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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服務“層層轉包”,責任跟著“層層甩鍋”?

時間:2024-07-18來源 : 工人日報作者 : 陳丹丹

專家提示,由地接社、履行輔助人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擔責,組團社擔責後可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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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7月,暑期旅遊熱度攀升。《工人日報》記者調查採訪發現,一些旅行社將部分服務轉包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發生意外時,卻以“沒有直接提供該服務”等為由拒絕擔責,導致消費者權益受侵。

為出遊方便,徐女士一家購買了某旅行社的代辦簽證服務。誰知,因出行班机編號被制證方填寫錯誤,其全家被當地移民管理局下達驅逐令,不得不乘坐高價航班回國,後續旅行計劃也全部“泡湯”。

徐女士把該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庭審時,該旅行社拒絕賠償並給出理由稱——“旅行社是簽證服務的銷售方,‘第三人’任某是為徐女士全家代辦簽證服務的實際操作人。事後,旅行社已把簽證費退給了徐女士,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服務“層層轉包”後,旅行社還需要承擔責任嗎?進入7月,暑期旅遊熱度攀升,隨之而來的侵權現象不時出現。《工人日報》記者調查採訪發現,一些旅行社將部分服務轉包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發生意外時,卻以“沒有直接提供該服務”等為由拒絕擔責,導致消費者權益受侵。

收客與服務“兩張皮”

前述案件中,徐女士一家原定於節假日出國旅行。為此,徐女士在案涉旅行社經營的電商平臺店舖以3800元的價格,購買了4份個人旅遊簽證代辦服務。然而,後續因旅行社在辦理簽證過程中出現嚴重錯誤,錯填班机編號,導致徐女士一家在機場被當地移民局看管後下達驅逐令,由此産生直接經濟損失數萬元。

對此,旅行社在退還簽證費後拒絕賠償,稱其是簽證服務的銷售方,實際是“第三人”任某與旅行社開設的網上平臺合作落實簽證服務。而任某表示,自己只負責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將材料發送給當地移民局來辦理簽證事宜。

旅行社負責在平臺收客、“第三人”甚至“第N人”提供實際服務,諸如此類前後“兩張皮”的現象,讓消費者叫苦不迭。

準備在7月出遊的劉萌,也遭遇了相似難題。劉萌告訴記者,自己報了某知名旅行社的旅遊項目,旅行社表示拼團人數達10位即可成團,“最後實際拼團人數有15位,滿足成團要求。”

“都向單位請好假了,旅行社突然告訴我有5人退團,‘拼團失敗’了,只能選擇退費或者更改出遊日期。”劉萌對該説法非常不解,“即便有5人退團,還剩餘10人,不也能滿足成團要求嗎?”

“這是‘聯合發團’的行程,由旅遊專線運營商對接多家旅行社,再由旅行社對接旅客。”該項目所在旅行社的一位客服解釋道,專線運營商不止在該旅行社收客,也在其他旅行社收客,最終由多家旅行社旅客“拼”在一起發團,“除了我們旅行社的5人退團,其他旅行社也有人退團了,所以總人數不足10人,無法成團。”

旅行社“甩鍋”給第三方

“出問題後,旅行社客服才説是‘聯合發團’,還説有專線運營商,之前一直宣傳的是這家旅行社的品牌服務。”直至“拼團”失敗,劉萌才得知自己報名的項目並非由該旅行社自營,“重新翻看了多達25頁的合同後,最後在非常不顯眼的地方,發現了默認勾選‘同意’的‘拼團約定’。”

記者梳理多家知名平臺的旅遊項目詳情頁發現,在頁面顯著位置標明“自營”或“聯合拼團”等關鍵資訊的旅遊項目較少,消費者常常需與客服進一步溝通並細看合同後,才能發現此類關係利益的重要內容。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是否‘聯合拼團’等資訊,跟消費者有非常重要的利害關係,可能會直接影響消費者是否會選擇購買該服務。因此,旅行社有責任真實準確地將此類消息告知消費者。”

“服務被‘層層轉包’出去了,一旦出問題,誰來承擔責任?”更讓劉萌擔憂的是,消費者看中的是簽合同的旅行社的信用,但最後背鍋的可能是“第三人”或所謂的“業務合夥人”,“這類第三方就是最大變數,拼團人數不夠、服務出現問題等等,都可以把責任推卸給他們。”

對於劉萌因拼團失敗、重新請假等産生的各項損失,案涉旅行社表示拼團過程中無法得知其他旅行社旅客的退團數據,專線運營商具體經辦相關業務,因此旅行社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經多次溝通後,該旅行社最終同意承擔部分責任,為劉萌提供其他日期出發、同類旅遊項目的300元優惠。

“將責任推給具體經辦人顯然是不合法的做法。合同是具有相對性的,服務過程中産生糾紛,不要被旅行社的説辭迷惑。”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愛東認為,所謂的“業務合夥人”,往往是旅行社授權給一些機構和個人,或雙方開展合作,“可以認為這是旅遊公司內部的管理方式,並不影響對外的責任承擔。”

明確並承擔合同附隨義務

在徐女士一案中,近日審結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當事每人平均認可簽證由當地移民局填寫、製作,故並非某旅行社製作簽證出現錯誤”。

“但該旅行社為代辦旅遊簽證專業機構,徐女士全家人為普通遊客,雖然訂單詳情並未約定由該旅行社負責審核簽證的準確性或如發生此類錯誤情況應由該旅行社承擔責任,但該旅行社就其旅行服務負有審核簽證基本資訊正確性的合同附隨義務。”最終,法院結合雙方過錯情況,酌情確定由案涉某知名旅行社承擔徐女士經濟損失3萬元。

對此,陳音江表示,“我國旅遊法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此説明,旅途中一旦出現糾紛,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的旅行社應當首先承擔責任,隨後,旅行社可再向開展合作的第三方追償。”陳音江進一步解釋。

張愛東表示,對於事關消費者利益的關鍵資訊,旅行社是有義務主動提示的,“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尤其要留意合同上的加粗字體,同時確認合同簽約主體和相應款項的收款方。如果簽約主體和收款方不一致,那通常可以認定兩個主體都是責任人。”

(文中部分受訪者為化名)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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