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 強化制約措施

發佈時間: 2017-01-19 13:53:56 |來源: 新華社 | |責任編輯: 曹洋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約談暫行辦法》日前正式出臺,為該省環境保護約談工作全面建立起規範。辦法明確,約談事項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情形的,除約談有關負責人外,還應當實施區域限批。

根據辦法,八種情形被列入約談範圍:被中央媒體曝光或省級媒體曝光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的;被環保部、環保廳掛牌督辦逾期未能解挂的;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的;轄區內發生嚴重生態和環境事件或事件處置不到位的;區域環境品質明顯惡化,或存在嚴重環境污染隱患的;決策違反環保法規政策規定,或干擾和阻礙環保執法監管工作的;對省級以上環保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規定的情形,需要由省環保廳約談的以及其他需要約談的事項。

與以往各處室自行組織約談不同,辦法明確規定,由2016年成立的浙江省環保廳環監處負責約談工作的歸口管理,省環保廳相關領導將根據該辦法約見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包括各類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據悉,約談可由浙江省環保廳單獨實施,也可邀請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必要時,邀請兩代表一委員或媒體參加。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還將對外公佈相關資訊。

約談後,約談方將形成約談紀要,印送被約談方並抄送給邀請參加方,同時,還將負責督促被約談方將約談要求落實到位。省環保廳環監處將把約談要求落實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督察重點內容;對約談要求落實不力的,可提出專項督察或專案督察建議。約談和整改情況還將納入美麗浙江建設考核內容。

據了解,“十二五”期間,浙江省環保廳就曾多次對總量減排問題突出、行業整治工作落後的市、縣進行約談。針對環保部綜合督查發現問題和媒體曝光的環境問題,先後約談了嘉興市南湖區、舟山市岱山縣等5地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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