新京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提出在刑事案件審判階段試點律師辯護全覆蓋。

按照規定,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陜西8個省(直轄市)試點,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自辦法發佈之日起的一年。

對於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出臺的背景,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分析稱,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律師辯護率只有30%左右,這與四中全會以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大改革舉措極不適應,“可以説在沒有律師充分參與辯護的情況下,這兩項改革是難以取得預期效果的。”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貴方也認為,刑事案件直接關係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産,而在一個現代社會中,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因此刑事辯護的全覆蓋可能涉及每個人、每個家庭,從而有助於提高人權保護的數量和品質。

焦點1

通知辯護範圍增至普通程式一二審案件等

除了被告人自己行使辯護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外,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在一些情形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些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困難,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是未成年人等。

昨天發佈的《辦法》的一個突破性規定在於,除了這些特殊情形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也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意味著通知辯護範圍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

此外,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也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李貴方説,從目前來看,律師介入辯護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委託;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四是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託辯護人,又不符合必須法律援助條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社會律師等提供辯護,從而實現刑事辯護的全覆蓋。

焦點2

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將被追責

為確保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落到實處,《辦法》明確規定,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此外,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未履行指派律師等職責,導致被告人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法院作出召開庭前會議、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法院應當依託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及時向辯護律師公開案件的流程資訊。

《辦法》還指出,法院應當重視律師辯護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作出有針對性的分析,説明不予採納的理由。

焦點3

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合理閱卷次數時間

《辦法》規定,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法院應噹噹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説明原因並在無法閱卷的事由消除後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合理的閱卷次數和時間。辯護律師可以帶一至二名律師助理協助閱卷。

在顧永忠看來,推動律師辯護全覆蓋,不只是要提高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率,解決律師辯護“量”的問題,而且要解決律師辯護“質”的問題,因此就要從多方面調動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保障他們確實在刑事辯護中發揮積極作用。

此外,經費問題也一直是制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個重要問題,《辦法》也對此提出了多種解決途徑。

包括第八條規定,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司法行政機關協調財政部門根據律師承辦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勞務費用、服務品質、案件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並及時足額支付。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探索實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擔部分法律援助費用。

■地方經驗

浙江去年為1.9萬被告人指派辯護律師

記者了解到,2016年浙江全省為1.9萬名沒錢請律師、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出庭辯護,辯護率達95.4%,繼續保持全國第一。

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6年三年間,浙江省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共11.4萬件,年增長分別為13.4%、13.5%、18.2%。2017年前三季度,已辦理36247件,增長11.8%。

之所以能有這樣的辯護率和增速,是因為早在2011年,浙江省司法廳就會同省高院出臺文件,將基層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等七種情形列入法院指定辯護的範圍。

此後,相關文件又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法院、檢察院可以商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九種情形。以浙江叔侄案等兩起冤案反思為契機,2014年,浙江又出臺保障律師職業權益的規定。

數據顯示,2016年,浙江法律援助經費投入10723.36萬元,同比增長8.51%,省級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由800萬元增加至1400萬元。

聲音

無論從我國經濟發展水準、公民個人收入、律師資源還是從刑事案件數量和發展趨勢看,當下要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全部實現律師辯護全覆蓋是不可能的,《辦法》確定了先在審判階段開展,這是非常務實的。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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