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有住房出租可申請補貼 最高每年1000元

發佈時間: 2018-05-04 13:53:41 |來源:北方網 | 作者:劉穎 |責任編輯: 沈曄

 

今年起天津市每年將增加支出約500萬元的補貼資金,達到1200萬元左右,以鼓勵擁有閒置房源的家庭向租房補貼家庭出租住房,進一步調動二手房活力,活躍租賃市場,穩定租賃關係。

2008年7月1日後,將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家庭出租滿一年以上,且他處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請領取出租人補貼。對一次性出租期限滿1年的,可補貼600元;出租期限滿2年的,第二年補貼額為800元;出租期限滿3年的,第三年補貼額為1000元;房屋租賃期限超過三年的,以後每年按1000元給予補貼。

2018年5月1日後,將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家庭出租滿一年以上,且他處有住房的出租人,可參照向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補貼政策和標準,申請出租人補貼。

如何申請出租人補貼?

出租人作為領取補貼的申請人,在房屋租賃期限滿整年時,到房屋所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要件的原件和複印件:

(一)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證。

(二)出租房屋的《天津市房地産權證》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三)《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四)承租人出具的《資格證明》。

(五)出租人他處住房情況證明,包括本人(含配偶)或出租人同戶籍父母、子女他處住房的《天津市房地産權證》(尚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提供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證明或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同戶籍父母、子女或不同戶籍的配偶(需提供結婚證)的房屋可認定為他處住房。

(六)出租人本人開立的天津銀行個人一般結算性賬戶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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