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快遞條例焦點:車輛能否進小區 索賠難怎破解
發佈時間: 2017-07-26 09:51:39 |來源: 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
製圖/李曉軍
隨著電商的迅猛發展,快遞業在最近幾年可謂狂飆突進。國家郵政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快遞業務量突破300億件,繼續穩居世界第一。不過,快遞量上去了,各種亂象也層出不窮——暴力分揀、私拆包裹、快遞變慢送、快遞件損毀或丟失、假簽收、個人資訊被販賣……這些問題成為困擾快遞行業的痼疾,由此産生的糾紛也呈多發態勢。
怎樣根治快遞行業的新病舊疾?7月24日公佈的《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被寄予厚望。
此前,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曾參加徵求意見稿討論,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徵求意見稿體現了促進快遞行業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
這種良性互動關係如何體現?圍繞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結合當前快遞行業存在的一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梳理出三大焦點問題。
焦點一
快遞車輛能否進居民小區
“最近還是別網購了,收起來太麻煩。”在北京市香山南路西山楓林三期居住的楊阿姨給女兒王艾琳下了最後“通牒”。原因是有些快遞公司的車輛不能進小區,業主只能到小區門口領取快遞。
為何出現這種現象?王艾琳向記者回憶説:“前一陣子,1名快遞員把小區單元門撞壞並拒絕賠償。6月底,物業公司就出臺了一個規定,快遞車輛要想進小區,快遞公司就要與物業簽訂協議並交押金,以保證不再出現剮蹭和其他安全隱患。沒有簽約,誰都不讓進。所以,業主只能跑到大門外取快遞,物業也不代收快遞。”
因為要在家看護不到兩歲的外孫女,楊阿姨只能對女兒下了“禁買令”。
在王艾琳的介紹下,記者聯繫上了西山楓林三期的幾位業主。這幾位業主的看法不同,有的認為物業公司的規定侵犯了業主的權利;有的認為物業公司此舉是為了防止個別快遞員破壞公共財物,可以理解;也有業主提出,物業公司應該設置一個統一的快遞接收點。
《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規定快遞車輛不能隨意進入小區的,並不止西山楓林三期這一個小區。
在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白廟村,快遞員和快遞車輛同樣被禁止進村,住在村裏的人只能到村口取快遞。7月24日,韻達快遞及中通快遞負責該區域的快遞員向記者證實了此事。對此,村委會1名工作人員的説法是,此前有快遞車撞到小孩,此舉是出於安全考慮。
去年7月,北京市豐台區大紅門錦苑小區也曾出臺規定,要求“快遞車出入小區,要辦理400元的通行證”。對此,實施封閉管理的大紅門錦苑小區物業公司人員表示,“現在黑快遞車多,為了安全,方便管理”。
我國郵政法明確規定,郵政企業採取按址投遞,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不得拒絕郵政投遞人員進入。
不過,由於快遞企業不屬於郵政企業,“小區禁止快遞入內”的規定是否合法,尚有爭議。
正因如此,此次徵求意見稿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用智慧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進入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的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在車輛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中國物流學會會員、上海律協現代物流研究會副主任劉斌認為,小區禁止快遞車輛進入,與徵求意見稿中“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相衝突。“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明確,相關部門應該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如果徵求意見稿通過並施行,快遞員在進入小區遇到障礙時,可以根據第十二條規定來爭取快遞服務的便利。”劉斌説。
“目前快遞車輛存在上路難、行車難、停車難等難題。徵求意見稿裏指出,縣級人民政府應該根據當地情況制定一些辦法,讓快遞通行更加便利,也提到根據不同地方的不同情況、不同車型,不同標識給快遞提供通行便利,我覺得這一規定是比較到位的。”快遞物流諮詢網首席顧問徐勇説。
7月25日,記者再次聯繫王艾琳,她告訴記者,“聽説物業公司要在小區門口安裝自助取件櫃”。
“自助取件櫃”正是徵求意見稿中鼓勵推廣的企業共用智慧末端服務設施。
“我注意到,一些小區安裝了智慧快遞櫃,小區物業提供一塊場地,快遞公司負責安裝。我用過這種快遞櫃,對年輕人來説還是挺方便的,但對老年人而言可能存在一些障礙。”劉斌説,另外,類似支付寶上的菜鳥驛站這種形式也可以借鑒,利用小商店、小網店接收快遞。“不過,在這種形式下,收件人需要額外支付一定費用給‘菜鳥驛站’,這就涉及到協議問題。首先,這種代收形式不是強制的,而是用戶自主選擇的。如果用戶選擇了,它可能會同時告訴你需要支付一定費用,如果用戶確定就表明同意了這一支付協議”。
對此,徐勇認為,收取快遞的形式應當由消費者自己選擇。“這裡要通過價格的杠桿來調節不同的需求,送到自助櫃的價格低,送貨到府的價格高,費用應該由消費者埋單。如果讓快遞公司埋單,快遞公司肯定不願意共用。相關經營部門還應該制定一些共用的規則。再深一步説,社區要有一些管理辦法,鼓勵設置、使用共用智慧末端服務設施”。
焦點二
資訊保護與實名制怎樣兼顧
“你怎麼改名叫Mary了?”住在北京市豐台區馬家堡社區的邢文,拿著手裏的快遞單問著女兒劉思洋。
“不對啊,上周你的快遞單上收件人寫的是sunny啊。”劉思洋的丈夫老劉在一旁搭話。
“這不是為了保護個人資訊嗎?你們連這都不懂?”劉思洋回答。
這樣的説法讓丈夫老劉樂了,“幼稚。快遞單上這點個人資訊早就人盡皆知了”。
老劉這種態度並非“破罐子破摔”。
今年7月,在湖北省荊州市警方公佈的一起倒賣公民個人資訊案件中,某快遞公司河北公司收件員杜某,涉嫌利用工作便利買賣公民個人資訊4萬餘條,獲利四五萬元。在這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中,警方抓獲包括杜某在內的“內鬼”共13人,他們同屬一家快遞公司,其中3人還是分公司中層幹部。這些快遞公司“內鬼”與中間商、非法使用者組成一條“黑色産業鏈”。
這起案件的查獲,為公眾揭開了由個人資訊洩露到被精準詐騙的全過程:快遞員在收件過程中獲得沒有電話號碼的客戶資訊,俗稱“面單”,然後再與快遞公司內部員工勾結,查詢客戶的完整單號資訊,形成“成單”。“成單”的資訊,從客戶姓名、住址、電話到購買了何種商品,幾乎無所不包。最後,“成單”被放在網上兜售,賣家根據資訊的“新鮮”程度明碼標價。這些資訊的買家主要是形形色色的保健品公司、“收藏家協會”等精準詐騙實施主體。
隨著個人資訊保護工作的不斷推進,深究行業“內鬼”已成為一項重點工作。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就包括嚴懲販賣公民個人資訊的“內鬼”。
不過,在一些法律人士看來,要根除行業“內鬼”,除了要形成懲戒保底的“高壓線”,更需要前移預防端口。在湖北荊州警方破獲的這起案件中,“內鬼”露出尾巴的原因在於,有人頻繁登錄公司客戶資訊系統查詢客戶快遞單號資訊,從而引起公司安保部門警惕。
對於個人資訊保護,此次徵求意見稿也作出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採用資訊化手段而非手工登記開展實名收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資訊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資訊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洩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資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資訊洩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此外,此次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罰則——“出售、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資訊”或“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資訊洩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此,有公眾認為處罰過輕。
“法律處罰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收入、消費情況來定,如果處罰過重,會起到物極必反的作用。洩露資訊很多是個人行為,5萬元的罰款對很多人來説是一年的工資。處罰的額度和他洩露的資訊基本是相匹配的。”徐勇回應説。
不過,在強調個人資訊保護的同時,徵求意見稿也對實名製作了明確規定,這在很多人看來是一個互相矛盾的問題。
“實名制意味著要有真名實姓、有真實的身份證號碼、有身份證上記載的常住地址。同時,法律規定要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包括民法總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都有保護隱私權的規定。保護個人隱私與實名制這兩個規定放在一起,怎麼辦?兩者應當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也就是説,實名制需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也是不打折扣的。未經消費者同意,誰都不能擅自洩露消費者的個人資訊。”劉俊海説。
如果説保護個人隱私與實名制可以兼顧,那麼現在的問題是,實名制如何才能不折不扣地執行?
在採訪中,有快遞員告訴記者,真正操作起來,實名制會加大工作量拉低效率,現有手段對寄件人實名登記也無法驗明正身。
“我個人認為,在這方面,國家應該採取鼓勵的政策。完全按照實名制的要求去做,企業會增加一些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補貼,這樣企業也有積極性。”徐勇説。
同時,也有業內人士表示,去年我國快件量突破300億件,業務量佔全球40%,面對這麼大的快遞量,如果全部實名認證又不提供快捷有效手段,實名制將形同虛設。對此,徐勇説,快遞企業購買一些識別儀器,政府相關部門要提供配套政策、提供一些補貼。同時,消費者的配合也不能忽視。
焦點三
消費者索賠難問題能否破解
2016年11月,廣東省深圳市一家物流公司暴力分揀快件問題被媒體曝光。據媒體報道,分揀員往往採取最簡單粗暴的方法,直接將快遞扔到相應的送件區域,有的甚至用腳將快件踢到分隔網內。從卸車到分揀再到裝車,快件包裹幾乎在每個環節都要被拋扔一次,其距離一般都在四五米左右,遠的則有十多米。不管是紙盒還是塑膠袋或是麻袋,都是一樣的“待遇”,甚至連貼有易碎標識的快件也未能倖免。還有一些員工把大件的快遞當成桌子或是凳子使用。
國家郵政局2011年頒布的《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範》明確規定,快件分揀脫手時,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面的距離不應超過30釐米,易碎件不應超過10釐米。上述這家公司分揀快件的野蠻暴力操作顯然與規範相去甚遠。最大的問題在於,這種情形在多家快遞公司已稀鬆平常。
除了暴力分揀,私拆偷拿似乎也成為一些快遞公司員工的“拿手好戲”。在媒體曝光的畫面中,一隻破損的綠色包裝盒頂部已經被打開,能看到裏面是散裝的桂圓,幾名分揀員邊幹活邊吃起了桂圓,地上還有桂圓核。另一個裝著糖果的快件包裝被人為損壞,幾名分揀員輪流將糖果塞進自己的口袋揚長而去。經過幾輪掃蕩,快件包裹裏的糖果已經少了將近一半。雖然操作間設置了十幾個監控攝像頭,但都成了“瞎子”。
送件遲滯也是快遞員被投訴的重災區。有媒體報道稱,今年春節後,十多天未能送達的快件不在少數。在上海市,一些快件即便是本地跨區寄,也要五六天才能送達。對此,快遞公司的解釋是人手不夠,網點調整也給派件帶來嚴重影響。
正因如此,此次徵求意見稿中的相關規定被寄予厚望。徵求意見稿規定,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然而,在既往的暴力分揀、送件遲滯甚至丟失等問題發生後,消費者往往遭遇維權難。此次徵求意見稿是否有“力挽狂瀾”之效?
在徐勇看來,這其中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還涉及到如何界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等情況。“我個人認為,徵求意見稿只能在郵政法和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去制定。目前針對快遞行業的賠償,只能應用相關民事法律去裁決。我們統計發現,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個包裹的平均價格在200元左右,快遞公司如果遺失,企業內部處罰會加到10倍。一般來説,淘寶店家寄出的商品如果丟失,店家會先賠償再發貨,快遞與店家是兩個月或者三個月一結,所以對消費者來説影響不是特別大。當然,如果消費者寄遞的是易碎品或高貨值物品,而且消費者也沒有購買保險,貨值的界定確實有難度”。
在採訪中,不少消費者向記者表示,證明“用戶的合法權益是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這往往是維權過程中的難點,甚至有不少維權因此不了了之。
“消費者舉證確實需要一些證明,比如説發票、有關部門的鑒定等。另外,如果消費者買的是假貨,這種問題界定起來比較困難,不過這種案例比較少,只能通過法院對個案進行裁決。我覺得普遍的情況都能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解決,基本上都能賠償到位。一般快遞物品遺失爭議目前在逐漸減少,但是高貨值物品的遺失爭議在增加,這呈現出兩個趨勢。”徐勇説,其中還涉及是否保價的問題。“國際通行慣例是,如果買保險就按保險的額度去賠償,如果不買保險就按每公斤20美元到30美元不等的價格賠償。目前,我國消費者購買保險的意識不夠強,在法律上也很難得到相應的支援。因為,對於貴重貨物來説,消費者用很低的價錢寄遞,而讓快遞公司承擔很高的風險,這對快遞公司來説是不公平的。我們法律有兩面性,一方面消費者要遵守相應的規則,另一方面對快遞公司要按慣例處理”。
在劉俊海看來,消費者索賠難,第一是舉證難,第二是解決問題的途徑不暢通。“有的快件丟失後,快遞公司只是賠十元八元的快遞錢,但這裡有時涉及到財産權益問題。比如,在丟失的快件中,有的是經商合同,有的是欠條,這些貨物丟失後會造成對方不認賬,後果很嚴重。快件丟失有的涉及財産權益,有的涉及精神權益。舉證難主要是因為一些消費者沒有固定和保全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所以建議消費者善於固定和保全證據,比如快遞單、付款憑據等,如果是給朋友寄送的,可以相互協助查詢”。
除了上述三大焦點問題,劉斌認為,徵求意見稿的最大亮點是關於發展保障的第二章節,“其中反映出,國家開始從立法的高度為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從國家立法的高度為一個行業提供保障,這是比較少見的。比如,其中規定將快遞行業的發展納入各級政府的發展規劃,土地規劃都要考慮到快遞行業的用地需求,其中很多條款都很重要”。(記者趙麗實習生戴夢嵐韓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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