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PPP模式治理柴油車尾氣
發佈時間: 2017-02-07 12:00:23 |來源: 中國環境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當前大氣污染形勢嚴峻,需全面防治,已成為社會共識。環境保護部《2015年中國機動車污染防治年報》顯示,機動車污染已成為我國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學煙霧污染的重要原因。全國貨車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明顯高於客車,其中重型貨車是主要貢獻者;全國柴油車排放的氮氧化物接近汽車排放總量的70%,顆粒物則超過90%。柴油車尤其是重載柴油車的尾氣污染,加劇了霧霾天氣的形成。
柴油尾氣治理新技術使用難
相關研究和實踐表明,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CR)的應用,可使柴油車尾氣中約80%的氮氧化物轉化為無害的氮氣,滿足國四排放標準,同時減少一半左右的顆粒物排放。雖然SCR的應用可以實現柴油車尾氣的達標排放,一些汽車製造廠商已在柴油車出廠環節添加尾氣處理液,中石化在京的個別加油站也已配建柴油尾氣液加注固定裝置。但是,大規模推廣柴油尾氣處理液加注和使用,在現實中卻遭遇重重阻礙,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就需求側而言,運輸公司(車主)從自身角度出發,柴油尾氣液的額外加注會增加其經營成本;柴油車駕駛員則基本上以最快完成運輸任務為主要考量,多次加注柴油尾氣處理液會耽擱有效作業時間,間接降低了個人收入。
二是在供給側方面,一般的社會加油站,因尾氣處理液需求不旺、零售利潤不高,缺少投建加注設施的積極性;央企背景的石油公司雖具有社會責任擔當,但多囿于繁瑣的投資規劃和審批環節,建設固定加注設施程式複雜;移動性柴油尾氣處理液加注設施的投運,因缺乏技術規範和行業準入標準,也是步履艱難。
三是加注存在使用不便因素。柴油車製造廠商、少數公交公司所使用的處理液,基本上是小包分裝産品、通過人工手動加注,其計量準確性無法保證,影響尾氣處理效果;長途行駛過程中的柴油車駕駛員,因油站缺乏自動化加注設施,多靠人工舉升液桶完成加注,費時費力,加大了使用難度。
柴油車尾氣治理PPP模式構想
2014年1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鼓勵在環保等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增強公共産品供給能力。此後,相關部委也頒行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推動環境保護領域應用PPP模式。PPP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筆者認為,治理大氣污染是公共産品,柴油車尾氣治理是一項公共服務,完全可以也應該納入PPP模式適用範圍,具體模式構想如下。
首先,中央財政在環保投入預算資金中安排專項柴油車尾氣治理購買資金,地方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可作為政府購買主體,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遴選社會資本組建項目承接主體(SPV),投資、建設並運營固定式或移動性柴油尾氣處理液加注設施及裝置。
其次,在規定的政府購買或特許經營期限內,項目承接主體為社會保有及新增的柴油車,重點是重載柴油車,提供高效、精準、無償的尾氣處理液加注專業服務。政府購買主體將按照項目承接主體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的可用性、使用量以及考核績效付費,以補償社會資本的各項實際投入並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
第三,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加大對拒絕加注或使用尾氣處理液柴油車的懲治力度。加注設備、尾氣處理液廠商和加油站運營主體,及其組合而成的聯合體,宜優先選定為項目社會資本,以體現“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盈利而不暴利”等PPP工作原則。
此外,由於購買柴油車尾氣治理公共服務涉及公眾利益,為順利推進項目實施,應明確政府、社會資本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責權利。筆者建議,相關部委應頒發規範購買柴油車尾氣治理公共服務的專項規章文件,以便為公開購買服務流程、平衡各方風險承擔、科學設定技術標準、加強環境監測、突出財政監督和考核等提供明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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