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 須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發佈時間: 2016-07-05 10:11:34 |來源: 京華時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記者昨天從農業部獲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日前正式印發。《規範》規定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等4類土地。

《規範》指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具備權屬清晰無爭議;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願;流出方必須是産權權利人,或者受産權權利人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産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等4個條件。

此外,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交易品種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4類土地。

為避免集體土地流轉出現不公開、不透明或侵犯農民權益等問題,規範在流入方進場交易時特別提出,集體在組織統一流轉農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經營權時,要有書面委託書;未發包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時,要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新聞熱圖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