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掛牌督辦華北滲坑污染問題 滲坑治理將加速推進
發佈時間: 2017-04-21 09:53:13 |來源: 人民日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核心閱讀
●環保部通報稱,滲坑污染問題基本屬實,當地知情並一直在治理。
●相關地方將限期制定整治方案,加快治理進度,及時公開監測及治理資訊。
滲坑、強酸、17萬平方米……4月18日,一家環保民間組織公佈了河北、天津幾片污染區域的航拍照片,引發關注。情況屬實嗎?對環境的影響怎麼樣?當地的監管在哪?
環保部現場調查顯示,滲坑污染問題基本屬實,當地知情並一直在治理
19日,環保部向媒體通報,得悉情況,環保部會同河北省政府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調查發現,網上所反映的三大滲坑污染問題確實存在。
“上世紀末,我國就在一些地區禁止生産實心黏土磚,北方留下了很多廢棄窯坑,照片中的兩處就是這樣的窯坑,另一處是上世紀70年代發生爆炸事故廢棄的化肥廠。”聯合調查組負責人、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閆景軍20日告訴本報記者,窯坑由於多年積水連成一片,雨季時面積很大,但目前是華北最乾旱的季節,水位最低。
航拍照片顯示,滲坑表面的水呈現黑色或者黃褐色,水樣pH值僅為1,呈現強酸性,大片被污染的水面給人很強的震撼。這樣的污染問題,當地知情嗎?
記者了解到,2013年,山東某地向地下打井排污的消息一度沸沸颺颺,雖然後來被證實是誤報,但環保部要求各地嚴格排查滲坑、滲井排污問題。“天津當時共排查出92個滲坑,其中靜海區有18個,這次曝光的就在其中,河北大城的滲坑情況當地也很清楚,而且正在治理。”閆景軍説。
2014年,天津市環保局曾將滲坑進行分類,制定了不同的技術方案,指導各區縣進行治理修復。靜海的18個滲坑已經治理14個,此次曝光的是正在治理中的一個,就在上周,天津市環保局還在開會督促其加快治理。
河北大城的治理工作也在持續。但是,由於當地資金、技術水準等問題,治理的手段還停留在簡單的石灰中和處理上,投入只有30萬—50萬元,儘管短期檢測達標,由於治理不徹底,一段時間後水質再次出現問題。
聯合調查組取樣監測了14處水坑,發現其中12個存在問題
那麼,這些區域的污染程度如何,是否對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閆景軍告訴記者,這些水坑在高鐵附近的荒地上,距離居民區較遠,而且附近沒有以地下水為飲用水的居民。
聯合調查組在大城縣分割的14處水坑裏取樣監測,發現其中12個明顯存在問題,其餘兩個基本正常,水鳥的活動也證實了這一點。由於地下水監測比較複雜,聯合調查組要求在距離污染區域600米、800米的水井取樣,目前得到的檢測數據顯示正常。
根據當地的調查判斷,污染來自廢酸和電鍍廢液,這些廢物又來自哪?閆景軍説,前些年,河北大城附近有不少小電鍍企業,水體裏的電鍍廢液來自這些企業的非法傾倒。天津、河北霸州等地還聚集著不少鋼廠加工企業,在廢舊鋼廠加工過程中,酸洗是不可或缺的工序。廢酸被偷排至此,黃褐色水體大多是三氧化二鐵和四氧化三鐵的顏色,而含鐵離子更高的水體則呈現黑色。
“從報道的情況看,對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問題應比較突出。”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環境修復研究中心主任陳同斌這樣説。中國環境修復産業聯盟秘書長高勝達認為,用滲坑排污不僅會造成大量土壤地下水污染,而且對地下水的污染尤其難以發現、難以治理。
“滲坑排污是一種危害極大的違法行為,新環保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同時,還對這些行為的責任追究做出了明確規定。”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認為,必須查清污染從何而來,厘清責任嚴懲不貸。
治理需要高投入,環保部掛牌督辦,要求各地加快治理
雖然在2013年通緝並抓到了向滲坑傾倒廢酸的兩個肇事者,但大多數偷排者依然逍遙法外,而且在治理過程中出現反覆,大城當地也認為,不排除在治理期間依舊有偷偷傾倒的。
“一噸廢酸的處理成本幾千元,違法傾倒造成至少幾十萬方水的污染,還有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復,需要的成本至少幾千萬。”閆景軍在接受採訪時再三強調,必須依法嚴厲打擊這樣的行為。
除去被找到的肇事者賠償的百萬元生態修復費,無論河北還是天津,滲坑治理還靠財政承擔。天津本想一次治理好所有滲坑,但由於資金分期投入,一些滲坑治理效果打了折扣,即使2014年驗收通過的,2015年又發現問題,重新投入治理。閆景軍也坦言,治理這些滲坑,確實需要“花大價錢”。
“滲坑的治理不能只滿足於處理污水,對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都應修復,這對於以地下水為主要飲用水源的華北地區尤為重要。”高勝達表示,修復難度如何,主要取決於污染的性質、程度和範圍,以及滲坑所在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等。
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鐘曉紅説,單就滲坑中的廢水處理,就要分析成分,確定處理標準,制訂技術路線,成本比普通的污染要高很多。
閆景軍透露,環保部將對相關滲坑污染問題掛牌督辦,要求天津、河北相關地方限期制定整治方案,加快治理進度,減輕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同時做好資訊發佈工作,及時公開監測及治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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