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出臺 會不會導致減持激增

發佈時間: 2018-05-21 10:00:46 |來源:經濟參考報 | 作者:王璐 楊燁 |責任編輯: 曹洋

 

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日前聯合發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6號令),與2016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共同構成了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産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管制度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形成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同時,36號令嚴格分級監管和合理設置管理許可權,將地方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下放給地方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並將企業的內部事項,以及一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的公開徵集轉讓、發行證券等部分事項,交由國家出資企業負責。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36號令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三部門目前正在抓緊會同各地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各國家出資企業做好配套銜接工作,其中包括産權管理資訊系統完善、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等。分析人士認為,36號令的出臺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顯著增加,不會對資本市場的穩定産生影響。

三部門形成統一制度

早在2007年,國資委、證監會就聯合印發了《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此後又陸續出臺多個規範性文件,對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等事項進行規範,多文件共同構成了現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制度體系。

不過,隨著國資國企改革進一步深化,這一制度體系難以完全適應企業發展和國資監管的需要。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周麗莎指出,比如國務院國資委和地方國資委之間的相關權責分配,尚未完全符合國有資産分級管理原則。不同類型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還分別適用不同的制度,缺少集中統一性和權威性。另外,一些具體的交易規則也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上市公司吸收合併、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等行為,還沒有明確的制度規範。36號令的出臺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的規範。

“36號令對之前的制度體系進行了整合、查漏補缺,形成了統一的部門規章,提高了制度的權威性、集中性和執行性,對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促進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強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黃亞玲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解釋説。

湘財證券副總裁兼研究所所長李康也表示,發文主體除原來的國務院國資委和證監會,增加了財政部,統一了不同履行國有資産監管職責的機構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管規則,更加權威全面,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督更加完善。並且,減少重復,細化流程,提高可操作性。

放權地方和企業

在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同時,36號令還強化分級監管。此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基本按照國有資産分級監管原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分別進行審核,僅涉及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審核。此次調整後,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據周麗莎介紹,2017年5月發佈的《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提出43項授權,其中包括授權地方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地方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此次涉及的國有出資企業範圍更大,與財政部所監管企業統一相關政策。

“此次調整後,管理的許可權和職責更加明確,國企分級管理、分層負責邁出重要一步。”李康建議,下一步在細則的制定方面,要對地方國資委承擔的職責進行完善並做出更加具體、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將權責更好地結合在一起,使得國企改革真正深入下去。

此外,為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提升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36號令將國有企業的內部事項,以及一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的公開徵集轉讓、發行證券等部分事項,交由國家出資企業負責。按照放管結合原則,明確國資委通過資訊化手段加強監管,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的事項需通過管理資訊系統作備案管理。

“這實際上也體現了國資國企改革中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原則,這種調整賦予了國家出資企業經營決策更多的自主性,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決定性作用。”黃亞玲説。

按照36號令要求,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併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當前國務院國資委正在儘快研究制定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

不會造成國有股減持激增

“這份文件雖然規範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但是大部分規範內容都是前期文件的延續,譬如第五章無償劃轉和第六章間接轉讓的部分,與前期發佈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一致。主要還是許可權上作了一些調整,其他的改變並不大。整體來看,授權和調整的幅度不大,不會給資本市場穩定造成影響。”周麗莎表示。

黃亞玲分析稱,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已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須嚴格遵守減持規定,36號令出臺不會導致上市國有股顯著增加。而且,在授予國家出資企業一定自主運作空間的同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將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資訊系統,對上市公司的股權變動進行全過程監管,有利於統籌把握國有股權變動節奏和力度,避免國有股權集中變動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李康也認為,首先,36號令是對原分散在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的整合集中與補充完善而修訂形成的統一部門規章。其次,36號令規範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既包括減持也包括增持。此外,借助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資訊系統,可以更好地統籌把握國有股權變動節奏和力度。所以,從整體上看不會對資本市場穩定産生影響。“應該相信,國有股東有意願有能力做好有責任的股東。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包括國有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的‘命運共同體’來説,既是他們發展壯大的基礎,也是經濟發展長治久安的保障。”(記者王璐楊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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