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獲准試點集體用地建租賃房 每年建100萬平方米
發佈時間: 2018-01-30 14:19:10 |來源:南方日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近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復意見,原則同意廣州等11個城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根據廣州的實施方案,至2020年,廣州計劃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建築面積300萬平方米,每年批准建築面積按100萬平方米控制。同時,為保護承租人的穩定居住權,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於3年。
該意見強調,要嚴格落實試點城市人民政府主體責任,統籌推進試點工作,要將項目選址、開工建設、運營等各環節監管落到實處。健全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切實維護好村鎮集體組織、農民、企業和承租人等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租金監測監管機制,租賃項目要合理確定租金,建立公開透明的租金變動約束機制,支援長期租賃;鼓勵金融機構參與試點建設,依法依規提供金融産品服務。
意見還要求試點城市要堅持城鄉統籌,統籌規劃城市、鄉鎮建設用地和空間佈局。項目應與周邊區域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工程統一考慮,明確配套設施建設主體與標準,實現與周邊地區公共服務均等化。規範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審批和監管程式,明確項目申報主體,完善項目審批程式,戶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主,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確保有序可控。
廣州試點文件解讀
國家批復意見公佈的同時,包括廣州在內的11個城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也隨之發佈。根據該實施方案,廣州將引導在中心城區商業、辦公密集區域、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等旺地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為保護承租人的穩定居住權,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於3年。
□土地來源
五種土地可建設租賃住房
根據該文件,廣州可用來建設租賃住房的集體建設用地一共有五種:一是節余存量宅基地;二是舊村改造中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的用地;三是經審批的村經濟發展用地(含留用地);四是經審批的集體土地性質住宅用地;五是依法流轉後的集體建設用地。值得注意的是,舊村改造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的村集體復建物業用地經批准可申請納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改造後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的村民復建房,經村民按程式表決後可申請納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納入試點後的項目不得辦理流轉手續。
文件還提出,要實行總量控制,至2020年,全市計劃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建築面積300萬平方米,每年批准建築面積按100萬平方米控制。
□規劃佈局
引導在中心城區等地開展試點
這個租賃住房未來將佈局在哪備受關注。該文件提出,要根據不同區域産業、人口、資源等條件,合理確定全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總量、佈局,引導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引導在中心城區商業、辦公密集區域、大型産業園區、高校集中區域周邊等租賃住房需求量大、區域基礎設施完備、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齊全的區域和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
□運營管理
只辦一個權屬證,不得分拆確權
文件提出,試點項目批復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自行運營租賃住房,也可按有關規定選取合作運營主體;村集體引進企業開展租賃住房運營的,由村集體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已完成租賃住房運營工商登記的企業,簽訂租賃住房運營協議;由政府委託單位開展租賃住房運營的,由村集體根據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相關規定與政府委託單位簽訂租賃住房運營協議,由政府委託單位參照市場租金與村集體簽訂長期租賃住房協議,整體承租後可作為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或按規定提供住房保障功能的其他住房。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須整體確權給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只辦理一個權屬證,不得分拆確權、分拆轉讓、分拆抵押、分割銷售。
□租賃管理
租賃期限不得低於3年
在房屋的管理方面,該方案提出,要依託廣州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平臺強化服務和監管。住房租賃企業以及承租人須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平臺辦理相關業務,應當事先在廣州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平臺註冊並且經過實名認證。住房租賃企業須將出租房源的房屋資訊如實錄入,並可選擇廣州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平臺發佈。
為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對依法登記備案的承租人,可依法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保護承租人的穩定居住權,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於3年。(記者/劉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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