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意見出爐:每間不超8人
發佈時間: 2018-06-15 10:59:09 |來源: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沈曄
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今日聯合發佈《關於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意見(試行)》。《意見(試行)》提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違法建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等不得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資料圖:民眾運用手機軟體進行租房操作。中新社記者王剛攝
《意見(試行)》明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是指專門躉租給用工單位,用於單位職工本人住宿並進行集中管理的房屋。要求切實增加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供應,主要來源包括:在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或改建;産業園區配建或將低效、閒置的廠房改建;各區結合區域規劃調整需要,將閒置的商場、寫字樓或酒店等改建。
《意見(試行)》要求嚴格規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設、改建和使用。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的實施主體,應是被改建房屋的産權人或使用權人。實施主體是使用權人的,必須徵得産權人同意,並簽訂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賃合同。鼓勵實施主體委託或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進行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改建。
《意見(試行)》明確,用於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建築,應是獨立成棟(幢)或可實行封閉管理、建築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空間。違法建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等不得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意見(試行)》強調,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意見(試行)》提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可以由建設、改建主體負責運營,也可以委託專業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運營主體應當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對接躉租給用工單位,不得直接面向個人或家庭出租。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鼓勵租賃雙方就租賃合同一年一簽。用工單位須位於本市且在本市註冊,所處行業符合本市和區域産業發展需要,未列入産業禁止和限制目錄。運營主體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對用工單位的業態和經營狀況等進行動態核查,用工單位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及時終止租賃合同。
《意見(試行)》還要求,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運營主體應建立完善的居住使用、消防、衛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此外,《意見(試行)》強調,支援用工單位通過躉租或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等方式,為職工提供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用工單位應切實加強職工集體宿捨得內部管理,不得將違法建築及不具備建築、治安、消防、衛生等安全條件的房屋用於職工居住。用工單位不得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捨得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以外的人員居住,並應當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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