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作業,“清涼權”你享有了嗎?

發佈時間: 2017-08-16 10:57:44 |來源:新華網 | |責任編輯: 曹洋

 

今年7月以來,我國各地高溫天氣異常“火熱”,多地呈“燒烤模式”,氣象圖“火紅一片”。高溫暴曬考驗人們的體力和意志,戶外露天作業、高溫下勞動,勞動者高溫作業的權益是否得到了應有的保護?用人單位是否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是否得到換班輪休?記者進行了調查。

高溫作業,勞動者權益保護打折扣

炎炎夏日,酷暑難耐,高溫作業容易引發中暑甚至危及生命,法律法規因此對高溫下勞動者權益給予特殊保護。2012年6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高溫下勞動,有獲得高溫津貼、縮短工作時間乃至停工休息等權益。

剛剛過去的7月,全國平均氣溫較常年偏高1.3℃,是我國自1961年以來最熱的7月;全國平均高溫(35℃以上)日數、日最高氣溫,也創下了1961年以來歷史同期的新紀錄。儘管已經立秋,但仍處在“三伏天”,全國不少地方依然處於“燒烤模式”。8月10日,記者在北京街頭采訪了環衛工人、建築工人、快遞小哥。

【環衛工人】

8月10日上午,烈日當空。在石景山區魯谷南路,一位環衛工人正在清理道路上的垃圾。他告訴記者,高溫津貼工資條上有,多少沒記住,防暑降溫飲料也有,天熱了給一瓶冰飲。

談到《辦法》關於“40℃以上室外露天作業應當停工”“37℃以上40℃以下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等勞動保護規定,他説,每天工作8個小時,到點下班,高溫天沒有輪換工作,也沒有減少幹活時間,“執行勞動保護規定,哪兒有那麼嚴?”

【建築工地】

隨後,記者來到北京銀河大街附近一處建築工地。記者一提高溫津貼、換班作業等勞動保護措施,幾名工人直搖頭。他們稱,防暑降溫飲品就是綠豆湯,藥品就是藿香正氣水,誰要感覺中暑了趕快喝點;每天干活從早六點到晚上六點半,只有吃飯時能休息一下。“哪兒敢跟老闆提高溫津貼,要不你別幹了。”讓他們感到欣慰的是,宿舍安裝了空調,“累了一天,晚上能睡個好覺!”

接著,記者來到北京香山南路一處建築工地,門口的保安告訴記者,沒有高溫津貼,也沒有防暑降溫涼飲,三個月都沒有開支了,每天工作12小時,根本談不上增加休息時間。他指著工地門口一個兩平方米大小的崗亭,拍著這個大“鐵皮箱”説,“高溫天氣的時候根本不敢在裏面呆,外面又連個遮陽傘都沒有!”

工地外有幾個工人正在搬運水泥,一位五十多歲王姓工人説:“高溫津貼、防暑降溫飲料、高溫下休息,這些想都別想。我們都是農民工,還能有這個?”工人們介紹,工地等著交工,正在趕施工進度,加班再正常不過了,“跟老闆提高溫休息,可能就沒工打了”。

【快遞小哥】

在北京市蓮石路附近一個居民區,京東送貨的快遞員小張説,公司每個月發放高溫津貼300元,沒有防暑降溫飲料,但每個團隊都有團隊費,公司按每人60元標準憑票報銷,“團隊拿這個購買雪糕等降溫,也可以吃飯”。至於休息,他説每個快遞員每月可休8天,自己一週休一天,公司沒有高溫下停止工作或輪換作業一説,每天從早忙到晚,“休多了就掙不到錢了”。

記者來到西五環外一家單位門口,看到幾家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正在忙著送貨。順豐快遞員説,“高溫津貼每個月有幾十塊錢,降溫飲料沒有,要喝自個兒買。”公司也是每個月休息8天,自己調休,沒有高溫勞動工作休息時間的規定。

六成以上基層打工者沒有高溫津貼

近日,有媒體發佈了全國首份《戶外高溫勞動者調查報告》,針對全國8個城市和地區的建築、環衛、快遞、交警、鐵路巡護、高空作業等行業抽樣調查,調查日期為7月12日至17日,主要調查了戶外工作者職業、工作時長、工作場所溫度、高溫津貼、高溫福利發放等。調查顯示,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35℃及以上)下平均每天在戶外工作6小時以下的佔49%,6-8小時佔30%,8小時以上的佔20%;有超過26%的高溫戶外工作者每月都會出現中暑症狀;對於高溫工作保障的有關規定,絕大多數人了解高溫津貼,近四成人知道強制休息,但有12%的人不清楚高溫津貼和強制休息。

《辦法》第8條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37℃以上、40℃以下時,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35℃以上、37℃以下時,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等。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調查顯示,20%以上的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法定的八小時,主要集中在環衛、快遞、外賣等行業。

有媒體報道,一項針對基層打工者的網路調查顯示,65%的受訪者稱未收到高溫津貼,其中快遞人員比例最高。而工廠操作工、建築工人、裝修隊和保安物業人員中,也只有30%人拿到了高溫津貼。

據《人民日報》報道,6月以來,全國共有604個氣象站日最高氣溫達到“極端事件”監測標準,其中新疆吐魯番(49.0℃)、托克遜(48.8℃)以及陜西旬陽(44.7℃)等139站,日最高氣溫突破歷史極值。7月7日至15日,我國北方出現大範圍持續高溫天氣,南疆、內蒙古西部等地超過40℃。7月中下旬,南方也不甘示弱,重慶江津42.5℃、浙江桐廬42.2℃、安徽霍山42℃,中東部16個省(區、市)有59站的最高氣溫突破歷史極值。

今年,陜西西安異常高熱。據報道,7月20日,45歲的農民工何貴平收工後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7月21日淩晨,另一位40多歲楊姓農民工暈倒送醫後,不幸死亡。西安交大一附醫院7月24日晚接診7例熱射病患者,3人不幸死亡,患者多為戶外工作者。公開報道顯示,截至7月25日,西安市至少已有6人因高溫罹患熱射病死亡,多為建築工人、環衛工等戶外工作人員。

不只在西安,近來多地接連發生多起農民工高溫猝死事件。在為生命的不幸離去扼腕嘆息時,更要對高溫勞動者保護現狀反思。

高溫勞動法律保護力度偏弱

《辦法》第17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李曉敏接受採訪時説,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環境下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的一種額外補償,《辦法》明確將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可見,高溫津貼的性質應屬於工資。根據法律規定,支付高溫津貼也就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支付形式應為法定貨幣,單位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形式替代。”

對於違反高溫津貼、工作時間的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依法責令改正’的罰則過於偏軟,容易造成用人單位不主動履行,一旦勞動監察等部門查處到了就糾正,查處不到就省下這筆高溫費。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太低,不利於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李曉敏説。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有原因的。”天津大學法學院講師楊雅婷博士接受採訪時認為,根據立法法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針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僅規定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賠償金。“因此,《辦法》只能在此範圍內設定責任,這也正是高溫勞動保護的‘軟肋’。”

李曉敏告訴記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在這方面,江西省人社廳、財政廳發佈的《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作為政府行政部門文件明確給予支援。

“但各地的做法並不相同。”李曉敏介紹,廣東省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就不予支援,在廣東省高院、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7條中就有這樣的規定。

李曉敏表示,關於高溫津貼權益維護,很少有勞動者通過起訴來解決的,即便有主張高溫津貼的,也是在起訴拖欠工資等勞動待遇時“順帶”主張,而有的勞動仲裁部門對單獨主張高溫津貼的案件不予受理。

期待立法進一步加大高溫勞動保護

如何破解勞動者高溫保護不力的難題?

近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指出,各級人社部門這幾年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採取措施認真貫徹落實《辦法》,並對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發放方式、發放的時間長短、發放的水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從2013年開始,人社部每年夏季都組織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嚴肅查處企業違法行為,維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

楊雅婷認為,《辦法》實施以來,對高溫條件下作業勞動者的保護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津貼、不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及藥品等高溫勞動保護不力的情況。“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個《辦法》不能解決全部問題,配套措施和執行落實是關鍵。”

她提出,一要加大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每年高溫季節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專項執法檢查,主動出擊,查處違法用人單位並加大處罰力度;二要提高勞動者維權意識,高溫津貼不是福利而是應得的報酬權益,拒不發放高溫津貼的行為屬於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情況,用人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三要暢通勞動者投訴渠道,勞動者在用工中多處於劣勢,不願為了金額不多的高溫津貼得罪用人單位,這就需要暢通匿名舉報途徑,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便利;四要發揮工會的作用和力量,如與用人單位簽訂高溫勞動保護的專項集體合同等。

楊雅婷還表示,《辦法》有關責任承擔的規定過於原則,且威懾力不夠,因為用人單位違法成本過低。勞動法等上位法律法規在工資支付、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方面已有相應規定,可以為高溫條件下勞動保障提供依據。對此,還可以考慮修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不按規定支付報酬的,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

李曉敏建議,立法上應加大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保護力度,提高高溫津貼、勞動者休息權保護的法律層級,加大懲戒力度,讓軟性保護變成剛性保護,使用人單位感覺到“痛”,權利才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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