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住宅用地交付1年內要開工 工業用地可彈性出讓
發佈時間: 2018-04-04 13:41:33 |來源:廣州日報 | |責任編輯: 沈曄
《關於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由市府辦公廳正式印發,並於4月1日起開始實施。《意見》涵蓋了土地計劃管控、土地儲備、土地供應、供後監管、農村土地管理等全過程土地管理環節,是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的“一本通”文件,為建立廣州市土地管理長效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見》確立了優先保障民生用地,加強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原則。並明確規定,各類住宅用地須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3年內竣工;工業用地可彈性出讓、先租後讓,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杜娟
房地産調控:住宅用地須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
明確四大土地供應原則:1.優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2.加強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擴大土地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範圍。3.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及存量低效建設用地再利用。4.支援社會資金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投資建設基礎服務設施、社會公益事業。
落實房地産調控方面,一是為平抑房價、穩定預期、籌措人才公寓等政府房源,在商品住宅出讓中除競配保障性住宅和拆遷安置房外,增加“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競自持比例、現房銷售等調控措施。二是取消了“限地價”的最高限價控制在土地出讓起始價格的145%以內的規定,主要考慮是最高限價控制在土地出讓起始價格的145%以內是為了達到國土資源部對超過底價150%高價地的報備要求,不宜寫入規範性文件,實際操作中可根據情況靈活調整。
此外,《意見》還明確,各類住宅用地須在劃撥決定書確定或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規劃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開工建設。各類住宅用地須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必須在開發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全部完成。
優化配置:已建小區增加養老設施不增收土地價款
優化産業用地配置、扶持實體經濟發展方面,一是為健全我市工業用地土地供應和土地有償使用體系,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場週轉效率,增加了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先租後讓的規定。
二是大力扶持郵政設施、教育、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設施和旅遊、文化等産業發展,將出讓起始價格由70%下調至不低於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50%。
三是為支援我市農産品批發市場的發展,明確農産品市場批發用地可以按照相應地段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地價擬定出讓起始價格。
四是增加提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共同監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促進産業招商項目招商條件落到實處、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準。
五是為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增加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的規定。
提高行政效能:部分供地方案由所在區批准實施
此外,在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便民惠民方面,《意見》明確,一是結合事權下放,涉及廣州空港經濟區、南沙區、黃埔區、增城區的建設用地供地方案和越秀、荔灣、海珠、天河、白雲、番禺、花都、從化等區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國有工業用地供地方案,由區政府或管委會批准,所在區國土規劃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二是為實現閒置土地監管的全流程整合,將閒置土地處置整個流程工作確定由所在區負責。
三是將用地單位欠繳土地出讓金與小業主辦證脫鉤,明確購房人可以辦理房屋確權登記,視為已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利息向用地單位追收。
四是為提高私人住宅加裝電梯的出讓金計收效率,將以前的市場評估調整為按基準地價體系計收,實現便民利民。
《意見》還強化了臨時用地期限管理,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可申辦臨時用地延期手續,但原則上只能辦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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